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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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中美国家审计体制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美国家审计体制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资金 使用 的控 制 能 力 较 弱 ,对 政府 部 门 的监 督 机 制也 不够健 全 。在这 种 政 治 体 制 下 ,审 计 机关 只 能隶 属 于政府 部 门 ,为 政 府 部 门调 控 国 民经 济 服 务 。选 择行 政 型 审计 模 式 ,是 结 合 我 国当 时 的具
体 国情 做 出 的选 择 。
政治 生活 中更 加拥 有 实 际 控制 力 与 操作 权 。但 从
美 国的经 济实 力 开 始超 越 英 、法 等 国。经 济 发展 后来 居上 ,原有 的审计 体 制 显 得越 来 越 与 之 不相 适应 。 同时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政 府 代 表 公 共 利 益 , 为 了使 政府 能够 真正 代 表公 共 利 益 ,国家 立法 机 关必须 掌握 国家 预算 权 ,并 有 能力 监 督 政 府 和控
下面将 主要从 政 治 体 制 、宪 法 思 想及 经 济 体 制 三 方面来 分析 中美 两 国采取 不 同 国家 审计 体 制 的原
因。


政治 体制
就 应牢 牢保 留对 “ 袋 ” 的控 制权 。所 以 ,美 国 钱
采取 立 法型 的审 计 模 式 ,能 够 使 国会 进 一 步 强 化
而美国是一个联邦制 国家 ,联邦 、州和地 方
政府相 对独 立并 实行立 法 、行政 、司法三 权 分立 。
立 法机 关建 立 国家 审计 制 度 的 目的是 强 化政 府 部 门的公 共经 济 责 任 ,确 保公 共 资金 的合 法 、有 效
使用 。而立 法 部 门对 行 政 部 门 的 最 大威 慑 权 ,就 是他掌 握着 对政 府 开 支 的 全 部经 费详 细 地进 行 表 决 的权 力 ,即 所 谓 “ 会 掌 管 钱 袋 ” 国 。同 时 ,国 会 也认 识到 ,要 取 得 三权 制 衡 的效 果 ,立 法 部 门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摘要: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目前世界上有四种国家审计模式,各国政治制度不同,采用的国家审计模式也不同,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区别。

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模式;独立性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的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

国家审计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服务。

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主要指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当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实行了国家审计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域、民族、历史存在巨大差别,各国的国家审计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

目前,国家审计模式有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和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监督的“生命之水”。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上、人事上和经费上与被审对象无依存或利害关系。

国家审计模式不同,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差异。

一、立法型审计体制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亦称英美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最早在英国建立并实行起来,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为英联邦国家和其他国家所效仿。

在这种国家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

1861年英国即在议会内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决算和向议会提出报告。

1866年6月28日伦敦议会通过《国库与审计法》。

并依此法于1867年成立了国库审计部。

《国库与审计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现代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

1983年英国议会成立了国家审计署。

由议会专项拨付审计经费,负责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账目。

审计长由议会提名国王任免,为终身制。

受英国的影响,1921年美国总统签字颁布了《预算和会计法案》,该法案由国会提出,其主要内容是在国会之下,设独立于国家行政机构的审计机关——美国会计总署(GAO),负责对政府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有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其结果向国会报告。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1)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1)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1)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中国与美国法律体系的差别

中国与美国法律体系的差别

6
法律体系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不同
美国法制
,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
,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
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
有“法官法”之称.
7
法律体系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不同
而在中国法制,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 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 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 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5
美国法律体系(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 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8
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美国法制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 ,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
中国法制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 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 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9
诉讼程序不同
中国法制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 来审判案件。
美国法制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 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汇报完毕 谢谢倾听
第一组 2021-09
>> 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

中美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

中美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

中美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中美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2002-11-11 13:5《山东审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政府审计准则制定依据的比较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美国会计总署(GENERALAC COUNTINGOFFICE,GAO),它是1921年根据《预算和会计法案》设立的。

起初,其主要目的是协助国会加强预算和会计管理,后来由于国会需要加强对政府的经济监督,才使会计总署由原来的会计为主转变为审计为主,所以一般将“GAO”意译为美国审计总署。

美国各州和地方都设有审计机关,分别向本级立法机关负责。

联邦、州和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GAO虽然不直接领导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但GAO制定了统一的政府审计准则,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都要执行GAO制定的审计准则,并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机制。

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预算和会计法案》,其制定的参照系是民间审计的公认审计准则。

AICPA准则是三段式框架:一是一般准则,二是现场作业准则,三是报告准则。

美国政府准则制定主要借鉴、参照AICPA准则模式,我们先来看一看1972年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结构:·目的·范围·一般准则·检查及评价准则·报告准则从上述这一结构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框架打上了AICPA准则的烙印。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预算和会计法案》为GAO制定和修订政府审计准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主要是AICPA准则。

我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

中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比较丰富,不仅参照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模式,而且借鉴了国际上业已成熟的一些先进做法,在体例结构和一些基本内容上,与《国际政府审计准则》是衔接的。

国外和国内审计方法比较

国外和国内审计方法比较

国外和国内审计方法比较我每年要在亚太地区的各个国家累计呆上5个月,主要时间是花在新加坡,悉尼,东京,孟买,以及一些其他中小国家。

我个人的感觉是中国内审和西方内审更多的区别在审计的方法上:西方内审▎西方内审大多数侧重内部控制和流程审计,所以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篇幅很长(熟悉美国公司的人都知道,老美就是能“说”),但具体差错例证较少,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相对间接;中国的内审▎中国的内审工作按照管理层的要求比较多样化,比如我们集团的内审对财务报表的审核非常严苛(四大做的审计在我们眼里是很外行的),对费用及销售渠道的合规性审计也很详尽,审计报告有充分的差错例证支持,与财务相关的审计发现也有量化的财务影响。

我有时确实会思考造成中西审计方法差别的原因,结论之一: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已经规范化,而且业务增长慢,95%的业务都可能是重复性的同质业务,新业务不多,外加高等教育普及,公司里绝大多数人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处在同一水平上,因此审计的重点是看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业务流程有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

而中国仍然在高速发展,市场变化日新月异,对公司操作流程的发展演进要求很高,公司流程3年不更新就会不适应管理需求。

另外,中国各地教育水平差别较大,不同年龄层次的员工对管理制度的理解力和执行力不同,很难用统一的流程规范来约束所有的公司行为。

有审计师会发现,在审计中,经常在花费九牛二虎的力气了解公司流程之后,开始做穿行测试和样本测试,却又发现了更多书面没有的操作流程和方法,一问又都是允许的。

所以,在中国完全依赖流程审计很难行得通,更多的需要大量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来了解业务和发现问题。

当然,这只是中西方审计方法差别的原因之一,至于说文化冲突,水土不服,个人觉得应该不是大问题。

从我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审计经验来看,所谓的水土不服很多时候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的,不是审计师的沟通技巧有问题,就是英语水平有问题。

排除这些因素后,基本的审计效率还是可以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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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摘要]中美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区别。

本文主要从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审计X围和审计结果的处理三个方面作了比较,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国家审计在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了简略的论述。

Abstract:There is similarity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of Sino-US government auditing,distinguish existing too. This paper has made parisons from three aspects,including the mode of subordination of government auditing institutions,the scope of auditing,the treatment of the auditing result. The author also made brief argumentation on how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government auditing of china[关键词]国家审计;隶属模式;审计X围;审计结果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XX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XX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X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X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宪法》第80、86条和《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并由国家主席任免,在没有XX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美国审计总署最高首脑为审计长(ptroller General),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302、303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长的独立性,国会给予其相当超然的地位,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不得连任,除非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到众议员的弹劾,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审计长,并且为了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在其退休后仍可以领取全薪。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于美国来说较差。

作为“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并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所属的整个行政权力系统,只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一种形式上独立的管理模式。

现行《审计法》作为权威性的法律规X,还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由于“审计的概念和独立性的概念,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1]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上”[2]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有学者提出中国国家审计体制应该改“行政模式”为“立法模式”,各级审计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领导。

[3]我们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情况和历史传统综合考虑,建立“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设想是不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

目前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完善现行“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特别是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与横向关系。

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垂直管理的做法,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由地方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由审计署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以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人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使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独立性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使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监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X围国家审计X围包括审计的对象X围和审计的内容X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X围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从审计的对象X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

而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和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

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X围比美国更广一些。

但美国审计总署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力度和及时性上,不分内外,现在审计总署工作的X围包括了联邦政府在世界各地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所有行动。

例如,审计总署的工作人员自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就到达了伊拉克,关注从军队后勤到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合同的成本等所有问题。

比较之下,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外审计的力度和及时性上必须加强,以遏止目前存在的部分国家驻外机构和企业“监督主体虚位”的现象。

从审计的内容X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

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

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

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最终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

[4]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时代赋予的新任务。

中国《审计法》第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

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

它是政府运作真实和透明的有力提倡者,其负有保证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问题上出现的监督责任失误不会在公共部门再发生的责任。

审计总署还报告联邦政府运作良好的项目和政策,并说明有关的进展和提高,还经常向立法者和在促使政府更好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提供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更新最佳实务和合并或淘汰不必要的联邦项目。

尽管美国审计总署的很多工作是考核政府日常运作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将会出现的虽然还没达到危机的程度却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问题,其也会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做出警示,美国审计总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几个后果还没有被完全意识到的长期的挑战,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反恐战争,它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发表独立的看法是自己的责任。

[5]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X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

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

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问题,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

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认识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

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

三、审计结果处理根据中国《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XX乱纪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这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

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XX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XX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责令停止、改正XX 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XX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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