公证书不予执行的情况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5、票据拒绝证书 400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对执行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

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是具有法律效⼒的,例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等,在诉讼的时候就有可以作为证据。
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不执⾏判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并对执⾏就⾏公证,那么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执⾏异议的条件提出执⾏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有权提出执⾏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不能是当事⼈。
在执⾏中,执⾏申请⼈和被申请执⾏⼈也可能会对法院执⾏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异议。
如果执⾏申请⼈和被申请执⾏⼈认为执⾏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必须是案外⼈对执⾏标的主张⾃⼰的权利。
如果案外⼈仅仅是对法院的执⾏⼯作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异议。
第三,执⾏异议必须在执⾏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程序已经结束,案外⼈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般应由案外⼈以书⾯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法院对执⾏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认真审查后,⼀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予以驳回执⾏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
案外⼈虽然提出了执⾏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员在进⾏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异议成⽴的证据,即应认为执⾏异议理由不成⽴,予以驳回。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
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证书错误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符合出证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是公证证明的表现形式,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相比较,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如果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本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公证事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证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证事项的质量。
第六条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事项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公证的认识和信任。
第二章公证事项的范围第八条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证明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婚姻、学历、财产状况等;(二)证明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委托、授权等;(三)证明法律关系:如合同、协议、授权书等;(四)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知识产权等;(五)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项:如证明文书、证明债权债务等。
第九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章公证事项的申请第十条申请公证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申请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范围;(三)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证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四)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证事项的审查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三)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四)公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文件和财产进行证实的行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证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而公证债权文书则是公证机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原因1.财产不足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制作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如拍卖、清算等方式来寻求债权的兑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的支持和协助。
2.债权文书不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需要遵循民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存在规范问题,则可能无法被法院执行。
例如,公证债权文书肯定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在制作债权文书时误将债务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填写错误,那么这份文件就会失去效力,法院也就无法继续执行。
3.过期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后,其有效期一般是在60天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文书的效力也会随之失去。
此时,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制作公证债权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对措施当债权人面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提前进行严密的调查在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前,必须对债务人的信息进行严密的调查,例如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债权人债权被保护的风险,避免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2.制作完善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制作规范完善。
债权人需要根据民法等基本法规的要求,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债权文书。
需要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并清楚地规定债务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兑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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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总经理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ask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至 3 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1/ 8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 (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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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总经理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本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汽车×辆,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担保人:××市房地产公司××年××月××日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此,本当事人承诺: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
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书面证据;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年月日篇三: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之一)()×××字×××号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篇四: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1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
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解决,这一制度将形同虚设。
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内在原因(一)公证人员素质问题目前,我国公证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无论是法律知识面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有的公证人对新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完全凭经验办证,对涉及到实体法律较多的复杂案例很难全面把握。
而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要求公证人必须具备较全面的民商法知识,准确把握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此类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签发执行证书中法律适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证,其结果或者是得不到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公证机关还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保证。
对此,司法部已发出通知,在公证改制中,将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吸纳人才充实公证员队伍,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国家立法和市场经济降大任于公证的需要。
(二)公证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问题公证人作为“法律人”之一,同样需要具有相当的职业道德,每一个公证人都应该敬业爱岗,认识到自己崇高的职业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权力必须正当地行使以保护权利,如错误或不当地行使则可能会侵害权利。
公证人员一时的草率马虎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甚至难以弥补的损害,给国家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公证一旦失信,社会将无诚信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