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督的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 ,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项目经理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审核批准。
二、项目部结合项目施工特点,由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负责组织项目部相关部门、各分部分项主管技术员、安全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施工生产过程活动及相关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并对重大危险源提出预控措施。
三、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本项目部危险源的汇总、建档、更新,并在本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本项目部第一类或第二类重大危险源上报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四、危险源识别:1、本项目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2、本项目所使用的产品(机械设备)及施工环境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3、识别危险源应充分考虑常规、非常规两种活动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态。
4、危险源识别方法:采用经验法。
由辨识小组按辩识内容,结合以往经验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辨识,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
五、重大危险源确定及预控措施编制;1、当危险源符合以下6项情况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可直接确定重大危险源:(1)不符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的;(2)曾发生过死亡的;(3)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4)会引起停产的;(5)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6)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2、项目部辨识小组对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评分评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订预控措施。
同时符合论证条件的工程必须提前申请专家论证审查。
六、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及预控措施表建立;项目部安全部负责建立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及预控措施表。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1、各施工项目部工程主管技术员负责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技术交底的重要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高速公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一、爆破工程二、高边坡工程三、基础开挖工程四、桥梁工程,特别是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五、隧道工程六、脚手架工程七、起重吊装工程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
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保高速公路路基第七合同段项目部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共分为:(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炸药库。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区段,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驻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其登记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
首次安全评价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首次评价后,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安全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措施;(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过程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速公路的建设需求越来越大。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危险源。
这些危险源如果不得到有效的管理,就会对工程安全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1.施工现场危险源: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电击等危险;2.作业过程危险源:包括挖机、起重机等机械作业时的危险;3.施工道路交通安全危险源:包括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施工路段物流管理等。
4.高速公路通行防护措施危险源:包括引导设施、护栏边沟、桥梁、涵洞、路基边坡等。
自然环境的危险源1.坡顶、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2.水土流失、塌方等基本地质问题。
设计规划、策划管理方面的危险源1.施工图、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缺陷或不妥,如施工工艺、作业程序方面的缺陷;2.工程调度、项目管理存在漏洞,如基建要素不足,许可证不全,资金管理问题等;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需要对这些危险源进行辨识。
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1.识别潜在危险源:对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现场环境状况等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源。
2.评估危险源的风险:对潜在危险源预估其可能发生的灾害危险程度,确定其严重性和可能性的关系,从而确定高风险的危险源。
3.得出本域重大危险源:结合高风险危险源的严重性、概率、后果和风险管理能力,辨别本域的重大危险源。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源管理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控制其风险。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环境评估与管理评估风险环境,确定危险程度,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计划,以保证生产环境安全。
具体包括:1.输气管道工程环境管理制度;2.环境监测和分析;3.按照环保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保障生产、建设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施工安全评价及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项目分部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就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公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一、爆破工程二、高边坡工程三、基础开挖工程四、桥梁工程,特别是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五、隧道工程六、脚手架工程七、起重吊装工程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九、永久或临时便道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工程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监控责任人,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监控责任人及保障措施。
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制度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环境污染、重大财产损失的因素或条件。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价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价的制度,确保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能够被识别和评价。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价包括以下步骤:(一)明确识别的范围和目标,确保识别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二)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设备和工艺的操作规程、事故事件记录、经验教训等;(三)分析已收集的数据和信息,确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四)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包括评估其产生的可能性和对人员、环境和财产的危害程度;(五)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列出所有已经识别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价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监控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制度,确保及时了解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的风险。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重大危险源的操作程序进行监控,确保操作符合规定要求;(二)对重大危险源周围环境进行监控,确保环境不受重大危险源的污染;(三)对重大危险源的状态进行监控,确保设备和工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应当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相应的监控记录。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确保监控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要求;(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三)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有效应对事故事件;(五)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评估,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ous Sources)是指对人、物、环境等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引发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较高的生产过程、设备、材料、物质等。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各种危险源应当进行识别、评价、监控和管理。
本文将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监控和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1.政府部门的责任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并依法监督企业的实施。
2.企业的职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
3.专业机构的参与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工作,专业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材料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识别潜在的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1.确定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评价的指标包括危险源对人员、物体、环境等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方法包括定量和定性评估。
2.评价的内容评价应该对危险源的危害、可能引发的事故和事故后果进行分析,确定其对人员、物体、环境等的威胁程度。
3.评价报告的编制评价报告应包括危险源的识别结果、评价结果、风险等级和所需的安全措施等信息。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1.监测系统的建立2.监控措施的落实企业应落实相应的监控措施,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提高等。
3.监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企业应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危险源处于安全状态。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行为。
3.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应对和处置。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某某某某市公路某某某项目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某某市公路某某某项目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施工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危险源辨识第四条根据工程单元划分形成相对独立评估单元,评估单元的大小视风险评估具体需求而定,一般情况下,为便于风险评估,降低风险评估复杂性,作业分解一般到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作业分解框图第五条危险源辨识参加人员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人员,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规模、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由施工单位确定参与危险源辨识的人员;参加辨识的主要人员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主管。
第三章危险源分类及处置第六条通过相关人员调查、评估小组讨论、专家咨询的方式,完成各工序及部位的危险源排查,并对一般危险源及危险性较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和筛选。
第七条对危险源类别,一般危险源由项目部根据施工人员水平及施工环境等因素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某某某某公路某某某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执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将辨识后的危险源及防控措施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办审核后,报送市局某某某处。
(附危险源排查表)第九条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源防控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按照《某某某某市公路某某某项目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要求设立危险源告知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高速公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 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一、爆破工程二、高边坡工程三、基础开挖工程四、桥梁工程,特别是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五、隧道工程六、脚手架工程七、起重吊装工程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
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制度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第四条所列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二、土方开挖高度≥20m的高边坡。
三、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四、墩高大于50米、单跨跨径大于100米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
五、隧道工程。
六、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定期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的演练。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
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
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情节严重的,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同时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颁发部门建议收回有关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考合格证。
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
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未履行本办法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项目停工整顿,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主要的重大危险源一、爆破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爆破组织方案不全或缺少,爆破作业环境存在危险,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设置有效的爆破危险区边界,未设置警示标志设置,爆破现场通讯联络不畅通,爆破后检查等待时间不满足规定时间要求,盲炮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处理,药量计算不准确,爆破器材的运输、保管和使用不满足爆破安全规程。
二、高边坡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勘察设计单位未对规范要求的高边坡稳定性进行调查,施工单位未对脚手架进行安全验算,作业人员未带必要安全护具,开挖与装运工作面在一起,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未设警告标志,坡面存在危石未清理,未定期对开挖边坡稳定性进行监测,高边坡作业车辆距离边坡边缘过近,作业车辆制动装置不完好和没有定期检查,作业车辆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喷锚防护作业人员防护、支撑设施不到位,锚杆施工下方未设置安全区域和警示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