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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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服务方式,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

而公证赋予的法律效力及其给人们带来的重大影响,也促使我们必须关注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解决建议。

问题一:公证证明的真实性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是公证服务中最重要的法律属性。

但是,人为因素和技术因素,如贿赂、出具虚假证明、伪造公章等,都可能导致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受到损害。

建议:一是建立公证机构的信誉评估机制和监管制度,定期对公证机构进行审核及考评,将不合格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理出公证市场;二是加强技术防伪手段,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

问题二:公证服务效率不高
很多人在办理公证时都会遇到效率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人员较少的公证机构或区域,排队办理公证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办事效率较低,导致一些紧急、急需办理公证的人无法及时得到服务。

建议:一是加强公证机构的服务能力,增加公证人员数量,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建立“互联网+公证”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线上办理公证,缩短办事时间。

问题三:公证费用高昂
由于公证服务是一种国家授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服务,所以其收费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但是,一些公证机构采取恶意虚高收费的行为,给人民群众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建议:一是公证机构需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用,实行标准化收费,禁止私自增加费用;二是建立公证费用监督机制,对超标、乱收费用的公证机构进行打击整治。

综上所述,为了开展祥和、正常、稳定的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坚决解决公证存在的问题,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公证服务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不受侵害。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行效力 , 将会使公证书 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 因此公证机构 在 合 同的借贷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而忽视 了抵押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 会严格审查合同内容。 这类合同必须具 人 、 担保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
备三个基本 条件 : 一是要真实、 无疑 ; 二是单务的债权 、 关 证书成为一纸空文 , 债务 直接影 响到公证执行 效力 的实现 。因此 , 系要明确 肯定; 三是双 方当 事人 对债权 、 债务无 疑义 , 切不 可 我们在办 理此类合 同时 , 必须注意 , 合同与抵押 、 主 担保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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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观察 与思考

银行 强制执行债 权文 书 公证业务及执行 问题探讨
张凤 琴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 予公证 把一切合 同文书等 同于可以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 的追偿债款 、 机构 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几年来 , 公证机构办理 了大量的强制 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 总之 , 公证机构 对一般的合 同文书无 执行公证的业务 , 它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 , 范民事经济活动 论在签订 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都不宜 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规 否则 , 将给人 民法院的直接执行 带来困难 , 实现不 了不 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 关系 , 维护正 常的法律秩序 和保护 当事 证明 , 人的合法权 益 , 尤其是在保证银行及时收贷 , 范金融风 险等 经诉讼直接执行的目的 , 防 这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 。 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用 , 因此越来越受到银 行 ( 债权人) 的重视 3借款方( . 债务人) 愿意接受强制执 行的承诺 。 和应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 民法 院执 行具有 强制执 行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四川彭州
6 1 1 9 3 0 )

要: 本 文以某基层法院近五年 来办理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案件 的情 况为样本进行 分析 , 指 出公证债权 文 书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 在执行 实践 中的一 些难题 , 并提 出应在公正理念下对公证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 制度加 以
完善的相关建议 , 以期形成执行法官和公证 员对公证债权 文 书强制执 行制度 的统一认识 , 实现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
2 . P e n g Z h o u C i t y P e o p l e ' s C o u r t , P e n g Z h o u , S i c h u a n , 6 1 1 9 3 0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T h i s p a p e r t a k e s i t a s a n e x a mp l e f o r a n a l y s i s t h a t a G r a s s — r o o t s Co u r t h a s h a n d l e d s o me No t a i r a l Cr e d i t o r ' s R i g h t s Wr it Hale Waihona Puke 制度 的公 正 价 值 。
关键词 : 公证 ; 债权文 书; 强制执行 ; 价值取 向; 公 正理 念
中图分类号 : D F 8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8 5 0 5 ( 2 0 1 3 ) 0 2— 0 0 7 2— 0 6
Th e Ex i s t i ng Pr o bl e m o f t h e No t a r y Cr e di t o r ’ S Ri g h t s Ra pp o r t e ur Fo r c i b l e

强制公证原则

强制公证原则
试论强制公证原则
□姜云耀
【摘
要】 强制公证原则是指由法律 、 法规和规章、 规定等事项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 。本文从强制公证原则和公证自愿原则的 区别出发, 对原则; 公正机构 【作者单位】 姜云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区公证处
强制公证或称必须公证, 是指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采 变更、 终止法律行为及需公证证明的有 用公证的形式设立、 法律意义的事实、 文书等, 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 方具有 法律效力。实行强制公证原则或称必须公证原则, 日益受到 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 的重视, 并在实践中受到良好的效果 。 但是实行这一原则尚 有若干问题亟待研究。 “公证自愿原则” 一、强制公证原则与 的区别 首先必须认识到: 强制公证原则是指由法律 、 法规和规 章规定那些事项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 而不是指公证机关强 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 法规 制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 。 其实, 和规章中并没有规定实行公证自愿原则 。 自公证制度建立 以来, 一些法学界人士和从事公证工作的同行依据我国《公 “根据当 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关于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是 事人的申请” 之规定, 认为我国是采用公证自愿原则的, 并在 公证法学书籍中对这一原则予以阐述, 大加宣传, 法学词典、 , “是指公证机关要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才能 将它界定为 进行公证,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 公证机关不能强制当事人办 “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证部门都遵循的 理公证” 并认为它 。 多年来这一原则影响之深之广无法用语言表 一项原则 ” 达, 给公证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证源不足成为阻碍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从 推定公证 事业发展的老大难。然而, 自愿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更不是“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公证部门都遵循的一项原则 ” 那么为什么说公证机关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当 办理公证是实行公证自愿原则呢 事人的申请” 不仅是公证事项发生的依据而且是婚姻登记 、 法人登记、 纳税登记、 私房买卖登记等行为发生的依据 。 因 而公证自愿原则的学理解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 我认为, 当 事人对于公证的申请事项确是自愿的, 是任何人不能强制 但他并不是我国公证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同结婚申请是 的, 自愿的, 但它并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情形完全相 同。国家为了调挖各种法律关系, 通过立法把那些重要的事 项使用公证法律手段调控, 是世界多国的普遍做法, 这些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号:司发通[2000]107号颁布⽇期:2000-09-01执⾏⽇期:200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了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效⼒债权⽂书的公证和执⾏⾏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具有强制执⾏效⼒。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在履⾏过程中,债权⼈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的意见;如债务⼈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效⼒。

四、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债权⼈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或不完全履⾏的事实确实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依照债权⽂书已经部分履⾏的事实;(三)债务⼈对债权⽂书规定的履⾏义务有⽆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明被执⾏⼈、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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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问题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问题目录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可以后补,但是应当符合前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且具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具备的要件。

并且,公证处在做公证时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条第2项:“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在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后,公证机关即可签发公证书。

但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需要待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后,再由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公证时,主要应当考虑如下问题:1)是否确实存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事实;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5)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6)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第六条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级别管辖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二者缺一不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以下前4种情况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法院不予执行的,第5种情况属于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执行的: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条。

在北京,法院对于以下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也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3)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另外,对于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目前仅限于北京地区):1)没有给付内容的公证书;2)没有给付内容的执行证书;3)未载明一般保证人补充清偿责任数额的执行证书;4)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2款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办理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的;2)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3)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与公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不同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以下情形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执行证书载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但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5)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公证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有关给付内容未予同意但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6)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北京,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违反限购政策的,“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担保债权是可以做强制执行公证的。

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时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同时既做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又做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也可以只做其中一个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

在强制执行时,只有做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才可不经起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1)债权文书的执行,并不限于债权文书所载明的财产。

给付内容为金钱债权的公证书或执行证书载明可供执行财产的,既可以执行该财产,也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明确清偿债务以其载明的可供执行财产为限的除外。

2)债权有担保的,且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对于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借款本金及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债务人,以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对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本息之和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可以以强制执行公证存在应当不予执行的情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对异议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话,会裁定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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