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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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 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 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 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 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 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 或处3 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 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 至5 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 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 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 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该条涵盖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形。

1988年韩国刑法第268条规定:“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两百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各国的规定是基于行为人业务上的过失而致人死伤的规定,当行为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伤时,多以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论处。

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刑法中没有关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特别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

如果刑罚不以罪过作为适用的限度,仅以对社会成员的威慑,对犯罪人的隔离或最适当的再社会化为追求目标,无疑就是将刑罚变成了一种实现某种预防性刑事政策的随机的工具” ; “在根据行为以及行为人具体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不得以报应为由判处不必要的刑罚,在需要判处刑罚时,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由判处超出报应程度的刑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案判处重刑预防非法行医的效果不佳。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The verdict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
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 “情节严重”。
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死亡原因
THE Cause of death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 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基本案情:
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 主要因果关系:
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 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 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1.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 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 病的严重性。 2.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 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 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3.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 到心脏疾病)。 4.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 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 苏。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置讲诉

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置讲诉

国家中药局及卫计委批复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 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 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 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 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 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 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第一项是关于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形,这是从非法行医造成的 严重后果考虑的。该项参照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 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 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 形。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高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 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 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
第四项是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 形。该项规定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第三次违 法就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 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现 象蔓延的根源,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考虑到非法行医 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 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 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 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情节严 重”。

郭云娜非法行医附带民事赔偿案

郭云娜非法行医附带民事赔偿案

一、案情被告人郭云娜在没有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借住的本市广中西路老徐宅47号非法行医。

1999年2月7日上午7时后,被害人侯素梅在其小姑王凤勤的陪同下,至老徐宅47号要求被告人为之接生。

被告人作了检查,确认侯素梅超过预产期24日,产妇正常。

当日下午6时20分前后,被告人对侯素梅作了45°会阴侧剪后,侯娩出一男婴,婴儿无呼吸、心跳,被告人即为婴儿作口对口人工呼吸,并给婴儿注射呼吸兴奋剂和强心剂,但婴儿没有复活。

由于胎盘未娩出,被告人于下午6时40分给侯素梅行人工剥离胎盘术,取出胎盘时,同时取出一只节育环。

为防止胎盘残留于宫内,被告人给侯素梅注射了催产素。

随即,侯大出血并伴有呕吐。

当晚7时20分侯素梅被送往上海铁道大学医学院附属甘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急诊,至次日凌晨2时05分死亡。

同月11日,被告人郭云娜投案自首。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云娜无医生资格和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采用错误的助产方法,致新生儿出生时即因颅脑损伤死亡,侯素梅因产后大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国诉称:因被告人郭云娜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侯素梅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云娜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抚育费、赡养费及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3.06万元。

被告人辩称:其助产方法无错,新生儿非活产儿,新生儿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与其无关,其也未耽误被害人的抢救时间。

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但无赔偿能力。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云娜的助产方法正确。

司法鉴定仅根据新生儿肺浮阳性试验呈阳性即认定新生儿系活产儿,依据不足,结论错误。

被害人侯素梅被送至医院长达6个多小时后才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医院未积极抢救。

被告人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二、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云娜在未取得医生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胡万林再次因非法行医罪被判15年

胡万林再次因非法行医罪被判15年
调 查 显 示 ,我 国 水 源 地 水 质 不 达 标 的 原 因 ,既 有 自 然 因 素 ,一 些 地 区 受 资 源 条 件 限 制 ,水 质 本 底 值 存 在 超 标情况;也有人为因素,水污染问题严峻,湖库型水源地 富营养化问题日趋严重,大量重工业项目布设在大江大 河 沿 岸 ,江 河 及 周 边 的 流 动 污 染 源 风 险 较 大 ,直 接 威 胁 水源安全。
挣些钱花。
胡万林如今再入刑,但民众对“神医”出现的渴求未止。
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应该积极回应民众的呼声
与期待,否则骗子就会横行。
(李志全 李贵刚)
链接
“当代华佗”多次致人死亡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胡万林就被描述成几乎可以包治 百病的“当代华佗”,什么癌症、肝炎、高血压,在他这里都可以药 到病除。现代医学无能为力的癌症,在“神医”手下据说可达 90%的治愈率,一时间全国各地的患者朝圣般辗转来寻。然而, 这样一个“神医”多次因行医致人死亡。
水利部负责此次调查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地下水 水源地水质不达标区域,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北地区;地表 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区域,主要在水污染较为严重的流域 和地区。
“水源地水质不达标不仅增加制水工艺的复杂性,而 且新出现的不达标将造成一些水厂原有净水工艺需要调
整,增加建设和运行成本。更有甚者,有的水质不达标问 题很难处理,影响水厂的良性运行和用户的饮水安全。”水 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副主任闫冠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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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0 日 星期四
责编 / 韩梅 版式 / 任海 电话:85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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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林再次因非法行医罪被判 15 年
曾在上世纪 90 年代名噪一 时、并因非法行医被判入狱 15 年 的“神医”胡万林,出狱后不足 3 年,再次因同样罪名被判处 15 年 有期徒刑。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活中,很多人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证却擅自开设诊所为他人看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非法行医,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这在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阅读。

非法行医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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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很多都是祖祖辈辈就靠那些流传下来的知识看病,但是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一、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1、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划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个档次分别裁量,分别处以3万、7万和10万元的罚款。

目前较多地市采取这种方法。

2、依据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裁量。

具体为:对于未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健康损害,并不严重的,处6万元罚款;对于违法行未造成他人严重健康损害的,处10万元罚款。

3、依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来加以裁量。

如对于实施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依据违法所得进行裁量。

如通过对非法行医获得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后,结合执法实践,将违法所得进行划定不同的范围,依据违法所得由低至高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处罚。

即,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罚款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二、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

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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