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分析题及答案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正确答案:B解析: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
如共有物的修缮等。
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乙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
故正确答案为B。
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
此点务必要清楚!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评析_二_

司法考试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10月/31日/第010版/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评析(二)刘行星 二、试卷二评析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包括4个科目。
(一)分值统计试卷二各科目分值分布与去年几乎一致,上下之差不超过一分,卷面分值比例符合考试大纲规定的要求。
(二)考点分析1.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科目中的第二大占公“门户”,也是检察官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之一。
刑法作为应用法学,以考查分论的具体罪名为主,约占23分,当然有的考题需要结合刑法总论的知识做答。
刑法总论约考了9分,总论与分论结合的考题约占7分。
刑法的命题特点是主要以小型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题目表述较长,文字阅读量较大,注重对司法解释的考查,现实生活中发案率高的犯罪成为考查重点,直接考查识记的内容不多(约占五分之一)。
犯罪主观要件、故意犯罪形态、正当防卫、数罪并罚、受贿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都是常考内容。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其在试卷中的重要性几乎与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相媲美,考了36分,考分逼近刑法。
本法多直接针对法条命题,题目主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管辖、回避、证据、上诉不加刑、取保候审等内容是考查重点。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科目分值占据试卷二的四分之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等重点内容出题较多,而行政处罚法内容偏少,新增内容“规章制定”和新修订内容“行政诉讼”都有可观的考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本科目同样以设置案例为考查背景。
三、试卷三评析(一)分值统计(二)考点分析1.民法民法是司法考试份量最重的一门科目,在一、三、四试卷中总共可占到80分,含划归于国际私法的民事法规的涉外部分、划归于经济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划归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试卷上也有充分体现,只是今年民法试题比大纲规定的卷面分值比例要少10分左右,总计考了约70分,而去年考了约80分。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03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在线练习版[答案与解析分开]:/exerlist-260-1.html 03年司法考试真题(前三卷)在线测试版[答案与解析分开]:/testlist-9-1.html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答案】B【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详解】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A选项正确;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因此B选项不正确,应选;C选项正确;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法的产生,因此D选项正确。
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答案】C【知识点】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详解】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本题中,公园的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保证公园花木的正常生长,因此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属于目的解释。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扩大解释,即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宽的解释。
在本题,公园的规定只是"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很明显超出了公园规定的字面涵义。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题一及参考答案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
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
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5.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二及参考答案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二及参考答案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3.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
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
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5.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正确答案:B解析: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
如共有物的修缮等。
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乙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
故正确答案为B。
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
此点务必要清楚!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答案
03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在线练习版[答案与解析分开]:1.【答案】B【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详解】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A选项正确;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因此B选项不正确,应选;C选项正确;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法的产生,因此D选项正确。
2. 【答案】C【知识点】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详解】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本题中,公园的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保证公园花木的正常生长,因此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属于目的解释。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扩大解释,即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宽的解释。
在本题,公园的规定只是"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很明显超出了公园规定的字面涵义。
因此,我们认为A选项也是可以的。
3. 【答案】B【知识点】法律保留的事项【详解】A选项,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B选项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事项,可以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C选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D选项,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
4. 【答案】A【知识点】法治与法制【详解】在中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但其并不是最早提出法治理论的人,因此甲的论点①错误;法治与法制存在重大区别,因此乙的论点②错误。
5. 【答案】D【知识点】法与社会【详解】法的相对独立性既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也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D选项错误。
2003年国家司考卷三真题
2003年国家司考卷三真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1.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2. 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3.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4.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5.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6.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累犯?7.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8. 下列哪种情形不构成自首?9. 关于刑罚的种类,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10.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11. 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12.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13. 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14.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15.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犯罪未遂?3.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4.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死刑?5. 下列哪些刑罚可以适用缓刑?6.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减刑?7.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假释?8.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 下列哪些证据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10.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三、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 简述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3. 简述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共1题,20分)某日晚,甲、乙、丙三人预谋盗窃一家珠宝店。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甲负责望风,乙、丙进入店内行窃。
期间,丙不慎触发店内报警装置,保安迅速赶到现场。
乙、丙被保安制服,甲趁机逃跑。
后经鉴定,被盗珠宝价值10万元。
1.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 甲、乙、丙三人的犯罪形态分别是什么?为什么?3. 如果甲、乙、丙三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他们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4.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甲、乙、丙三人分别判处适当的刑罚。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B2.C3.B4.A5.D6.D7.D8. B9.C 10.D 11.B 12.B 13.B 14.B 15.C 16.C 17D 18.B 19.C 20.B 21.A 22.B 23.C24.C 25.D 26.B 27.B 28.C 29.B 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ACD 32.AD 33.AD 34.ABCD 35.ABD 36.BCD 37.AD 38.BC39.AD 40.AD 41.AD 42.BCD 43.ABD 44.ABD 45.ABCD 46.ABC 47.ABD 48.AD 49.BC 50.AC 51.BCD 52.CD 53.BCD 54.ABD 55.ACD 56.AB 57.BC 58.ABCD 59.ABD 60.BC 61.ABCD 62.CD 63.ACD 64.ABD 65.AC 66.AD 67.ABC 68.AC 69.BCD 70.BCD71.ABD 72.ABC 73.ABC 74.ACD 75.ABC 76.ABCD 77.BC 78.BD79.AD 80.AD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81.ABD 82.ACD 83.AB 84.B 85.B 86.ABCD 87.C 88.C89.BCD 90.ABC 91.AC 92.C 93.C 94.C 95. CD 96.C97.D 98. BD 99. AC 100.AC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2003年司考卷四答案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一.【知识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拐卖妇女罪及其加重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数罪并罚问题;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详解】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由此可见,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人身自由,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其他权益;绑架罪有向被绑架人亲属非法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非法拘禁没有此目的。
行为人企图通过拘禁他人而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由于行为人索取的是自己的财物,因而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因而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郭某和张某还是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奸甲,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法定刑予以处罚,不单独成立强奸罪。
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强奸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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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分析题及答案2010-7-15 10:50 来源:法律教育网一、(本题9分)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拐卖妇女罪及其加重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数罪并罚问题;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详解】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由此可见,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人身自由,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其他权益;绑架罪有向被绑架人亲属非法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非法拘禁没有此目的。
行为人企图通过拘禁他人而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由于行为人索取的是自己的财物,因而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因而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郭某和张某还是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奸甲,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法定刑予以处罚,不单独成立强奸罪。
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强奸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以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没有所有权而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p#分页标题#e#6.答案称“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
认为此种见解有所不妥,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陈某将甲购买成功时即已告既遂,已经不存在中止的空间。
如果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中止,则明显违背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犯罪呈现结局”指的是犯罪已经形成预备形态、未遂形态或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之后的自动恢复原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对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即可。
二、(本题11分)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
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
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
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2003年5月4日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及详解】一、基本情况中存在的问题1.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正确的写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告人”二、诉讼请求中存在的问题2.仅仅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赔偿是不妥当的。
起诉人的请求要想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不仅必须向法院证明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物质损失,而且还要证明实际造成多大的损失,即请求的数额要具体确定。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是缺乏法律根据的,房屋采光被档不是犯罪行为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
4.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于精神损害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p#分页标题#e#三、事实与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5.没有详细叙述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
起诉人必须交待清楚损失的具体项目和实际数额;交待损失项目和数额时,起诉人要举证,并在诉状的第四部分集中表述。
四、尾部中存在的问题6.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民法第XX条、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处。
7.具状人的身份不合格,不应是胡×,而应是苗×。
胡某应为代书人。
8.没有写明致送法院的名称,应写明致送法院的名称。
9.没有附自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目录。
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附:(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份(2)证人××的证言(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4)××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张(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一份【知识点】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三、(本题7分)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答案】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
2.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
(1分)3.能。
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1分)。
4.由女子偿付。
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或答由张某偿付。
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分)。
5.不能。
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1分)。
6.不应赔偿。
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1分)。
【知识点】无因管理【详解】《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本题中情形正属于此。
对于无因管理重点要掌握的内容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本人义务、继续管理义务和报告、计算义务。
而管理人的权利包括: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要求本人清偿必要的债务、所受损害要求本人赔偿的义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则限于在管理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张某对该女子衣服损失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p#分页标题#e#四、(本题11分)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