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中央企业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中央企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发文日期】2016-03-22【实施时间】2016-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信息公示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三、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
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国资委发布央企资产评估核准工作指引

特定 交 易 影响 的信 息 , 即这 些交 易在
早 些时候 发 生 , 历 史财 务 报 表产 生 对 影 响 。模 拟 财 务 信 息 的 编 报 一 般 在 仅
仅 依 靠历 史 财 务 报 表 不 能 满 足 投 资
者 决 策 需 求 时 进 行 。由 于 全 球 资 本 市
润》 的报告对此 次金 融危机爆发前 的财 务系统存在 的致命 弱点进 行 了剖析 . 特
别 是对 会计人 员职 业道德存 在 的漏 洞 进 行 了披 露 。 报 告 指 出 , 业 企 业 高 管 商
以 及 重 要 的 财 务 经 理 人 如 果 没 有 良好 的职 业 道 德 操 守 的 话 . 们 会 对 整 个 商 他
一财经速递{ A IGS I C I UD JN
新 审验 标 准 将 加 强 模 拟财 务 信 息 审验
最 近 . 际 审 计 与 鉴 证 准 则 理 事 国 会 已 经 提 交 了 一 份 旨在 解 决 模 拟 财 务 信 息 编 报 的 新 的 审 验 标 准 。模 拟 财 务 信 息 是 指 为 了 给 投 资 者 提 供 某 些 效 率 , 资 委 最 近 制 定 发 布 了 《 央 国 中 个 国 家 的框 架 、 准 则 及 指 引 进 行 国 际
最 近 , 政 部 出 台 了《 方 金 融 财 地
企 业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规 范 地 , 方 金 融 企 业 的 财 务 行 为 , 免 因 其 财 避
务 风 险 引 发 金 融 风 险 继 而 转 为 财 政
控 规 范 的 目标 和 规 划 。
业企 业 构成 极 大 的 威 胁 。 因此 . 务 经 财 理 人 应 该 首 当其 坤 加 强 自身 道 德 修 养 的 培 养 , 在 工 作 中 勇 于 担 当 。 有 这 并 只 样 , 业企 业才 能健 康 发 展 。 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941号)【颁布时间】 -09-11【实施时间】 -0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中央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中央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国资委备案。
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
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2023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新版)考试备考题库附含有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新版)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评估资产的在用价值时需满足的评估条件有()。
A. 评估对象作为要素资产存在B. 按评估对象对企业的贡献评估C. 评估对象作为独立的资产存在D. 考虑评估对象的最佳使用状态E. 考虑市场充分竞争因素正确答案:A,B,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公司设立、改制、增资目的的评估表述错误的是()。
A.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B.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改建、变更所涉及的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资产评估C.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种行为实质是采用非货币资产对股份公司进行增资的行为D. 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时,被转股企业为国有非上市公司的,无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正确答案:D,A. 实物B. 知识产权C. 土地使用权D. 商誉E. 特许经营权正确答案:A,B,C,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要求包括()。
A.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B. 不得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C. 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资金关联D. 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E. 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正确答案:B,C,D,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品的供给数量主要影响因素的是()。
A. 商品的价格B. 生产的成本C. 其他商品的价格D. 对商品价格变动的预期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列选项中,一般不适合用市场法评估的是()。
A. 二手机器设备B. 房地产C. 部分软件著作权正确答案:D,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列关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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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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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07:28来源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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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确保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按照12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
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
(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第五条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国务院批复文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
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十)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核准会议。
参加核准会议人员包括国资委聘请的专家、被审核企业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等。
第七条核准会议上,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汇报核准项目的以下相关工作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2.近三年主要经营及财务状况;
3.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
4.被评估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5.各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总体情况;
6.后续工作及时间安排。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
1.资产评估的组织,包括项目组织结构、基本工作程序、人员安排、时间进度等;
2.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权属瑕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使用情况及盘点盈亏情况;
3.评估要素介绍,包括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和对象,重大、特殊资产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的选取;
4.评估基准日后评估范围内重大资产变动和重组情况;
5.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引用情况;
6.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引用情况;
7.境外估值机构与资产评估机构就同类评估对象估值差异分析;
8.其他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引用情况;
9.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10.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
11.评估报告体例。
(三)土地估价工作情况。
1.估价工作总协调情况和合作评估机构的介绍;
2.评估项目涉及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
3.评估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状况;
4.土地估价技术方案和评估基本过程描述;
5.评估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的房地匹配说明及附表;
6.完善土地权属的预计费用支出情况;
7.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
(四)涉及矿产资源的,应当汇报矿业权评估情况。
1.评估项目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师名单;
2.矿业权人、矿业权评估对象的主要情况;
3.矿业权价款处置及本次评估的处理情况;
4.评估项目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和评审备案情况;
5.评估技术方案和评估基本过程描述;
6.评估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投资参数与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对接情况;
7.完善矿业权权属的预计费用支出情况。
(五)审计工作情况。
1.审计工作的组织,包括项目组织结构、基本工作程序、人员安排、时间进度等;
2.所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对于特殊的编制基础或有模拟的企业架构,应当重点予以介绍;
3.对所审计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重要重组行为及其会计处理等,说明事项及其影响金额;
4.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说明;
5.对于拟境外上市的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实施收购的核准项目,需说明所审计报表与境外报表之间净利润与净资产的主要差异项目及金额;
6.审计结论。
(六)律师工作情况。
1.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情况;
2.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文件办理情况及其合规性,存在瑕疵的处理方法及其合规性承诺;
3.尽职调查情况。
(七)聘请财务顾问的,应当汇报的情况。
1.企业经济行为总体方案及要点;
2.企业经济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总体时间安排及进度;
4.各中介机构工作协调情况及存在问题;
5.对资本市场趋势变化分析;
6.定价底线是否高于评估值。
(八)其他需汇报的情况。
第八条国资委聘请的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工作要求,并签署保密承诺函。
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审核工作,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方法运用是否合理。
重点审核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方法及技术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
(四)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重点审核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重点审核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等。
(七)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要求。
第九条评估报告需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独立提出意见。
国资委组织专家与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交换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就专家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企业的解释和说明达不到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将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国资委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评估、审计、土地、矿业权等报告进行补充完善,并将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送国资委。
第十一条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答复意见及经修改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复审会。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