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发(2005 ) 41 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孙术元诉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术元诉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术元;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孙术元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术元【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术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6月23日,孙术元申请区社保中心对其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书面回复进行复查。
区社保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万州社险信访告字[2019]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针对该项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撤销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万州区社保中心在60日内就孙术元的复查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复议决定(万州府复[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应否履行稽核职责,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对此评析如下:本案是上诉人孙术元对被上诉人区社保中心履行养老保险稽核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重庆市范围内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明确。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裕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裕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27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科肖琴黎明【审理法官】蒋科肖琴黎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裕飞【当事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裕飞【当事人-个人】张裕飞【当事人-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傅静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傅静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龙成傅静【代理律所】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裕飞【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建工三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裕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现评判如下:本案中,建工三建公司虽主张其与张裕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向张裕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建工三建公司向张裕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确认建工三建公司系用人(工)单位,张裕飞的受伤性质为工伤,在建工三建公司并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并撤销该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建工三建公司支付张裕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建工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完成、政策调整等原因已经失效的136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失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后是否享受经济补偿的批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渝卫指导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陆续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如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婚假(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二、产假(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下列人员:(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三)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五)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六)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中,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七)工伤退休人员中,其养老待遇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中,2005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2006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关于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认定企业退休人员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

技 能 鉴定 工作 , 据《 根 中共 重庆 市 委重 庆市 人 民政 府 作 按 以下规 定进 行管 理和 实施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的通 知 》渝 委 发 (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 、 级 各类职业技能鉴
[052 号) 20 ]8 有关精神 , 制定本办法。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渝萎发
[052 20 ]8号) 神 , 精 做好 进城 务 工农 村劳 动 者初 次 职
二 o o六年 三 月二 十二 日
Hale Waihona Puke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 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
.
第 一条 为做 好 进 城 务 工农 村 劳 动 者初 次 职 业
第 四条 进城 务工 农 村劳 动 者职 业技 能鉴 定 工
工 种和 等级 范 围内开 展职 业技 能 鉴定工 作 。
第六 条 经市 和 区 县 ( 自治县 、 ) 动 保障 部 门 市 劳 员, 填写 《 庆市 进城 务工农 村 劳动 者职 业 技能 鉴 定 重 补助 申请 表 》式样 附 后)按 本办 法 第四条规 定 , ( 。 由市
定工 作的机 构 ( 简称 鉴定 机构)由市劳 动保 障 行 认 定 ,符合 申领 一 次性 职业 技能 鉴 定 补助 条 件 的人 以下 ,
维普资讯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件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渝财社 ( 0 6 5 2 0 ) 0号
关于印发《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 的通知
技 能鉴 定补 助 。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1、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1)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聘用人员。
2、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和少报缴费工资,劳动者提出举报和投诉,按什么原则进行处理?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从用人单位最后一次少报缴费工资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两年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按什么标准,什么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当年新招职工,按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 )41 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 ) 126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顺产或7 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
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二)难产
一级医院l0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400元。
其中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2400 元。
(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一级医院450 元,二级医院600 元,三级医院750 元。
(四)怀孕4 个月以下流产
一级医院100 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院200元。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和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
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超过500 毫升、前置胎盘、好娠高血压综合症、妊振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限额标准为500 元。
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 %; 3500 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 元,三级里院65 元。
(二)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
(三)取出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45 元.二级医院55 元.三级医院65 元。
(四)绝育手术
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丢院110元。
其中输卵管结扎术: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 元;
输精管结扎术: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五)复通手术
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 元,三级医院2000元。
(六)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汽90元,三级医院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