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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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最新版教学参考材料案例

《建设法规》最新版教学参考材料案例

被告邓某辩称,自己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行为应当受《建筑
法》的调整,被告李某在把工程交给我时,没有审查我的资 质,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原告自 己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不当,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 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将
安装模板工程发包给邓某,而且作为私有房主没有义务审查 工人是否有施工资质。农村私房建筑也不适用《建筑法》的 调整,自己与原告何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章 建筑法律制度
先导案例
1. 背景 A施工公司中标了某高层建筑施工任务,但该公司拿到该工程后, 由于施工力量不足,就将该工程全部转交给了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 质的B公司。双方还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就合同单价、工期、 质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 B公司组织施工并完成了该高层建筑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 工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存在着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规定的质 量标准。建设单位要求A公司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 失。但A公司以该工程项目已交由B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赔 偿责任。 2. 问题 (1)A公司在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活动中有何违法行为? (2)A公司是否应该对该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案例
背景 某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
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 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支 护及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同时, 项目经理安排负责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当土方开挖至坑底 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大量裂纹,坑边部分 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停止施工, 撤离相关作业人员。但施工作业人员担心拖延施工进度对监理通知不 予理睬,继续施工。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下6名作业人 员被埋,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 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0904[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0904[1]
1.2.4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 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 化。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 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有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 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 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台 风、战争、暴乱等。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 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有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等。
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1.1 1.2 1.3 1.4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案例分析
1
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1.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土木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 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工程建 设协作关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1.1.2 土木工程法规的地位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将国家对建设活动 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组成部分。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调整,以刑法为自己强有力 的后盾。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之一是行政关系,因此部分内容属 于行政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部分内容属于经济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一部分归属于民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 同时”制度)。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间接手段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进行保护。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课程代码:0115521D5学时/学分:24/1.5课程类别:土木工程专业知识平台/选修适用专业:土木工程专业(道路与桥梁工程方向)先修课程:土木工程导论、土木工程材料、土木工程制图、材料力学、土木工程测量等。

后续课程:道路勘测设计、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等。

开课单位: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所属团队/团队方向:土木工程/道路与桥梁团队方向课程负责人:柳鹏一、课程性质本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专业知识平台选修课。

二、教学目标1、熟悉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

2、掌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3、掌握建设工程承发包法律制度。

4、掌握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5、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三、教学目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关系矩阵2、此表用√表示该课程教学目标对人才培养目标的相关度。

四、各教学环节对专业培养标准的贡献2、用整体贡献度汇总表示改课程各种教学环节对专业培养标准中知识、能力、素质的平均贡献程度。

3、教学环节可以是讲课、实验、课堂讨论、习题、社会调查等多种教学环节。

五、课程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含实践、自学、作业、讨论等的内容及要求)注:1、用*表示该教学内容为教学重点。

用#难点符号。

六、教学方法以课堂教学讲授为主,结合自学。

课堂教学以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承发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作为授课内容,紧密结合工程实际背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法律意识,采用启发式、探究式和互动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和自学获取知识,增加讨论课、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组织讨论。

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工程实践,养成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锻炼团队协作的意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和能力。

授课过程中,注重以工程实践为纽带,以项目为牵引,来组织各个学科知识的有机参与和整体建构。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教学设计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教学设计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教学设计前言众所周知,在建设土木工程时,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建设的安全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因此,对于从事土木工程相关专业的学生,了解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教学方案,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教学目标1.了解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与内容;2.熟悉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实施的各类规定;3.掌握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教学内容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与内容1.1 法律与法规的概念区别; 1.2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分类与特点; 1.3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主要内容。

2.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实施的各类规定2.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2.2 工程设计与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与要求; 2.3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2.4 竣工验收与质量评定的程序与标准。

3.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3.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在工程设计中的应用; 3.2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3.3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在竣工验收中的应用。

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针对案例的教学方法,以案例为基础,对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引导学生深入探究其应用。

教学资源本课程所需教学资源如下:1.《建筑法》、《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等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典型土木工程建设案例。

教学评估学生在课堂结束后需要完成一份课程后评估问卷,以评估本课程的教学效果和改进方向。

总结本文档设计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教学方案,并阐述了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要点,以便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课程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教案课程

教案(2015—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一册系部:建筑工程系课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班级:建工、道桥、测量造价、管理、监理、房地产教师:职业技术学院教 案授课题目章模块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授课时间1节第一节 概述检查签字授课时数2 授课方法讲授法教学目标掌握:建筑法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则了解:建设法规的概念教学重点 建筑法律体系的划分及表现形式的能力教学难点 建筑法律体系的划分及表现形式的能力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附记 导语:建筑立法的背景与必要性加强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加快国家经济的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重点难点 建筑法规的概念及有关说明 建筑法规的制定及表现形式 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本节基 本建筑法规的作用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附记一、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规的作用(一)规范指导建筑行为1、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2、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3、授权某些建筑行为。

(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二、《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及效力1、《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建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建筑法》的效力及调整对象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和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适用。

三、《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1、建筑许可制度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了解15分钟掌握25分钟重点难点40分钟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四、建设法规体系(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二)、建筑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技术法规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三)、我国现行建设法规简介教学内容、方法及过程附记建筑法规的适用效力1、时间效力:《建筑法》第85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土木工程教学大纲

土木工程教学大纲

土木工程教学大纲**土木工程教学大纲**一、基础知识1. 土木工程概述- 定义及历史发展- 土木工程的分类和特点2. 土木工程材料- 混凝土、钢材等主要材料介绍- 材料性能及应用领域3. 土力学基础- 土体性质及分类- 土体力学参数及应用4. 结构力学基础- 结构受力分析原理- 结构设计基本原则5. 工程测量学- 测量方法及仪器介绍- 地形测量与工程测量的应用二、设计原理1. 土木工程设计概论- 设计流程与方法- 设计规范及标准2. 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原则与方法- 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设计3. 基础设计- 地基基础设计原则- 岩土工程及地基处理技术4. 道路与桥梁设计- 道路设计要点- 桥梁设计原则及分类5. 水利工程设计- 水文学基础知识- 水利工程设计方法与流域规划三、施工技术1. 施工工艺- 土建工程施工流程- 建筑物施工工艺及注意事项2. 施工设备与施工现场管理- 常用施工设备介绍-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 土木工程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检验与测试-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四、工程案例分析1. 案例一:XX大桥工程设计与施工 - 工程背景及设计要点- 施工过程中的挑战与解决方案2. 案例二:XX水利工程改造- 水利工程改造的设计方案- 施工中的技术创新与应用3. 案例三:XX道路工程施工管理- 道路工程施工管理流程- 施工现场安全与质量控制措施综上所述,土木工程教学大纲涵盖了土木工程的基础知识、设计原理、施工技术以及工程案例分析等内容,旨在培养学生对土木工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能力,为未来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学生将掌握土木工程相关知识,为将来的实践工作做好准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和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规划应当科学编制,并保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且强调了工程建设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改建、迁移、拆除以及经营、使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一章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包括满足安全、经济、美观和适用的要求,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环保、文明使用等方面的责任。

该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全面优先发展,并且强调了节约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洪抗旱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该法规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应当优先发展,保证交通需求和公路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此外,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加强公路交通标志符号和设施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综上所述,以上法规案例对土木工程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生活安全。

土木工程建设者在进行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时,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并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木工程建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土木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法规》教学大纲.doc

《建设法规》教学大纲.doc

《建设法规》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807314013课程名称:建设法规英文名称:Constru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0 实验学时:0学分:2适用对象: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先修课程:《法律基础》、《经济法》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本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教学基本要求学完本课程后应达到以下要求:1、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知识,对现行建设法规掌握和理解。

2、掌握建设法律知识,并能运用建设法规的规范和要求正确分析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3、在今后的工作实际中,具有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办事的能力,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教学内容及要求(一)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概论了解建造师注册管理、执业管理;了解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监督管理;了解法律体系、法的形式;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掌握代理制度、债权制度、物权制度;了解知识产权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2.建筑法掌握施工许可制度、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程发包制度、工程承包制度、工程分包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3.招标投标法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掌握招标程序、投标的要求、联合体投标、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中标的要求;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4.安全生产法及许可证条例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了解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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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

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4月16日
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
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
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
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
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同时考虑到
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
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
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
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
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
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2
2006年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位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某市公务署提供该工程
的设计图纸。

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款项支付、结算等都作了详细约定。

2006年6月,供水管线工程进行部分隐蔽之前,承包方某建筑安装公司通知该市公务署派人来进行检查。

然而,市公务署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由于未经检查,某建筑安装公司只得暂时停工,使得其他后续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施工,该公司为此蒙受了近190万元的损失。

工程逾期完工后,发包人即该市公务署拒绝承担某建筑安装公司因停工所受的损失,反而以承包人逾期完工应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本案的纠纷是因隐蔽工程的验收而产生的。

所谓隐蔽工程,是指被建筑物遮掩的工程,包括地基工程、钢筋工程、承重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修与设备工程,建筑物的地基,供水、供气、供热管线、电气管线都属于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整体工程竣工后不便于验收,而隐蔽工程的质量又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一般是在承包人自检合格以后48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开始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相应记录。

发包人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内进行检查,并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同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封闭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破坏已覆盖的工程并于检查后修复,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事后发包人又要求检查的,检查费用的承担需分两种情况而定:一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项工程任命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查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中承包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供水管线工程隐蔽之前通知了发包人即市公务署前来检查,而市公务署迟迟不来检查,致使承包人被迫停工,造成190万元经济损失。

市公务署没有及时检查与该工程逾期完工有直接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所以,法院驳回了该市公务署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承担承包人某建筑安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190万元。

案例3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A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歌舞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层高、建筑面积为1405平方米的歌舞厅,工程造价为230万元,工期为一年。

当第一层建设一半时,A娱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

在停工期间,A娱乐公司被B公司收购。

B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而且与某国家级建筑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欲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在协议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个月。

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 公司赔偿损失,市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B公司收购了A公司,应承担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B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当承担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

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案例4
2000 年11月30日,秀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兴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嘉兴市西马桥小区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工杨某、沈某两人对房管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

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案例分析]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

(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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