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考试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安翱高雨肖凤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修订背景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行为的定性处理(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五)生产、销售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等行为的定性处理(六)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七)增加从严惩治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修订背景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司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争议,影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效果。
同时,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3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修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亦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出修改。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培训材料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法律条款
1.2
《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
损失五百万不元报以谎上报的安;全事故罪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投资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发生 事故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3
死亡1人
或
重伤3人
或
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元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 以上的
事故案例一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据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塑料配油槽积聚的静电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汽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 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正大同创公司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人员混合物料无章可循;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 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致使从业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防静电服,使用容 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塑料容器作为配油槽,且未采取防静电和导除措施;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 定的厂房,物料混合位置设置不合理,阻碍消防逃生通道,致使伤亡人数扩大。 2.三千集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法建设厂房,并将违法建设的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正大同创公司,租而不管;不按照消防部门审批的二级戊类厂房招商,招商引进的约半 数以上企业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致使该工业园防火等级上升,且未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配置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环形通道,消防安全管理缺失。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叶邵生李加玺内容提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事立法的新近发展,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或者增设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认定标准、刑事政策把握、行刑衔接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定罪条件作了重点阐述。
本解释与2015年12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构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规范体系。
关键词:危害生产全犯罪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定罪量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衔接目录引言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二、《解释》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三、《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引言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加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和规定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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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
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危害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事故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但缺乏明确的刑事 定罪量刑标准; 明确了对国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行为和贪腐行为追究的法
律依据;
受到刑事处罚后的人员在短时期内往往可以重操旧业,引起社会广泛关 注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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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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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杜绝犯罪人员的重复任职和事故重复发生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 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
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
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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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国家公职、企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处罚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 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 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 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 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综合练习试题 附答案

2022年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综合练习试题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5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题1分,共70分)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一次。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2、系统安全理论撼阐述导致事故原因的一种理论,它认为事故是由于()产生的。
A、人的不安全行为B、物的不安全状态C、管理上的缺陷D、系统的不可靠性3、某企业旧厂房和旧设备拆除中,需要进行吊装作业和定向爆破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吊装作业和定向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爆破作业前,应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并实施现场监控B、爆破作业时,应安排公安人员进行现场警戒C、吊装作业前,应将吊装方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D、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301年B、3060日C、30半年D、601年5、某工人在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在起重机吊装岗位工作11年,从未发生过违章。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A、每3年1次B、每5年1次C、每6年1次D、每10年1次6、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依法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
2022年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每周一练试卷 附答案

2022年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每周一练试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5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题1分,共70分)1、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事故灾难的预警级别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序、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四级标示的颜色是()A、蓝色B、橙色C、红色D、黄色2、依据《突变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家将自然灾畜,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的危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绂,标示的颜色分别是()A、红色、黄色、蓝色和绿色B、红色、橙色、黄色和绿色C、红色、紫色、橙色和黄色D、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A、重大责任事故B、滥用职权罪C、危险物品肇事罪D、玩忽职守罪4、某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未发生死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下列关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同意可免审延续1年B、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同意可免审延续2年C、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同意可免审延续3年D、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同意可免审延续5年5、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的总经理担任,长期在外地。
该公司的总经理在党校脱产学习一年,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此期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是()A、董事长B、总经理C、常务副总经理D、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6、根据《刑法》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版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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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试题
答题人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54分)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_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 12 月 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
2.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5. 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 5707 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 7599 人。
6.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简答题(共计46分)
1.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2015年12月16日正式实施。
概括起来,有五个“明确”,两个“严惩”,主要内容包括?(本题21分)
答:五个“明确”:1.明确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范围;2.明确安全事故犯罪定罪量刑的“门槛”标准;3.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4.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5.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两个“严惩”: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2.“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的典型意义是什么?(本题25分)
答:被告人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被告人在煤矿技改扩建期间违规组织生产,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采取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检查前封闭巷道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