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哪些应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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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1、下列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A 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B 经济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C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D 经济法调整民间经济关系答案:C解析: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非所有经济关系,也不只是平等主体或民间的经济关系。

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A、C 选项属于法律,D 选项属于法典。

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一台精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A 乙方修理的该设备B 甲乙双方C 乙方承接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D 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答案:C解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本题中,客体是乙方承接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正确的是()A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B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C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得以商誉出资D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也可以以信用出资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B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C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D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答案:A解析: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是募集设立的规定,发起设立没有这个要求。

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

有公司住所
发起人

资格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人数
5人以上但国企改建可少,但应采取募集方式

责任
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承担公司筹办事
公司不能成立时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赔偿
注册资本
概念 设立方式不同,注册资本的定义不同
注 册 资 本
习题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办理 那些手续: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
)
习题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办理 那些手续: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ABC)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出资的限制 一次足额缴纳
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其他限制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会议形式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监事
表决

一般表决 由章程定
特别表决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增 减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三)董事会
性质 公司的执行机构 3—13人 可以是股东或非股东 非必设机构 与股东会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法律常识: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的5个区别:1、这两种公司在成立的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一样;2、二者的股份转让的困难和容易程度不一样。

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的限制多,较为严格;3、两个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一样;4、两种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不同;5、两种公司的财务经济状况的公开程度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较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常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1.股东的数量不同。

2.注册资本不同。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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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在哪一、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在哪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之别为何?其主要差异在于: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规模较为适中且更为私人化,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间的互信关系,融合了人合性及资合性特性,在运作过程中更具活力。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设定为不超过50名,这无疑增强了公司的独立性质。

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意即股东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公司其他所有资产承担公司应负之债务。

国开电大专科《经济法学》网上形考任务(计分作业一至四)试题及答案[2023秋期版]

国开电大专科《经济法学》网上形考任务(计分作业一至四)试题及答案[2023秋期版]

国开电大专科《经济法学》网上形考任务(计分作业一至四)钱题及各案[2023秋期版]招考值务计合作业一欲题及多案题目1.我国经济法的理念中的主导思想是(A)。

A.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B.高质量发展的理念C.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D.诚实信用的理念题目2:以下哪一项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B)。

A.个体利益本位原则B.维护社会公平原则C.追求经济效益原则D.权责统一原则题目3:经济法律关系是(A)经过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A.经济关系B.法律关系C.民事关系D.行政关系题目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B)。

A.无限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题目5:与公司、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A)。

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人个人所有C.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D.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题目6: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B)。

A.董事会B.股东会C.监事会D.高级管理人员题目7: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

A.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B.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C.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D.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题目8:下列主体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是(B)。

A.购买信息安全软件的某公司B.购买化肥的农民许某C.采购复印机的某市财政局D.为自己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原料的自然人刘某题目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以下哪一项不在此范围内?⑻A.消费者定作的商品B.鲜活易腐的商品C.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D.家电产品题目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消费者金融信息(0。

经济法概论简答题

经济法概论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行为规则、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特性和功能。

它与一般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一样,都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与国家机器、统治阶级意志直接相联、存亡与共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

有自己的本质、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 简述企业法调整的对象。

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是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调整企业内部重要经济关系,调整企业外部经济关系。

也可将这些调整对象和范围集中慨括为:(1)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

(2)企业经济管理关系。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3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基本特征有:(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份不须等额;(5)股份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

4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汀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5 现代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集中慨括为:(1)企业违反企业程序规定的法律责任;(2)企业产品质量责任;(3)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4)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5)职工或其他个人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6)企业违反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7)一切组织或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1.公司的法律特征?答: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企业形态,公司必须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非营利社团和组织的首要特征。

1.公司的营利性,首先要求公司一营利为创设目的,即公司存在及发展的最直接动因在于通过其自身的活动,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精机效益,创造尽可能多的利润,满足其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的要求。

2.作为法律特征,营利性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不断地以从事生产性经营为服务性经营为其的活动内容,即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营业活动,在时间上是连续不断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3.营利性还要求公司的营利活动在内同上是确定的。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依法确定的经营内容即所谓 经营范围 1.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答:(1)划分依据不同 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从属关系,分公司之间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

(2)法人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责任不同 子公司各自负责债务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

(4)表现形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分公司冠以总公司名称,无自己章程。

3.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答:1.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登记注册事项2.公司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公司名称的构成:行政区分、字号、行业、组织形式4.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名称登记实行预先核准等级制度。

3.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1. 答: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特征:一:.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 1 .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记载内容的法定性3.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程序的法定性。

4.公司章程效力的法定性二:. 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 1. 为保护潜在投资人及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基本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题1许某为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4年8月,许某被董事会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公司主要经营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机械、机电设备等。

自2004年11月起,尚在任职期间的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了“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低温液体贮运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化工设备机电设备等。

两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有许多重合之处。

许某利用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回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问题]:♦1 、请说明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2、?许某的什么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提示♦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即指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在履行职务时要始终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

♦2、本案中,许某擅自申请设立“上海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并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业务,造成其所在公司的经营损失。

许某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某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行使归入权。

如果公司在行使归入权后仍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许某承担损失。

公司债券2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

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

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必须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

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万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

经理听了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在哪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在哪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在哪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有哪些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有哪些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5 、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一)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发起人条件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规定发起人的较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

(三)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较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较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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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哪些应有的特征?来源:作者:屈建军日期:08-10-31股东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一组权利、承担一组义务的人。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只具备部分特征。

就各种股东特征的意义而言,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已经出资的凭证,但股东并不必然持有它;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应是股东,但股东并不是都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上述特征中,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其中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性最强,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

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基效力又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

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刘敏日期:08-10-31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有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法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这不仅表现在单一的股东资格认定纠纷案件中,而且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益诉讼纠纷、出资不足股东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纠纷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 股东资格的认定都是要首当其冲解决的问题。

一、股东登记和出资证明书、股票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意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具有特殊的意义。

公司章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的小宪章,公司的主要事项均记载于章程中,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权利义务和出资等,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

公司设立登记或转让出资时,应当办理章程的核准、备案和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章程一方面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欲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对外公示作用。

故公司章程上载明的股东内容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也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

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载明的内容错误。

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整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

由于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虽然公司成立登记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从某一方面看客观上又产生了设权性的效果,即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

作为均具有对外公示作用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一致,但在股权变化时,因公司未及时变更有关登记而造成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受让方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以实际股权转让情况确定受让方为公司新的股东,并责令公司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但是,如果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利益,在认定公司股东时,从二者对外具有公示力的作用看,很难说究竟谁的效力更高。

尤其是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其完全可以相信任何一个有公示力的记载而作出相应的行为。

所以原则上应当依据善意第三人主张依据的公示内容认定股东资格,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利。

公司可以通过及时变更登记来确定公司真实的股东。

出资者是否取得出资证明书和股票不是认定其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

出资证明书和股票性质上是物权凭证,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份或出资的凭证。

出资者出资后,只要公司一经批准登记成立,出资者就当然地转化为公司股东。

公司就有义务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出资者也享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的请求权。

这种权利来源于其股东身份,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在其中只起到证据的作用。

即使没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只要出资者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据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缴纳了出资,就应当依法认定其股东资格,即不能以出资者不具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而当然否认其股东资格。

二、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瑕疵出资是指出资者没有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等出资,不包括根本未出资。

关于瑕疵出资者是否享有股东资格问题,实践中争论较大。

有观点认为,因我国采用资本实缴制,原则上只有资本全部到位后,登记机关才予办理公司成立登记,故瑕疵出资者未按照公司章程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会设立成功,瑕疵出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但笔者认为,由于瑕疵出资者已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且在公司章程上明确签字,有真实意思表示,故瑕疵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

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的推断。

虽然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公司尚可登记成立,但现实中很多公司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亦获得了公司登记,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注册资金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金公司的法人地位。

即虽然公司的注册资金并未全部到位,但如果达到了一定数额,法律上是承认其法人资格的。

故在法人成立情况下,对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可,否则将会出现公司股东缺位。

但因其出资并未全部到位,股东权是有瑕疵的,其股东权利只能在出资范围内行使,未出资部分不得行使。

对于瑕疵出资者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如果瑕疵出资者事后补足了出资,也只能在补足出资后行使该部分出资的股东权利。

如果因投资者的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者因公司注册资金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的,因公司不存在,投资者亦不享有股东资格。

对瑕疵股东权是否可以转让,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不可以转让;二是仅可以转让已出资部分,未出资部分不得转让;三是可以转让,但必须以转让款项先行补足不足出资,转让股份款项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不能继续补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

如未主张撤销的,可保留向转让人追索不足出资的权利。

笔者认为,应严格限制瑕疵股东权的转让。

虽然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权利,但是对于未缴足出资的瑕疵股东,如果允许其转让股权,很容易给不法者提供利用转让股权方式损害债权人的便利。

而通过转让股权款项先行补足不足出资的做法避免债权人损失,似乎又缺乏必要的保障落实措施,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倒不如明确规定瑕疵出资者只有在补足出资后才可转让股权。

对于根本未出资的,尽管该投资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但因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可以以投资者未按设立协议出资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通过变更股权结构,让他人认购未出资人所承诺认购的股份、变更公司章程等方式,变更他人为公司股东,同时可追究未出资者的违约责任。

三、名实不符股东资格的认定名实不符股东主要包括隐名股东和冒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隐名股东主要为规避法律型。

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0人等。

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

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公司股东的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隐名投资多数情况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认定股东资格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制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

即法律不应支持或者纵容违法行为,应当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非法的民事关系通过法律强制力恢复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同时也起到法律示范作用。

对于所谓的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因公司法已经明确赋予民事主体投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既然投资者作出不享有股东权利,而由他人作为其权利享有者的选择,作为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其应当承受由此导致的后果。

且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得到相应保护,不存在不承认其股东资格就剥夺其民事权利问题。

法律没有必要为了所谓的保护无过错隐名股东民事权利,而区别情况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对于本应由隐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由显名股东享有,或者本应由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因作出隐名投资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应当有所预见,按照显名情况认定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对双方应当说是公平的。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

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

隐名股东如因举证不能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其自己意志选择的结果,符合私法法律精神。

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

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合意,故对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隐名股东。

首先被冒名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

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冒名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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