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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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付令。
3.发⽣法律效⼒⽽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法律效⼒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第四百九⼗⼀条经申请执⾏⼈和被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条被执⾏⼈的财产⽆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管理;申请执⾏⼈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
第四百九⼗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时转移。
第四百九⼗四条执⾏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当事⼈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致的,⼈民法院应当终结执⾏程序。
申请执⾏⼈可以另⾏起诉。
第四百九⼗五条他⼈持有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第⼆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规定处理。
他⼈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四条规定处理。
他⼈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提出执⾏异议。
第四百九⼗六条在执⾏中,被执⾏⼈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篇一: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执行公证申请书xx市国信公证处:王某于2011年1 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支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用于育肥牛养殖。
我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与借款人王某、反担保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上述反担保人及借款人王某以其及其配偶个人项下的所有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
上述《反担保协议》、《承诺代偿书》在贵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
该借款人自《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取得贷款后,至2012年1月29日合同约定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2月8日累计连续逾期达到10天,我公司因此为其向银行垫付贷款本息共计壹佰零捌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1082629.79元),根据协议约定已经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特持(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公证书》向某某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请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被执行人: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执行标的: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截止2012年2月8日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垫款损失以及相关的执行费用。
某某省某某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10日【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一、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告知书,做询问笔录,完善法律文书,出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公证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什么时间做强制执行公证
一般来说,大多数人都是在要出借款项的时候就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了。
但是,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情况不容乐观,建议有条件的,即使已经把钱借出去了,也还可以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以防万一。
如果已经有人欠钱不还的,在起诉之前,建议各位也可以尝试以调解,宽限还款期限的方式和对方协商,并最终到公证处做还款计划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因为如果宽限期不超过半年的情况下,实质上并不会导致追款时间更长,还可以节约可能出现的公告时间。
当然,如果对方是有不动产的,最好请律师做个全面评估。
一般来说,如果对方有不动产,可以要求对方以不动产提供担保并同时强制执行公证。
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那么尽快起诉保全财产才是上策,以免被他人捷足先登。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热门城市:沧县律师蓟县律师平度市律师延安律师吴桥县律师玉环县律师来宾律师托克托县律师清水河县律师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常见的。
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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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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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
6号)。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5、《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6、《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2000年9月1日)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
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2015年1月30日),其中第四百八十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内容进行了界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异议复议规定》” 2015年5月5日),其中第二十二条首次明确担保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10、2016年1月,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对管辖法院、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书范围、审查依据和标准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虽然该意见属于地方法院的规定,但是其中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该意见对于北京法院管辖的案件的重要意义无需多言,对于其他地区法院执行的案件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1、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按照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
在实践中,除了主债权债务文书外,各方当事人往往会为附属的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一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但是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领域,始终有一种观点认为抵押、质押合同具有物权属性,而保证合同更是具有人身属性,因此担保合同不属于《联合通知》中规定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不可通过办理公证而直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针对这一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
《公证债权文书意见》第五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36号】》“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应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
从以上,《异议复议规定》及《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及最高院的批复可以看出,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扩大了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不再拘泥于债权文书,而是出于更加全面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规定担保合同同样可以经公证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