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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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修(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修(七)》第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2款(《修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修(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修(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2款(《修(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4款(《修(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183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第18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第185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9条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修(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修(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0条之一(《修(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修(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第230条逃避商检罪下载说明:文档《《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医疗器械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然而在生产、销售、使用、运输等环节中,也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为了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秩序和安全,行政处罚成为了重要的监管手段。

本文将介绍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

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1、违规生产:指生产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超出生产范围生产医疗器械。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可能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2、违规销售: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医疗器械,如未经备案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疗器械,或者销售不合格、过期的医疗器械。

此类违法行为会受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暂停销售、撤销经营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3、违规使用:指医疗机构或个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如未取得使用许可证或者超出使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会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能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4、违规运输:指医疗器械运输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运输医疗器械,如未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超出运输范围运输医疗器械。

此类违法行为会受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监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对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资质、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诉意见书模板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诉意见书模板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诉意见书模板公诉意见书(20XX年XX月XX日,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以××罪,对被告人××予以起诉。

本院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诉讼指导书及提供辩护人的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在其所经营的XX公司从事销售医用器材的职务上,明知其销售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仍然以低价非法销售,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被告人××在本案中,有如下被认定的罪行事实和证据:一、被告人××明知销售的医用器材不符合标准,仍犯法销售的事实和证据根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材料,被告人××于××年××月至××年××月期间,在其所经营的XX公司从事销售医用器材的职务上,以低价销售了一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医用器材。

在调查中,警方出示了包括相关销售合同及财务凭证等多项证据,证据齐全、证明力度充足,证明了被告人××有针对性地销售不规范的医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上述指控的事实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查明,证据齐备,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同时,本案中的其他证据也足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XXXX年XX月XX日。

医疗器械不合格处理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不合格处理法规(汇总)

标题:医疗器械不合格处理法规(汇总)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快速发展,医疗器械质量与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本文将对我国医疗器械不合格处理的相关法规进行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二、医疗器械不合格的定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不合格是指医疗器械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

三、医疗器械不合格的处理流程1. 抽查检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涉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查检验。

2. 责令整改:对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 责令召回: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召回,并公告召回信息。

4. 处罚:对生产、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5. 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四、医疗器械不合格的后果1. 对患者的危害:不合格医疗器械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治疗无效甚至死亡。

2. 对企业的损失:生产、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的企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严重时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3. 对行业的影响:医疗器械不合格事件可能导致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信任危机,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强化生产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 严格经营监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审核,确保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处理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处理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处理法规(汇总)一、概述医疗器械作为现代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不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治疗作用,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

因此,我国对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医疗器械不合格品的处理。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汇总,以供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参考。

二、医疗器械不合格品的定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不合格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注册产品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

这些产品可能存在设计、生产、包装、标识等方面的问题,无法保证其安全、有效。

三、医疗器械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1. 报告与调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发现不合格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企业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 处置与召回对于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企业应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如:销毁、无害化处理、返工、重新加工等。

同时,企业还应根据不合格品的数量、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召回。

召回的范围和方式应根据医疗器械的严重程度、使用范围等因素确定。

3. 信息公开与通报企业应在发现不合格品后,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企业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和医疗机构了解情况。

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及时将不合格信息通报给上级部门,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4. 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处理不合格品过程中,如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四、相关法规汇总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基本法规,对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报告、调查、处置、召回、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如何处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人们开始大量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

在这背后,一些不良商家也开始出现,他们为了牟取暴利,或者满足自己不良欲望,开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因此,对于这些不法生产销售行为,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打击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首先,对于生产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应该坚决打击。

假药劣药往往采用较低的成本生产,不考虑安全、有效方面的关键因素。

因而其质量无法保证,甚至会对人的健康产生极大的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危及到人的生命。

对此,国家应该加大对生产假药、劣药的惩罚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加大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的辨别能力。

其次,对于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应该从源头进行打击。

此类违法行为多发生于一些小药品店、地下市场等,这些地方的管理比较混乱,容易藏污纳垢。

因此,政府有必要对于这类地方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整治。

同时,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高其对药品的认知度,增加其申诉和举报的渠道,让不良商家无处藏身。

第三,在疫情期间,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也是极为重要的。

不符合标准或者质量差的医疗器械容易导致疾病传播、治疗效果不佳等矛盾问题。

因此,政府应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进行查处,同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改善市场环境,让消费者购买到更加安全、健康的医疗器械。

最后,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注重法治的运作,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合理。

同时,对于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给予严厉的惩戒,从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良好卫生健康环境。

总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这些违法行为,我们需要由政府加强监管,提高法律惩罚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医疗器械不合格处罚措施

医疗器械不合格处罚措施引言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患者健康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医疗器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各国都设立了一系列处罚措施来惩罚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医疗器械不合格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的种类行政处罚罚款: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进行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暂停生产、销售许可证: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企业暂停其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迫使其停止相关活动直到问题解决。

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对严重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吊销其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政府机关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责令整改等。

刑事处罚行贿受贿罪:对负责检验医疗器械质量的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将会被判刑。

生产销售假劣医疗器械罪:对生产和销售假劣医疗器械的行为,将会被判刑,并处罚金。

以假充真罪:对将不合格医疗器械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将会被判刑,并处罚金。

其他刑事处罚: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通过罚款的形式对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惩罚。

经济处罚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而定,旨在迫使不合格医疗器械企业或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处罚措施的执行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器械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抽样检验:执行机构会对市场上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处罚记录:对于不合格医疗器械企业和个人,执行机构会建立相应的处罚记录,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业务。

合法咨询:执行机构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法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问题,并指导其依法开展业务。

防范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措施加强质量检测:医疗器械企业应加强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我国《刑法》对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规制


改 : 是 改变 了犯 罪形 态 , 本 罪 由结果 犯 改为 危 险 一 将 犯, 就是 说 只要生 产 、 售不 符 合 标 准 的 医疗 器 械 、 销 医用 卫生 材料 足 以严 重危 害人 体健 康 , 就构 成生 产 、 销售 不符 合标 准 的 医 用器 材 罪 , 就说 明立 法 者 对 这 该类 犯罪 进行 严厉 惩 罚 的决 心 ; 二是 调整 了本 罪 的 法定 刑 , 原 来 每 一 档 罪 中 的 “ 年 ” 成 了 “ 将 五 改 三
动力 。海 关方 面认 为 , 医源自 器 械 走 私 已 经 形成 了链
条。

医疗器 械违 法行 为及 其社 会 危害 性
( ) 一 医疗器械 违 法行 为的主要 类型
目前 医疗 器械 市场 内存 在 的违法 行为 主要 有 以
下几种 :
1生产 、 售 不 符合 标 准 的 医疗 器 械 。近 些 年 . 销 来 , 国查处 的关 于生产 、 我 销售 不符 合标 准 的 医疗 器 械 的案 例 比 比 皆是 , 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屡 禁 不 止 。 此
疗 器 械必 须按 照规 定进行 销 毁 。但 是 根据有 关 新 闻
感染 、 病情加重 , 其中 3 因此终身残废 。后宋某被 人
判刑。
媒体的报道, 近些年以来 , 我国部分 医疗机构使用医 疗器械的流程不够规范 , 一次性使用无 菌医疗器械 重复使用等情况非常严重 , 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 很 大危 害 。
疗器 械走 私进 境 大 案 。据 介 绍 , 规进 口的 医疗 器 正 械 , 进 口报 关 环 节 需 缴 纳 4 至 8 的 关 税 和 在 % % 1% 的增值 税 , 7 而走 私分 子便偷 逃 了这 全部 的税 款 。 利益 的驱使 和诱 惑 成为不 法 分子走 私 医疗 器械 的原

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裁判规则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应当慎重把握入罪标准,依法妥善处理。

正文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2020年1月22日,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委托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购买13万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总价值169000元,已全额支付)。

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通过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从威海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订购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3万只(订购价0.59元/只)。

1月25日首批4.8万只口罩到货,因需求紧迫,在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未验货的情况下,峨眉山市疾控中心直接将口罩搬运回单位拆封。

峨眉山市疾控中心此时发现,这批口罩外包装(纸箱)标注失效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内包装(口罩塑料袋)却标注失效时间为2018年2月,遂于1月26日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材。

1月28日,峨眉山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2月1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涉案罪名及时补充涉案口罩检验鉴定材料。

2月12日,公安机关收到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涉案口罩符合相关规定。

据查明,该批口罩生产厂商为威海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因破产重整,只有一半生产线运行。

疫情暴发后,威海市政府为解决市面上“一罩难求”的局面,支持该企业全线投产,向该企业提供300万周转资金、提供了采购原料的证明文件。

但是因内包装袋库存不足,威海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失效日期为2018年2月的内包装袋。

2月13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及时作出撤案决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呈现出领域广、规模大、案值高、危害烈的特点,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毒瘤。

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方式的界定和鉴定问题本解释第一条前四款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四种行为方式进行了界定。

1.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从字面上看,所有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但这样解释,诸如在一吨大米中掺入一把沙子等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也就被包括进去。

显然覆盖面太过宽泛。

从立法本意考虑,我们理解,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是该种行为的结果,即“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其中,产品的质量要求有些由法律、法规规定,有些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些由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2.关于“以假充真”我们理解,以假充真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例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

有一种意见认为,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也属于“以假充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也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理解,(1)刑法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而没有规定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犯罪,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也没有规定对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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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主体: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

(二)主观方面:学界通论认为该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看,这是完全正确的。

但在上述《解释》颁行后,笔者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也可能是过失。

根据《解释》:“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所谓“知道”,在此可理解为明知。

这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般持放任态度。

这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是一致的。

但对“应当知道”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经验及相关知识,应当注意到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

在此涉及到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问题。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职务要求所负有的特定职责。

“注意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否认识其行为性质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既有注意义务又有注意能力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即没有认识到其所购买的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从而产生了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是该罪的过失形态。

(三)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生产、销售。

第二,或者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既可是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可是未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刑法所关注的是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

只要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了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即可构成本罪。

在第二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个人不仅要有购买行为,而且要有使用行为。

因为依照《解释》的规定,该罪是一种结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结果时才可以成立。

(四)客体:从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安全。

惩罚该罪注重的是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现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后才能构成本罪。

如果仅有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行为而没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以该罪论处。

那么,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应为公共安全。

因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但其生产、销售、购买及使用行为已经是对医疗用品专门管理制度的严重损害。

但刑法并没有将此作为该罪处理。

可见在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这两者中,立法者显然更倾向于保护后者。

三、认定司法实践中,该罪屡禁不止,往往与一些医疗机构和个人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低价购买劣质医疗器材及医用卫生材料有很大关系。

鉴于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相对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来看,显然扩大了打击面,将该犯罪行为不仅限定在生产、销售上,还包括购买使用行为。

1、关于共犯形态。

该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它包括两种具体的个罪名即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由于该罪是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因而对生产者来说,一般伴随着销售行为,因为只有商品投放市场后才可能引起实害结果的发生。

生产、销售行为往往是互相依存的。

在生产者、销售者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就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种共犯形态中,一方的犯罪行为依赖于另一方的犯罪行为,二者相互结合,才使各自行为在刑法中具有独立的意义。

如果销售者自身又是生产者,则其仅成立一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由于该罪在客观方面所具有上述特点,就要求我们在对销售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同时,必须同时追究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2、关于罪数形态。

一般情况下,该罪在主观方面是以牟利为目的。

这就决定了其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的心理。

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材是为了追求其他犯罪结果如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则应依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处断。

如果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达犯罪目的而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以其行为特点分别依照牵连犯处理和数罪并罚。

前者如为了取得生产、销售资格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后者如为了打击报复检举人等而对检举人实施报复行为。

3、关于罪间界限。

第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前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后罪则只能是过失;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出现了严重危害结果,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前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上述区别,使二罪好像没有什么易混淆之处。

但是,当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而购买、使用从而发生了严重后果时,就容易在认定上出现混乱。

因为对于前述《解释》中的“个人”,笔者认为应是指医务人员,即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的职工和个体医生,而这与医疗事故罪中的主体资格是一致的。

而《解释》中的“应当知道”又说明了行为人行为时是出于过失心态,由这种过失而导致的结果也应被理解为是一种责任事故。

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就使二罪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犯罪构成上的重合性。

因而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基于一个行为就可能触犯两个罪名,这在理论上应属于想像竞合犯。

以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

第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依照刑法理论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出现竞合时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主、重法优于轻法为辅的原则,依据上述原则在认定二罪时就应注意: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万元时,受前罪对犯罪结果要求的限制,就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若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也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了严重危害但尚未达到《解释》中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但销售金额已超过50万元的,或者尚未达到《解释》中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但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四)妊娠控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2001}10号)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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