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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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3577—2019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 服务通则(2019版)

DB32_T 3577—2019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 服务通则(2019版)

ICS03.080.01A 12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3577-2019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通则Trading of rural property right—General rules of service2019-04-08发布2019-04-30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1)5 机构要求 (1)6 人员要求 (2)7 服务流程 (2)8 服务要求 (3)9 档案管理 (5)10 服务评价与改进 (6)参考文献 (7)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基本要求、机构要求、人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档案管理以及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以农村产权为服务内容的产权交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产权交易 trading of rural property right农村产权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以农村产权为商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将农村产权的资产权和经营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的一种经营活动。

3.2农村产权交易机构 organization for trading of rural property right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并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

注:现阶段主要包括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标准中简称“交易机构”。

4 基本要求4.1 遵循自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黄政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1日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黄冈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黄政办发〔2016〕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推进我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公司制运作、公益性方向”的原则,组建政府控股、社会资本参股的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快构建以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龙头,市县联网、对接武汉、交易有序、监管有力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努力将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打造集土地流转、产权交易、资产鉴证、融资担保等于一体的区域性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二、建设内容(一)成立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外称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公司性质为企业法人。

1.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市政府出资510万元,占股51%;政府采购引进的湖北山天林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0万元,占股49%。

农地确权后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模式探讨

农地确权后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模式探讨

农地确权后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模式探讨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将农村闲置、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进行流转、托管等交易活动的平台。

本文以“农地确权后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模式探讨”为题,旨在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探讨不同建设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连云港市东海县的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

研究发现,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对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收入和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评价机制不完善、交易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本文提出了优化建设模式、加强平台监管、完善信用评价等建议,以期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模式;连云港市东海县;优劣势分析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地确权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然而,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平台的信息不对称、信用评价机制不完善、交易流程不规范等,限制了平台的发展和应用。

因此,本文旨在从建设模式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土地流转托管平台的建设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平台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土地托管平台成立建设背景(以东海县为例)。

东海县粮食主产区,全县粮食种植面积245万多亩。

目前60%还小散户为主,土地经营成本高,在基层调研中我们发现,几百亩的农场主一年种十几个品种,很多农户老年化所种地,无人流转与托管,又不能抛荒只能苦苦经营。

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地,90后不提地,00后不知种地。

下一步谁来种地、地怎么种也摆在眼前。

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跟上。

造成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流转盲目经营无方,如何让种植大户利益最大化、通过土地流转与托管让小散户解放出来,不同环节让专业人经营引领东海农业高质发展也迫在眉睫。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一、制定意图和背景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强化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建设,根据本镇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政策文件依据1.《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1〕2号);2.《关于公布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萧公管办〔2020〕1号);3.《关于印发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萧公管办〔2020〕2号)。

4.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萧农(2021)65号)。

三、主要内容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镇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各村(社区)集体组织等实施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所称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纳入《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规模标准在“限额以下交易规模标准”范围内的项目。

(一)交易项目类型1.工程建设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2)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工程物资类(含暂定价)项目;(3)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各类工程服务类项目。

2.货物和服务采购(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经批准为分散采购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

(2)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预算金额10万元(含)-200(不含)的镇及下属单位、村(社区)货物及服务采购。

3.一个批次标的物价之和30万元(不含)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4.区政府规定范围和限额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1)农村集体资源经营权流转(10亩(含)-200亩(不含)的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等集体资源经营权流转);(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年租金2万元(含)或资产价值20万元(含)-年租金200万元(不含)或资产价值2000万元(不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3)农村集体资产拍买转让(5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的拍买、转让等,需经专业机构评估);(4)其他有必要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2023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2023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近年来,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较快,取得明显成效,探索和积累了宝贵经验。

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供试点地区参照。

一、健全交易体系(一)交易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产权交易场所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的交易服务功能,根据当地实际,理顺不同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机构和服务平台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构建省市县多级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不同区域间市场联合与合作。

(二)交易服务。

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等方面的功能,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主体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服务。

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需求,积极引入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积极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合同签订、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

(三)信息平台。

积极推动完善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统筹推进省级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区块链、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管理,使信息系统有效承载线上资料审核、网络实时竞价、信息发布查询、电子档案存档以及交易鉴证出具等多种功能。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22•【字号】汴政办〔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2日开封市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激发农村资源要素动力活力,推动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更好实现财产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农村产权服务功能为重点,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交易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坚持依法规范、公益性、市场化、平等性、统筹性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维护流转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以先示范后推广的方式,结合各县(区)资源禀赋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县(区)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有效防控流转交易风险。

三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操作规程

三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操作规程第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概述 (3)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背景 (3)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意义 (3)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目标 (3)第2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 (4)2.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4)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2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 (4)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4)2.2.2 市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4)2.2.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2.3 相关司法解释与案例 (4)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司法解释 (4)2.3.2 典型案例 (4)2.3.3 司法判例汇编 (5)第3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 (5)3.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5)3.2 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5)3.3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原则 (5)第4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与程序 (5)4.1 流转方式 (5)4.2 流转程序 (6)4.3 流转合同签订与备案 (6)第5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与对象 (7)5.1 流转主体资格 (7)5.2 流转对象范围 (7)5.3 流转主体与对象的权利义务 (7)5.3.1 流转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7)5.3.2 流转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7)第6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与交易 (8)6.1 价格评估方法 (8)6.1.1 市场比较法 (8)6.1.2 收益现值法 (8)6.1.3 成本法 (8)6.2 价格形成机制 (8)6.2.1 市场供求关系 (8)6.2.2 土地质量与位置 (9)6.2.3 政策因素 (9)6.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程 (9)6.3.1 交易双方协商 (9)6.3.2 签订流转合同 (9)6.3.3 合同备案 (9)6.3.4 产权变更登记 (9)6.3.5 交易资金结算 (9)6.3.6 土地交付 (9)第7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与风险防范 (9)7.1 监管体系与职责 (9)7.1.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9)7.1.2 明确部门职责 (10)7.2 风险防范措施 (10)7.2.1 强化政策宣传与培训 (10)7.2.2 完善流转合同管理 (10)7.2.3 加强流转过程监管 (10)7.2.4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0)7.3 违法流转行为处理 (10)7.3.1 违法流转行为的认定 (10)7.3.2 违法流转行为的处理 (11)第8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政策与措施 (11)8.1 扶持政策概述 (11)8.2 财政扶持政策 (11)8.2.1 财政补贴 (11)8.2.2 税收优惠 (11)8.2.3 基础设施建设 (11)8.3 金融支持政策 (11)8.3.1 贷款支持 (11)8.3.2 保险保障 (12)8.3.3 金融服务创新 (12)第9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业现代化 (12)9.1 土地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 (12)9.1.1 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12)9.1.2 土地流转中农业规模经营的规范与引导 (12)9.1.3 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 (12)9.2 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12)9.2.1 土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 (12)9.2.2 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12)9.2.3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引导 (13)9.3 土地流转与农业科技创新 (13)9.3.1 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 (13)9.3.2 农业科技创新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 (13)9.3.3 农业科技创新政策支持 (13)第10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典型案例分析 (13)10.1 成功案例经验总结 (13)10.1.1 案例一:A省B市C村土地流转模式 (13)10.1.2 案例二:D省E市F村土地托管模式 (13)10.2 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14)10.2.1 存在问题 (14)10.2.2 改进措施 (14)10.3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14)10.3.1 发展趋势 (14)10.3.2 挑战 (14)第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概述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背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以来,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区属各级国有企业,区内各村(社区)集体组织,区供销联社等实施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的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所称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是指纳入《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类别分别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且项目范围在“限额以下交易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交易方式(一)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分为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入围、直接发包和其他交易方式。

公开竞标、入围属于公开交易方式,邀请竞标、直接发包属于非公开交易方式。

1.公开竞标是指交易发起人以交易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响应人参与交易活动,包括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拍卖等形式。

2.邀请竞标是指交易发起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潜在响应人参与交易活动,包括邀请招标、邀请竞争等形式。

3.入围是指交易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响应人确定入围响应人后,由交易发起人在入围响应人范围内通过直接选定、随机抽签、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的成交人,包括预选供应商等形式。

4.直接发包是指交易发起人在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直接确定成交人的交易形式。

5.其他交易方式是指通过“萧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组织的交易,包括竞价和反拍等形式。

(二)交易发起人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性质,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和形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以下项目:(1)工程类项目;(2)采购类项目。

6.公开竞争适用于以下项目:(1)工程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除外;(2)采购类项目。

农经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经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经服务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和业务活动。

第三条农经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服务至上、便民高效原则;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原则;4.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经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农经服务中心下设以下部门:1. 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2. 农业技术指导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农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3. 农村经济合作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4. 农村产权交易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土地流转、产权交易等工作;5. 农村财务管理部:负责农村财务审计、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的职责如下:1. 综合办公室:- 负责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负责中心文件、资料的收发、整理、归档;- 负责中心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2. 农业技术指导部:- 负责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负责农民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负责农业信息化建设,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3. 农村经济合作部:- 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指导、服务、管理;- 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4. 农村产权交易部:-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土地流转、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 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咨询服务。

5. 农村财务管理部:- 负责农村财务审计、指导、监督;- 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监督和管理。

公共交易中心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

三、机构设置1. 中心设立办公室、交易服务科、工程交易科、政府采购科、产权交易科、土地交易科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2. 中心设立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四、交易程序1. 交易项目公告(1)交易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中心公告栏发布交易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交易条件、报名方式、时间等。

(2)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报名及资格审查(1)投标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报名资料。

(2)中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经验等。

3. 开标及评标(1)开标会由中心主持,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投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加。

(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标报告。

4. 中标结果公示(1)评标结束后,中心在公告栏公示中标结果。

(2)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 中标通知书发放(1)中标通知书由中心发放,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2)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向中心提出异议。

五、监督管理1. 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交易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2. 中心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3. 中心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六、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 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4.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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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XX 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意见》(椒区委办发[2014]10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A类)
(二)水域、草原、滩涂养殖权;(B类)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C类)
(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D类)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E类)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F类)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G类)(八)农业生产装备所有权;(H类)
(九)农产品期权;(Q类)
(十)农业类知识产权;(K类)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M类)
(按字母归类再编号办理申请登记、归档发证。


第三条交易委托
委托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XX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产权交易需求的,需与中心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委托书》。

第四条申请交易及受理
转让方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
及复印件,未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转让方有效资格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转让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照片、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五)委托经办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涉及集体产权转让,有评估报告的,提交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中心工作人员在委托方提供申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受理登记,填好相关登记表存档。

第五条信息披露
中心接受委托后,对转让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信息披露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刊登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物涉及的交易类型、基本情况(如:区位、面积、产业布局规划、数量和规格等)、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由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自刊登转让信息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意向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受让报名及受理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中心提交《农村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及下列资料(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未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标
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受让人有效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三)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中心工作人员在受让人报名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受理登记,填好相关登记表存档。

第七条资格审查
公告期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并会同转让方按项目的交易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按项目要求向中心交纳保证金,以到达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取得中心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

资格审核完成后,中心向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受理登记通知书》。

第八条确定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招投标、竞价以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

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项目的交易方式由中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或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九条组织交易
中心实行转让方确认项目交易规则制度。

交易方式确定后,中心按照拟订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转让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如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未达到转让方确定的交易底价,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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