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指根据人体受伤后影响其生活能力的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
这个等级是根据受伤后对人体的影响来划分的,包括身体的功能、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社交能力等方面。
这个等级可以帮助医生和患者更好地了解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进而采取更加有效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目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级:轻度损伤,对生活影响较小。
比如:皮肤擦伤、轻微扭伤等。
二级:中度损伤,对生活影响较大。
比如:骨折、肌肉拉伤等。
三级:重度损伤,对生活影响非常大。
比如:截肢、脊髓损伤等。
四级:极重度损伤,对生活影响极大,甚至会危及生命。
比如:多处骨折、严重烧伤等。
在判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受伤部位:不同部位的受伤对人体的影响也不同,比如头部受伤可能会影响神经系统,导致认知障碍等问题;手脚受伤可能会影响活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
2. 受伤程度:受伤程度越严重,对人体的影响也越大。
3. 年龄和身体状况:年龄和身体状况也会影响人体对损伤的承受能力和恢复能力。
4. 治疗方案: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也会对人体损伤的恢复产生不同的影响。
5. 患者心理状态:患者的心理状态也会对恢复产生影响,积极乐观的心态可以促进恢复。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以帮助医生和患者更好地了解受伤后对身体的影响,从而采取更加有效的治疗方案。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是对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划分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下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
1. 丧失生命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生命能力,即无法生存或无法进行基本生活活动,如呼吸、进食、排泄等。
2. 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极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如进食、穿衣、洗漱等,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3. 重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某些方面仍能有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一定程度上的他人照料。
4.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中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辅助设备和他人照料下,能够进行一些自理活动。
5.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轻度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他人照料,但仍能基本独立进行大部分
的生活活动。
6. 轻微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轻微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照料,但能够基本独立进行大
部分的生活活动。
7. 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未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能够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不需要他人照料。
以上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鉴定时应根据具
体的损伤情况和个体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等级
划分。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内容基于已有的法律和规定,具体
的鉴定结果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影响程度来对损伤进行分类和评定的标准。
这一标准在医疗、保险、法律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评估和处理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一、轻度损伤。
轻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轻微损害,通常不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比如轻微擦伤、扭伤、轻度烧伤等。
这类损伤通常不需要特殊的治疗,可以通过休息和简单的处理就能够康复。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轻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1级。
二、中度损伤。
中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较为明显的损害,可能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比如中度骨折、中度烧伤、中度脑震荡等。
这类损伤需要较为专业的治疗和康复,可能需要一定的恢复期。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中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2级。
三、重度损伤。
重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严重损害,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甚至致残。
比如重度骨折、重度烧伤、重度脑损伤等。
这类损伤需要紧急救治和长期的康复治疗,可能会留下永久的后遗症。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重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3级。
四、特重度损伤。
特重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极其严重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残疾甚至丧失生命。
比如重大器官损伤、重度烧伤、重大脑损伤等。
这类损伤需要紧急抢救和全面的治疗,可能会导致永久的残疾甚至死亡。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特重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4级。
在实际应用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可以帮助医生、保险公司、法律机构等对不同程度的损伤进行评估和处理。
同时,对于受伤者和其家属来说,也可以根据这一标准来了解和评估损伤的严重程度,为接下来的治疗和索赔提供依据。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于我们正确评估和处理人体损伤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不同程度损伤的分类和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标准,为人体损伤的处理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人体损伤是指人体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身体组织和器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这种损伤可能会导致身体的功能受到影响,甚至导致残疾。
为了对人体损伤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处理,医学界制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以便对不同程度的损伤进行分类和评估。
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制定背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59年制定的。
该标准旨在对人体损伤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处理,以便对不同程度的损伤进行分类和评估。
该标准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人体损伤评估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医疗、保险、司法等领域。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内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损伤的部位:指损伤发生的身体部位,如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
2. 损伤的性质:指损伤的类型,如创伤、烧伤、中毒等。
3. 损伤的严重程度:指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等级。
4. 残疾程度:指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等级。
5. 残疾的类型:指残疾的种类,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等。
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适用范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1. 医疗领域:医生可以根据该标准对患者的损伤进行评估和处理,以便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 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该标准对被保险人的损伤进行评估和理赔,以便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3. 司法领域:法院可以根据该标准对案件中的损伤进行评估和判决,以便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应用案例以下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应用案例:1. 某人在工作中受到了手指切割的伤害,经过医生的诊断,该伤害被评定为轻度损伤,残疾程度为轻度残疾。
2. 某人在火灾中受到了面部烧伤的伤害,经过医生的诊断,该伤害被评定为重度损伤,残疾程度为中度残疾。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为了对因事故或意外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并为受伤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险保障,以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生活。
以下是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一些参考内容。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一级:局部疼痛、浅表伤、皮肤擦伤等非常轻微的伤害,不会对日常生活产生明显影响。
2. 二级:肌肉拉伤、扭伤、骨折等轻伤程度,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但可以恢复到正常生活。
3. 三级:严重骨折、关节脱位等中度损伤,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并可能导致一些永久性功能障碍,但不会影响独立生活。
4. 四级:脊髓损伤、严重神经损伤等重度损伤,可能导致植物人状态或完全瘫痪,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生活。
5. 五级:严重脑损伤、重度烧伤等极度严重的损伤,可能导致永久性昏迷或丧失生命能力。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1. 一级:根据损伤程度和功能损失评估,如果损伤程度轻微,并且没有功能损失或影响,一般不被认定为伤残。
2. 二级: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功能损失评估,如果损伤导致部分功能损失或影响,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属于轻度伤残。
3. 三级:根据功能损失评估,如果损伤导致较为严重的身体功能损失或影响,但仍可以独立生活和进行轻度劳动,属于中度伤残。
4. 四级: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功能损失评估,如果损伤导致严重的身体功能损失或影响,无法进行日常工作和独立生活,属于重度伤残。
5. 五级: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功能损失评估,如果损伤导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极重度伤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为一般参考。
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通常还会详细说明评定标准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为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和保障。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是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20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20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2023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情况来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残疾等级。
这个标准针对的是各个年龄段、各个类型的人体损伤,主要用于医疗、保险、法律和社会福利的领域。
首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主要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I 级、II级、III级、IV级、V级、VI级和VII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
以下是对每个等级的详细解释:1. I级:轻度残疾。
此级别通常适用于一些暂时性的损伤,损伤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较小,并且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来康复。
2. II级:轻度至中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一些不可逆转的损伤,损伤对生活和工作的功能有一定影响,但是通过康复和适当的辅助措施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融入。
3. III级:中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一些丧失某些生活和工作功能的损伤,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和适应。
残疾人需要部分依赖他人照顾和辅助设施的帮助。
4. IV级:中度至重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丧失多个生活和工作功能的损伤,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需要长期的康复和辅助设施的帮助。
残疾人需要较多的依赖他人照顾和生活支持。
5. V级:重度残疾。
此级别主要适用于严重损伤导致丧失大部分生活和工作功能,并且需要完全依赖他人照顾和生活支持的情况。
残疾人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
6. VI级:极重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严重疾病或损伤导致丧失所有生活和工作功能,并且需要全天候照顾和医疗支持的情况。
残疾人需要长期住院或居住在专门的护理机构。
7. VII级:极重度残疾(临终关怀)。
此级别适用于严重终末期疾病或损伤,对生活和工作功能的影响非常严重,无法通过任何康复或治疗手段逆转。
残疾人需要专业的终末期护理和医疗支持。
此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还包括了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
通过评估损伤的范围、严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可以对残疾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估。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评估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的重要方法之一。
它是通过对人体受伤部位进行观察和检查,进一步分析伤情,确定损伤程度的程度分类标准。
这个分级系统帮助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伤情,为患者提供精确、科学的诊疗方案,促进康复过程。
根据国际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统,我们可以将损伤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级别。
每个级别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程度,以便更详细地描述伤情。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这三个级别的特点及其对应的损伤程度。
轻度损伤:轻度损伤是指损伤程度较轻,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的损伤。
常见的轻度损伤包括一些皮肤擦伤、轻微扭伤、青肿等。
这类损伤通常不会导致长期致残,可以通过简单的处理和自我康复,很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中度损伤:中度损伤是指损伤程度适中,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类损伤一般包括一些骨折、拉伤、肌肉断裂等较为严重的创伤。
治疗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康复训练和理疗,但大部分患者经过适当的治疗和努力,都可以恢复到正常水平。
重度损伤:重度损伤是指损伤程度较严重,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损伤。
这类损伤一般包括严重骨折、器官断裂、脑损伤等严重的创伤。
需要长时间的治疗、手术和康复,可能会导致患者残疾甚至终身残障。
对于此类患者,除了医学治疗外,心理支持和社会帮助也至关重要,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生活。
了解和掌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临床医生、护士以及患者和家属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能够帮助他们全面了解伤情,确定适当的治疗方案,及时给予患者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残疾的发生。
对于患者和家属来说,它能够帮助他们了解伤情的严重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和生活调整,提高康复效果和生活质量。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一种科学可靠的评估方法,它为医学工作者提供了判断和治疗的依据,也为患者和家属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准确评估损伤程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不同程度的损伤,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和重返正常生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一部关于人体损伤对残疾人造成影响程度评估的法令,它定义了4个残疾等级,根据损伤严重程度来分别给予不同的保险编号和保险金额。
这部法令已于2007年正式实施,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的《临床诊断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地评估被认定为残疾的人士。
人体损伤致残有四个等级,分别是是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和极重度残疾。
轻度残疾是指体部损伤会造成身体功能丧失,但生活活动上未受太大影响的病人;中度残疾是指体部损伤后失去一定身体功能,对生活活动有较大影响的病人;重度残疾指体部损伤使大部分身体功能丧失,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而极重度残疾则是指体部损伤完全失去身体功能、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患者。
这部法令中制定的4个残疾等级,实施的目的在于使残疾人士得到更好的社会关怀,从而促进他们在就业、教育和医疗保障方面获得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此外,该法案还决定了每个残疾等级分别将会给予不同保险金额。
如果一个残疾人士因劳动伤害而拥有轻度残疾,那么他将会获得约30000元的保险金额;而如果拥有极重度残疾,那么他将会获得约90000元的保障金额。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实施,对残疾人士的保障政策表示出更多关怀,从而促进他们的福祉提高,使残疾人士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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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与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得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得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得,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得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得社会交往与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5 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6)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7)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8)心肺联合移植术后;9)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2 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17)偏瘫(肌力2级以下);18)截瘫(肌力2级以下);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20)容貌毁损(重度);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23)双眼盲目5级;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25)呼吸困难(极重度);26)心脏移植术后;27)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28)肝衰竭晚期;29)肾衰竭;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她损伤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3.2 头面部损伤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42)双眼盲目4级;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47)全胰缺失;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51)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52)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57)外伤性癫痫(重度);58)偏瘫(肌力3级以下);59)截瘫(肌力3级以下);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64)双眼盲目3级;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6)双耳听力障碍≥91dBHL、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69)呼吸困难(重度)、5.4.4 腹部损伤70)肝切除2/3以上;71)肝衰竭中期;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73)肾功能重度下降;74)双侧肾上腺缺失;75)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5.4.7 体表及其她损伤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81)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83)完全运动性失语;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85)双侧完全性面瘫;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5.5.2 头面部损伤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99)舌根大部分缺损;10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10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10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10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10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105)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106)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107)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108)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09)全胃切除术后;110)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111)全结肠缺失、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113)尿瘘难以修复;114)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115)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116)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117)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8)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119)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120)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2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122)外伤性癫痫(中度);123)尿崩症(重度);124)一侧完全性面瘫;12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12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12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12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12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3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13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13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13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得80%;13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13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13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3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3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3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140)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141)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14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14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14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145)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146)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47)两肺叶切除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