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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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 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 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
U12 供电用地
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 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

仓储用地
W2 W3 S
二类物流仓储用 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 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 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 地
file:///G|/gis/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htm[6/12/2018 10:50:18 AM]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 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
用地
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46—91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的通知(91)建标字第642号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6—91,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使城市用地分类统计工作和检索工作计算机化,并使全国城市用地数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用地计算机统计工作。

第1.0.3条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编码方法第2.0.1条本标准采用层次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城市用地的大、中、小类。

大类用前两位代码代表;中类、小类分别用第三位和第四位代码代表。

其代码结构必须符合图2.0.1的规定:第一层代码(大类)第二层代码(中类)第三层代码(小类)图2.0.1代码结构第2.0.2条中类之下如果不再分小类,则该中类的小类代码必须用“0”表示。

第2.0.3条中类、小类中的“其它”类,必须用代码“9”表示。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第3.0.1条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第3.0.2条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表 3.0.2续表续表附录一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代号对照表续表续表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规划用地代码

规划用地代码

规划用地代码规划用地代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需要,对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分类编码的一种标识系统。

它是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基础,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规划用地代码的标准格式以及其具体含义。

一、规划用地代码的标准格式规划用地代码采用一定的编码体系,通常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具体格式如下:1. 一级编码:表示用地的大类,普通为一个数字,范围从1到9。

例如,1表示住宅用地,2表示商业用地,3表示工业用地,4表示农业用地,5表示公共设施用地,6表示交通运输用地,7表示绿地和景观用地,8表示特殊用地,9表示其他用地。

2. 二级编码:表示用地的小类,普通为两个数字,范围从01到99。

例如,01表示城市居住用地,02表示城市商业用地,03表示城市工业用地,04表示农村居住用地,05表示农村工业用地,06表示农村商业用地,07表示农村农业用地,08表示公共设施用地,09表示交通运输用地,10表示绿地和景观用地,11表示特殊用地,12表示其他用地。

3. 三级编码:表示用地的细类,普通为两个字母,用于进一步细分用地类型。

例如,AA表示一类住宅用地,AB表示二类住宅用地,AC表示三类住宅用地,BA表示一类商业用地,BB表示二类商业用地,BC表示三类商业用地,CA表示一类工业用地,CB表示二类工业用地,CC表示三类工业用地,以此类推。

二、规划用地代码的具体含义规划用地代码的每一个级别都有其具体含义,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规划用地代码及其含义:1. 一类住宅用地(AA):指城市中的高档住宅区,通常包括别墅、高层住宅等。

2. 二类住宅用地(AB):指城市中的中档住宅区,通常包括多层住宅、小区等。

3. 三类住宅用地(AC):指城市中的经济适合住房区,通常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等。

4. 一类商业用地(BA):指城市中的商业中心区,通常包括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公司等。

5. 二类商业用地(BB):指城市中的社区商业区,通常包括便利店、小型超市等。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此以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4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南京市规划局2005年9月前言为实现城市规划在南京市域的覆盖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都市发展区内的全覆盖,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本规定确定了“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图则单元-地块”五级体系的城市规划地域划分,通过合理的编码,确保每一地块的唯一性。

为建立规划成果信息系统做好基础。

上述五级体系中,规划编制单元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元。

在都市发展区内,规划的城镇发展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之间规划基础不一,一般地说,都市发展区内的新市区、新城总体规划已经确定,可以根据规划结构比较容易划分规划编制单元。

为实现都市发展区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本次原则上划定了新市区、新城城镇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单元;远郊城镇规划编制单元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原则上暂不划定,而仅划分至“分区”。

未来工作深化以后,可以根据编码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编制单元。

生态用地上的规划编制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分。

1.总则1.1地域划分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其中,规划编制单元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也可根据需要合并若干个规划编制单元一同编制,也可将规划编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编制次单元进行编制组织。

1.2地域边界及调整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

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

1.3地域划分的原则1.3.1“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三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1.3.2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市区、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可根据城市规划结构先行确定规划编制单元;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用地、远景城镇以及远郊城镇的规划编制单元可以视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另行确定。

最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最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注:“√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
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单位:米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单位:米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单位:米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离地面应大于9米。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宅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单位:米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单位:米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单位:米。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 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U13 U14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 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 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 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 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 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 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 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 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 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 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式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式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式1 生态保护与恢复区 H01 RGB(56,168,0)2 重要生态功能区 H02 RGB(127,255,0)3 资源型开发区 H03 RGB(255,255,0)4 生态旅游休闲区 H04 RGB(0,255,255)5 特色农业发展区 H05 RGB(255,128,0)6 城市开发边界 H06 RGB(168,0,0)7 历史文化保护区 H07 RGB(255,0,255)8 基础设施保障区 H08 RGB(0,0,255)9 环境风险管控区 H09 RGB(255,0,0)空间规划中,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式是至关重要的。

在城乡建设用地中,我们可以使用H01表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H02表示非城市建设用地,使用E01表示水域,使用E02表示生态保护用地,使用E03表示非建设用地。

在一级控制线分类中,我们可以使用X1表示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线,使用X2表示集中连片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使用X3表示生态保护红线。

在二级控制线分类中,我们可以使用X11表示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廊道控制线,使用X12表示重大市政公共设施廊道控制线,使用X13表示水系保护控制线,使用X14表示林业保护控制线,使用X15表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使用X16表示地灾避让控制线,使用X21表示城市蓝线,使用X22表示城市绿线,使用X23表示城市紫线,使用X24表示城市黄线。

在建设用地差异分区分类中,我们可以使用01表示土规建设用地、城规非建设用地,使用02表示土规非建设用地、城规建设用地,使用03表示两规均为建设用地,使用04表示两规均为非建设用地。

在主体功能区规划用地分类中,我们可以使用H01表示生态保护与恢复区,使用H02表示重要生态功能区,使用H03表示资源型开发区,使用H04表示生态旅游休闲区,使用H05表示特色农业发展区,使用H06表示城市开发边界,使用H07表示历史文化保护区,使用H08表示基础设施保障区,使用H09表示环境风险管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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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南京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H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2a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2b 其他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 中类 小类 小小类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 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2a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b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2c ◆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2d ◆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g郊野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Ega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用地Egb ◆ 郊野公园 植被景观良好兼有旅游休闲功能的山林绿地Egc ◆其它绿地除以上外的其它绿地备注:标准标注★的用地为《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中新增用地类别;标准标注◆的用地为《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2012)》中新增用地类别。

南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小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Ra★其他居住用地单独占地,具有特定用途的居住用地Raa★学生公寓用地位于校园外且单独占地的学生公寓用地Rab★老年公寓用地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关配套设施的居住用地Rac◆单身职工公寓用地单身集体居住的宿舍区Rax★幼托用地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Rc◆基层社区中心集中设置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便利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会所等设施的混合用地Rb★商住混合用地以住宅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包括公安局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类中类小类小小类A22 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包括附属的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队等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3a★小学用地小学用地A33b★初中用地初级中学用地A33c★高中用地普通高中用地A33d◆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1a◆综合医院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A51b◆社区医院独立设置的居住社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的用地A51c◆专科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肿瘤医院等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类中类小类小小类A6 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Aa★居住社区中心用地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包含多种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混合用地Ak◆公建预留用地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用地,可安排建设各类公共设施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29a◆科研设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科研事业单位用地B29b◆商务咨询用地贸易、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 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类中类小类小小类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1a◆加油站用地零售加油站用地B41b◆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气站用地B41c◆充电站用地零售充电站用地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b◆商办混合用地以商业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酒店式公寓归入此类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a★生产研发用地独立布局,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的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包括交通集散量较小、对环境基本无干扰的一般货物(末端)物流配送中心)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包括具有一定规模、对交通集散运输有较大需求的综合物流区,以及对城市安全和卫生有一定影响的露天堆场、农副产品物流仓储等)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内)S1a◆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b◆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路的用地S1c◆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的用地类中类 小类 小小类 S1d ◆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z ◆ 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且不与其他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枢纽内部用地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1◆ 铁路客货运站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2◆ 公路长途客运站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S33◆港口客运码头用地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停车库用地,以及地下社会停车场 S42a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42b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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