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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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利规划计划

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利规划计划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江苏、湖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有关要求,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制定了《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为切实做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请各试点省(区)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成立由省级政府领导牵头,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试点地方政府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关部门和地方责任分工,全面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省(区)和单位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抄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二、编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

请各试点省(区)水利厅会同国土资源厅,按照《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抓紧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批。

丹江口水库试点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审批。

请试点省(区)和单位于2017年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三、强化支撑保障,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请各试点地区强化支撑保障,根据试点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业务保障,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发挥试点的引领示范作用。

试点工作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请试点地区和单位每季度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11月4日附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流产权确权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试点方案。

巴马瑶族自治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办法

巴马瑶族自治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办法

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南》《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30)和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6〕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在本县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范围及主体第四条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包括:(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⑴型水库工程和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⑵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包括三级以下河流堤防工程(10年≤防洪标准﹤30年)、护岸工程(防洪标准﹤10年)。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小型灌区工程以一个灌区为单元主体,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以灌片为单元主体,节水灌溉工程以一个工程为单元主体,进行确权颁证和管护)(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超过1000立方米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也列入确权发证范围。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与交接实务研究——以巴马瑶族自治县为例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与交接实务研究——以巴马瑶族自治县为例

0引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实施大量扶贫项目,形成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国家出台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政策。

各地为推进工作,成立了工作机构,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与交接,以项目投资金额登记为资产金额,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以项目受益村为确权对象,将资产信息录入系统,制作扶贫项目资产交接台账。

因项目资金梳理不到位、未实地核实资产现状和开展资产评估、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资产分类口径不统一、交接材料不全面和各方权责不明确产生不少问题,严重影响后续管理。

本文从资产底数、资产分类、所有权、经营权和各方权责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出的资产登记确权与交接方法,可实现资产底数精准、分类精准、权属清晰,利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1资产登记确权与交接情况扶贫项目资产指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1]。

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扶贫项目资产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各地根据《意见》制定本地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政策,开展资产登记确权与交接工作。

巴马瑶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以资金下达文件、县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文件、项目施工合同及项目资金支出票据等凭证为依据(以下简称“4个依据”),登记资产名称等基本信息;以项目结算金额登记确认资产金额;以项目受益村为主要确权对象,建设单位为辅助确权对象;以行业部门为监管单位,按照程序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确权对象。

据统计,巴马瑶族自治县2013—2020年扶贫项【作者简介】黄吉,男,广西巴马人,任职于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农业经济师,研究方向: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关宪国,男,广西上思人,任职于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研究方向:资产评估、绩效评价。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水利部•【公布日期】1992.02.24•【文号】〔1992〕国土〔籍〕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9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凡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六、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图件比例尺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规定要求执行。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重要性1、加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保护。

小型水利工程是国家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田灌溉、城市供水、工农业生产都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建立完善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可以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的合法所有权,有效解决所有权归属不清晰、产权纠纷频发等问题,确保小型水利工程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2、规范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管理。

建立健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行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促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入股。

通过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入股制度,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引导市场化发展小型水利工程,推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多元化,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4、保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利益。

建立完善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保护体系,可以有效保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利益,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制度。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机构,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相关权利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

产权登记是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基础,也是确保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权利清晰、有序、不可篡改的重要手段。

2、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制度。

国家可以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促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有序流转和优化配置,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价值和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和规范,防止产权交易中出现失实、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保护制度。

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保护进行规定,明确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产权保护行为,保障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一、前言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进行权属确认和界定的过程。

确权工作是我国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改造和再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确权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效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水利工程确权的定义和原则1. 确权范围: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各类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管理权、处置权,确定水利工程的边界、功能区和保护区。

2. 确权原则:确权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统一的原则进行,确权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水利工程确权的任务1. 水利工程所有权的确认。

确定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确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 水源地的界定。

确定水源地的范围、分布、状态和质量,确保水源地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3. 水权的确认。

对水权的分配、利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4. 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的确认。

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利。

5.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的管理法规,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水利工程确权的程序1. 预审阶段:确定确权项目范围、目标、内容、方法、时间表和工作计划。

组建确权工作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 勘察阶段:对水利工程进行全面勘察,掌握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用途、功能、条件等。

3. 资料整理阶段:整理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权属证书、建设图纸、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调查研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使用情况、管理方式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 确权评审阶段: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对水利工程的确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确权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6. 确权结果公示阶段:对确权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见。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2022年3月30日发布)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2022年3月30日发布)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2022年3月30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以及3级以上堤防等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其他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步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水利步标准化评价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标准化评价工作,受水利步委托承担水利步评价的具体工作。

省级水行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正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标准化评价按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泵站、灌区工程标准化评价按照《水利步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19〕125号)执行。

调水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水行正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利步确定的标准化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单位)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评价认定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管理工程。

第七条水利步评价按照水利步评价标准执行,申报水利步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二)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五)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六)已通过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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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南》《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30)和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6‟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在本县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范围及主体第四条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包括:(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⑴型水库工程和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⑵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包括三级以下河流堤防工程(10年≤防洪标准﹤30年)、护岸工程(防洪标准﹤10年)。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小型灌区工程以一个灌区为单元主体,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以灌片为单元主体,节水灌溉工程以一个工程为单元主体,进行确权颁证和管护)(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超过1000立方米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也列入确权发证范围。

(五)小型水电站。

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包括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主体:(一)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实施主体为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确认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分别确定给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水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

(三)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定给工程权属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四)确认为私营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定给投资者或其公司。

第六条国有(集体)或私营所有性质的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一)凡属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国有小型水利工程。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集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

(三)私人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私营所有小型水利工程。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划界。

(二)小型堤防划界主要包括淹没区划界、堤防管理和配套设施的划界。

(三)小型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坝(堰坝)、渠道)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四)小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统)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五)农村饮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坝、蓄水池、水厂)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前池、压力管、厂房、升压站)划界、电站管理和配套机电设备的划界等。

(七)山塘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八)水土保持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护岸挡墙)划界和配套排水渠系工程划界。

第三章确权程序第八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工作程序,按照权利人先申请,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确权程序要严格实行调查、审查、登记、复核、核准制。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登记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核准、发证机关。

(一)确权调查第九条确认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在明晰工程权属程序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臵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乡镇人民政府对《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提请上级部门审查。

第十条对权属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理顺调处权属关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明确权属。

调解不成的,相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起诉明确权属。

明确权属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对今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二)确权审查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需要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四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确权登记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在本工程所在地乡镇进行造册登记并加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经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核对签字。

第十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四)确权复核和发证第二十条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时间到期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将表格(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核准、发证机关。

核准、发证机关对已核准的,应及时核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对未经核准的,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第二十一条《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工程任务属性(公益性或经营性)、功能、工程坐落位臵、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组合编码形式为:X水证字(XXXX)第XXXX号。

(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2017。

后面5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00001~9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二十三条《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按照小农水设施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期相同步的原则确定。

经过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从取得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逐步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工程权属证书具体有效期时间根据工程安全使用期限时间确定)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巴马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市、县、乡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

第二十六条巴马瑶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

乡镇在建立原始登记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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