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一种为了保护、传承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措施。
这样的措施在许多国家都非常普遍,旨在保护国家和地区的历史遗址和建筑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质财富和文化品,并在社会中起到秩序和方向作用,为未来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通常涉及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旨在提供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保护、修复、传承和利用的指导。
其目的是保护历史建筑物的本质和原始风貌,使它们能够继续为人们所利用,并且保持历史性、可持续性和可传承性。
首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应该明确指出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定义和范围。
只有明确了保护的对象,才能进一步制定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同时,应该制定明确的评估和审核标准,以确定哪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有保护和修复的必要性。
其次,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这些原则和方法应该包含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和修复的技术要求,包括历史建筑物的材料、结构、色彩和装饰等方面的研究,以及保护、修复和传承的方法和技术。
此外,该办法还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护建议和方案,并协调各方的合作和沟通。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和修复资金的筹集机制,以确保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可持续进行。
除了以上这些方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还应该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权益和管理责任,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并明确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地区和社会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护对象、建立科学保护原则和方法、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以及建立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我们可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锡政发[2008]30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1【实施日期】2008.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30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江南古城,2007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组成部分。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的保护利用,是尊重历史、崇尚文明的体现,是展示无锡历史文化个性,构筑城市文化品牌的需要,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优化发展环境、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作为城市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根据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的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立“护其貌、显其颜、铸其魂、扬其韵”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无锡地域优秀传统文化。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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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以下统称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市(县)、区公安机关对本辖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住保房管、市政园林、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组织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围。
根据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8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将于10月下旬进行第二次审议。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2009年9月15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邮箱:***************地址:无锡市永和路8号(邮编214023)2009年8月31日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物质形态保留的历史遗存,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含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和庆典、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等以及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第四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Wuxi historical district protection measures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镇、街巷或地段。
第四条市、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工商、园林、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街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历史街区经市、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列为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
第八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街区保护专业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由同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实施保护和改造。
第十条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锡政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的通知锡政规〔202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6日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性修复和更新利用应当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消防技术措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采取消防技术措施的,应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管理的依据。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做好历史文化传承,严格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审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负责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监督检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安全和修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绿化及古树名木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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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全文Wuxi historical district protection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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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
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镇、街巷或地段。
第四条市、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工商、园林、旅游等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街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历史街区经市、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列为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
第八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街区保护专业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由同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实施保护和改造。
第十条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历史街区范围内,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确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内,为改善历史街区的居住环境,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确需保留房屋及其他设施而必须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施搬迁的,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内,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不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也不需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施搬迁、只需对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统一修缮的,该房屋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必须履行统一修缮义务。
产权人拒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该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后组织统一修缮。
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的,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外,列入保护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对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搬迁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搬迁中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得损坏或者拆除原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构件。
第十二条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把关,保证延续其原状及风貌。
第十三条实行自行保护和改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其产权人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第十四条拆除或迁移历史街区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过程中发现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鼓励历史街区内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产权人将其建筑物出卖或捐赠给国家。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历史街区内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适当奖励;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属于国有的,可以允许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历史街区内非国有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
建筑发生损毁危险,产权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产权人负担。
第十八条历史街区内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除
可以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需作其他活动的,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历史街区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街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
表性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街区保护构成危害的;
(四)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
(五)擅自侵占历史街区的房屋、改变业态布局或经营
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运输、盗卖、哄抢历史街区内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的构件和附属物。
拆除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构件必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擅自买卖。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擅自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拆除或迁移历史街区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过程中发现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拆迁实施单位仍进行施工不保护好现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拆除的
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物构件未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擅自买卖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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