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
2023撤销专业公示

2023撤销专业公示一、背景介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的需要,经过综合评估和讨论,学校决定撤销部分专业,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并优化资源配置。
二、撤销专业的原因1. 就业市场需求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些传统专业的就业前景相对较差,而一些新兴行业的就业需求日益增长,撤销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 资源优化配置:学校资源有限,专业的撤销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撤销一些长期处于低能力、低水平状态的专业,可以释放出资源,用于发展优势专业和引进优秀教师。
3. 教学改革需求:学校致力于教育改革和提升教学质量,撤销不符合教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专业,有利于优化学科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际教学效果。
三、撤销专业的程序安排1. 调研和评估:学校将成立专门的调研小组和评估委员会,对待撤销的专业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
包括该专业的就业情况、教学质量、学生数量、教师队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综合评估。
2. 撤销方案的制定:在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学校将制定撤销专业的详细方案,包括撤销时间、学生安置方案、教师安置方案等,确保撤销专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妥善安置受影响的师生。
3. 公示程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撤销专业的方案将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任何相关方可以对撤销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将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对有建设性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调整,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政策解释和咨询:学校将提供解释说明,解答师生和社会各界对撤销专业的疑问和咨询问题。
学校将建立专门的咨询渠道和咨询服务,及时回应师生和社会的关切和疑问。
五、师生安置保障1. 学生转专业安排:对于撤销专业的学生,学校将制定转专业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提供转专业辅导和指导,为学生选择合适的专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2. 教师安置方案:撤销专业的教师将根据教师安置方案进行相关工作的重新安排。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b70e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41.png)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正文:----------------------------------------------------------------------------------------------------------------------------------------------------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根据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力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举办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卫生部同意后审批;增设相关医学类[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下同]、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相关专业人才需求,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将适时对专业目录进行调整。
二、根据今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
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a275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71.png)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3月21日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精神和中医药行业执业准入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医药教育的特点和中医药人才需求的实际,现就目前中医药教育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中医类专业(指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后审批;增设中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人才需求,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征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不包括已设置医学院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得举办中医类专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二、根据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医药成人高等教育可以继续举办脱产班或夜大学形式的学历教育,但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专业学历的同专业人员。
成人本科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已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非中医药类专业人员,接受中医药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作为第二学历教育,其学历不作为参加中医药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教高[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7年4月24日教高〔1997〕14号)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九五”期间及至2010年中医药教育和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1、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三个面向”,坚持中医药特色,推进教育体制和教学领域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2、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中医药教育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数量和中医药队伍的素质基本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需要、面向21世纪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中医药教育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高等中医药院校办学经验,办好现有高等中医药院校,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建设完善中医药学科和课程体系;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专业和层次结构,增强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中医药成人教育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基地网络;造就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新一代名中医;加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质量管理和自学考试的规范管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4.02.20【实施日期】2014.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卫生单位,各武警总队,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三个月的集中整治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
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深入巩固阶段,为做好本阶段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认真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分析梳理问题,及时交流经验。
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严肃查处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外国医师来华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行医行为,并将集中整治阶段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坚决查处,不留死角。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青海大学、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联合职工大学: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规范医学类专业的办学要求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近年来先后出台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各学校要慎重增设医学类专业,严格执行医学类专业设置规定。
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学校确因社会需求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 1 -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学校不得再设置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
(三)中职(中专)教育201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只允许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专业,且须经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招生。
学校不得设置专业目录外医学类专业。
(四)成人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须征求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审批,并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中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1999年3月5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培养适应21世纪需求的高素质中医人才,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领导1、临床教学是高等中医教育中医类专业教学重要的环节。
中医学实践性强,搞好临床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是实现以培养中医师为目标,造就合格中医人才的基本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要从全面适应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中医药人才需求的战略高度出发,提高振兴中医、教育优先和临床教学对培养高质量中医人才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把加强临床教学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2、高等中医药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中医主管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共同组成的中医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指导和调控临床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统筹本地区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定期研究解决临床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建立由中医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高等中医药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参加的临床教学工作委员会,加强临床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3、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政策指导与检查监督。
在医院管理综合指标中,要把临床教学工作的地位与评价摆到重要位置,作为医院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主管部门审定建立的临床教学基地,要按《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每3~5年进行一次认可性评估,实行滚动式管理。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11•【文号】卫办科教发[2001]34号•【施行日期】2001.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34号2001年2月11日)按照卫生部科教司、原国家教委高教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6]第116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联合对本地区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了审核评估。
卫生部科教司、教育部高教司于1998年3月和1999年12月公布了两批共16个省区市412所评估合格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
由于各地区工作进度不同,2000年又先后有11个省区市报送临床教学基地评审结果,经审核,现将第三批173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推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名单(三)一、江西省11所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肺科医院、江西省精神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市三三四医院、赣州市立医院。
二、陕西省15所西安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西安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陕西临床医学院、铜川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陕西省纺织医院、郑铁西安中心医院、咸阳市第二医院、宝鸡市解放军第三医院;延安大学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榆林地区第一医院(延安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西电集团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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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高厅[2008]4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
专业设置的通知
(教高厅[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中西医结合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针对目前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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