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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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认定,确定其纳税人身份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确立,对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纳税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这意味着纳税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这是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基本条件,也是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首要依据。

其次,纳税人应当具有纳税能力。

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指其具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的经济实力和税收义务能力。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主要体现在其纳税收入、纳税负担和纳税行为等方面。

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时,会综合考虑其纳税能力的各个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再次,纳税人应当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纳税人还应当能够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税务报表的填报和申报工作。

最后,纳税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

纳税信用记录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诚信行为和履约能力。

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时,会综合考虑其纳税信用记录,对于具有良好纳税信用记录的纳税人,通常会更加倾向于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判体系,涉及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经济能力、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等多个方面。

纳税人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合规纳税,并且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以提升自身的纳税信用记录,从而获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时,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确保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应当依法纳税并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纳税人的注册资本要求:一般纳税人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2. 纳税人的税务信用等级要求:一般纳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税务信用等级,一般是A级或B级。

3. 纳税人的纳税历史记录要求:一般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纳税,并具有较好的纳税历史记录。

4. 纳税人的税务管理能力要求:一般纳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税务管理能力,包括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务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5. 纳税人的税务风险评估要求: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税务申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是否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有重要影响。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纳税申报和纳税申报期限、税率和计税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注册登记、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程序等内容。

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其次,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申报期限。

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按月、季度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申报表的提交、税款的缴纳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再次,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税率和计税方法是根据不同的货物和劳务,按照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时,需要了解并遵守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总之,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涉及到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纳税申报和纳税申报期限、税率和计税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同时,税务机关也需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监督管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希望本文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其主要特征是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纳税人的注册资本是划分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这是因为注册资本的大小往往代表了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而一般纳税人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因此注册资本的大小成为了划分标准之一。

其次,纳税人的年营业额也是划分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这是因为营业额的大小往往代表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而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营业额的大小成为了划分标准之一。

另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也是划分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纳税信用状况良好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是因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信用状况良好的纳税人往往具有较强的纳税自觉性和诚信意识,能够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信用状况成为了划分标准之一。

最后,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也是划分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可以直接成为一般纳税人,无需满足注册资本和年营业额的条件。

这是因为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能够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行业的特性成为了划分标准之一。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年营业额、纳税信用状况和所从事的行业等方面。

这些划分标准旨在保障税收的公平和有效征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纳税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

最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2024年度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经营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
2.进项税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应纳增值税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
4.实缴税款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二)在2024年度,上述任一条件发生变化达到以下情况的,自计算期末起停止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经营收入小于3000万元;
2.进项税额小于1000万元;
3.应纳增值税额小于800万元;
4.实缴税款总额小于1000万元。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期末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签发《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三、认定有效期
《一般纳税人认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为3年。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生变更后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生变更的。

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首先,企业法人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法定成立并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法人的年度销售额一般应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不同地区有具体的销售额门槛,例如在中国大陆,此门槛是连续两个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3.税务信用良好:企业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按时申报各项税款,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税记录良好。

4.开具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5.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报表等方面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按规定履行义务。

除了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其申请条件如下:1.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销售额一般应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不同地区有具体的销售额门槛,例如在中国大陆,此门槛是连续两个年度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

3.税务信用良好: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按时申报各项税款,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税记录良好。

4.开具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5.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报表等方面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按规定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上述条件仅作为一般参考,具体申请条件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申请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都相对较为严格,但一旦申请成功,将享受到一系列的税务优惠政策和权益,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发展和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依法纳税的纳税人。

那么,如何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首先,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一年内的销售额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那么该纳税人就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这个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总体来说,销售额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根据其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能够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如果一个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较强,能够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那么该纳税人就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能力的强弱可以通过纳税人的财务报表、资产状况、经营规模等方面来进行评估。

另外,纳税人的纳税记录也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纳税记录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和报表。

如果一个纳税人有良好的纳税记录,能够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并且没有违法违规的纳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就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记录的良好与否可以通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纳税缴款凭证、税务机关的稽查记录等方面来进行评估。

最后,纳税人的纳税诚信也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纳税诚信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是否遵守税法,是否诚实守信地履行纳税义务。

如果一个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能够诚实守信地履行纳税义务,没有违法违规的纳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就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诚信的好坏可以通过纳税人的纳税记录、税务机关的稽查记录、纳税人的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来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主要包括税收收入、纳税能力、纳税记录和纳税诚信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要求,纳税人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

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

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一、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

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的税收身份、纳税义务和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进行认定的行为。

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认定、公平公正、便民利企。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 纳税人的税收收入。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之一是纳税人的税收收入。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纳税人的年度税收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 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税收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

纳税人如果具有较强的纳税能力,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纳税人的税收行为。

纳税人的税收行为也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如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如实申报纳税信息等。

如果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良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 纳税人的税收记录。

纳税人的税收记录也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税收记录进行审核,包括纳税申报记录、纳税缴款记录等。

如果纳税人的税收记录良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 纳税人的行业属性。

纳税人的行业属性也会影响到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来说,一些行业的企业或个人纳税人,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和税收贡献度较高,可以被优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和要求。

1. 提交申请材料。

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税收收入情况、纳税能力证明、税收行为记录等。

2. 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收收入、纳税能力、税收行为、税收记录等进行审查,最终确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发放认定证书。

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发放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纳税人可以凭借该证书在税收征管中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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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月鹏王泽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来源/微信公众号国枫律师事务所(grandwaylaw)一、对一般纳税人的定义与管理根据我国现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从法律、法规上看,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多少,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1、应税销售额要明确“年应税销售额”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增值税法中“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根据《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即基于销售商品、劳务、服务而收取的价款,即商品、劳务、服务本身价值所对应的价款;而价外费用,为商品、劳务、服务所对应价格以外的费用,包括销售方向购买方在基本价款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款、代收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在实务操作中,价外费用一般都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而不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税法之所以将价外费用纳入应税销售额范畴在于防止纳税义务人巧立各种费用的名目来逃避纳税,价外费用只能结合全部价款核算收入,并不能直接冲减有关科目。

当然,在实务中存在销售方代为收取购买方的有关费用,比如代为收取并取得财政票据且全额上缴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代收代缴的受托加工应征的消费品消费税等,这些费用并不构成商品流转中的价值增值额,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故不应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在此注意两点,一是因为增值税采用的是价外计税方式,其计税依据不含税价,因此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对于将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和销售额合并定价收取之情况,为避免重复征税,应将增值税额扣除,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或=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额;二是本文所提及的“销售额”为税法上意义上的“销售额”,不同于会计术语上的“销售额”,会计术语上的“销售额”多数在会计科目上体现为“主营业务收入”,而税法意义上的“销售额”对于会计上不纳入收入但也应缴纳增值税的价款也归入“销售额”范畴,比如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2、特殊情形下的销售额认定上述内容所涉及的是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组成,然而特殊情况中商家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有多种的促销手段,比如以旧换新、折扣销售等等五花八门的促销方式,这时销售方获取的销售额该如何认定呢?可以肯定的是,税法在制度层面的规定是基于增值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基本理念来设计的,拿以旧换新来说,税法规定,基于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是两个法律行为,虽然二者有一定联系,但确存在不同的意思表示,新物不得扣除旧物收购价格且应按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又比如折扣销售,税法之所以规定将优惠价格或补偿排除于销售额之外,就是因为该优惠价格或补偿并未构成销售者的收入即流转额。

因此,探析税法规定背后的法律逻辑和思维是有助于我们理解实务操作的。

3、年应税销售额明确了“销售额”的定义,“年应税销售额”就可以明确。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得知,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经营期×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也对年应税销售额的范畴及经营期的定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施行和范围的扩大,部分应税服务提供者由营业税改缴增值税,对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年应税销售额为划分标准,纳入增值税纳税人的这部分应税服务提供者也应依据相应标准来区分两种纳入义务主体,就此引出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概念。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营改增实施办法”)的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划分两种纳税义务主体上起到与“年应税销售额”相同的作用。

(二)划分标准根据《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三条及《营改增试点资格认定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划分标准如下:1、年应税销售额两种纳税主体以50万元为界限: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以货物生产或者应税劳务为主(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比重在50%以上),一般纳税人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上款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里有人不禁要问,增值税不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进口货物”这四种行为征税,怎么上述条款牵涉到了“货物生产”?在此需明确的是,“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货物生产”是纳税主体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生产是对纳税主体进行确定,并不意味着对“货物生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两种纳税主体以500万元为界限:一般纳税人是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在5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

3、特殊标准纳税主体为个人即自然人的,不管年应税销售额超没超过相关标准线,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4、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只限于个人,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或按次纳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面缴纳增值税。

具体起征点幅度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三)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在被税收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才能按照规定领购、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税务机关的资格认定,才赋予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在《认定办法》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主动认定义务,那符合认定条件而不去认定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但拒绝或怠于申请资格认定的,具体讲是采取不配合核查、故意漏交材料、故意拖延递交申请等手段逃避认定的,不仅应按增值税税率进行纳税,更不能进行抵扣进项税额,与此同时,还有可能面临巨额的补税、罚款等法律风险。

二、营改增给增值税纳税人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一)原一般纳税人抵扣政策的具体变化1、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原先的交易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应税服务承受者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进行抵扣。

2、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并不能抵扣,然而营改增之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内纳税人可分情况的进行抵扣:若接受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设立的经营机构进行交易的,不实行代扣代缴,其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若境外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境内并没有设经营机构,只设有代理人,代理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而作为买方的增值税纳税人只能向代理人索要解缴的税收缴款凭证而替代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税收缴纳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若境外应税服务者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由作为购买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代扣代缴,以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应税服务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例外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并存,亦或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并存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规定,即使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只要之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就应该按照前文所述的计算方法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只限于法律层面规定,在现实操作中缺乏一定的灵活性,难以应对复杂、多样的企业情况。

因此税务机关在实际判断企业是否应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时,除了依照范围注释的法律规定,在形式上,会查看相关企业营业执照上是否列明相关经营范围,有相关行业限制的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实质上,有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与应税服务相关的业务合同,并着重查看合同中的服务主体、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相关条款加以判断,同时要求企业出具与合同相对应的发票、收付款凭证,证明该合同所体现的应税服务已实际发生,从而加以判断该企业需要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

若在查阅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书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既可以从事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业务,又可以从事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业务,在申报增值税时应将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发生的业务分别申报不同税目的销售收入。

同时,即使应税业务在不到12个月内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也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应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进行纳税,且不能抵扣相应税款。

三、对一般纳税人制度提出的建议(一)调整税率和税收优惠增值税为中性税,从理论上来讲并不应妥协于生产、经营内容的不同点而设置多档税率,过多的税率档次一方面破坏了增值税的“中性”,使同一产业链中位于不同环节的生产者所承担的税负出现差异,而由于税率差异带来抵扣率不同,重复征税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也为纳税人利用多种税率档次的空隙进行“寻租”行为提供了漏洞。

为了顺应增值税的发展趋势,我国增值税应尽快完成由多档税率向较少档甚至一档税率的过渡,从而减少多档税率带来的抵扣链中断之情形,实现对货物、应税服务和应税劳务都统一征收,并同时不断降低税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排除歧视性对待,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标准。

但需要认识到的,税率的降低会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减少,因此,税率的高低调节在某种程序上是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利益的博弈,既要不断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又要保证作为国家主要财政收入的税收不会有大幅度的下降,从而继续维持国家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因此,要统筹的看增值税税率问题,双方的利益与需求都要充分考虑及满足,得出一个比较合适且实际的折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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