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参考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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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提纲

企业自查提纲

企业自查提纲一、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进行虚假备案单证、未按规定备案、增值税退(免)税凭证为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行为。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五)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六)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八)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九)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十)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十二)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十三)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十四)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十五)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二、是否存在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文)的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三、是否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企业税收自查提纲(通用版)

企业税收自查提纲(通用版)
企业税收自查提纲(通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自查提纲(通用版)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提纲参考如下:一、增值税(一)进项税额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4.是否存在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6.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7.用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重点税源企业调研提纲

重点税源企业调研提纲

重点税源企业调研提纲
重点税源企业调研提纲
一、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架构、资产情况;近年发展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主要产品情况;市场环境及价格变动情况等。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简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情况,实现利润情况。

其中,重点介绍上年四季度生产经营情况,对今年1月份所得税预缴数据及1、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同比、环比)。

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包括预计调整项目及金额、预计补(退)税金额。

三、一季度、上半年及全年预测
1、企业所得税:对今年一季度实现利润情况及全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预测(纳税情况考虑上年实际入库,即4、7、10月份预缴所得税情况),包括企业具体相关指标,如销售收入、各项主要费用、利润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等。

2、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产品产销量、价格、库存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量、价格、库存情况;实现税收情况(指预测期间的实际入库税收)。

四、企业发展前景
简要介绍企业发展情况,涉及扩能、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
详细介绍项目情况:
1、项目内容及投资、建设情况;
2、项目进展及竣工、投产时间;
3、竣工投产项目对税收的贡献情况。

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附件:2通用自查提纲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一、营业税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一)收入方面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自查提纲

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自查提纲

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自查提纲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2015年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自查提纲2015-07-02 14:47 来源:税屋| | | |(一)进项税额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劳务和服务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含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是否真实合法:(taxshts)是否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与购进、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将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擅自扩大运费抵扣基数,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发票金额如保险费等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有无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

3.是否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采购的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作为初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6.是否存在“营改增”之前应取未取不得抵扣的发票,而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重点税源企业自查报告

重点税源企业自查报告

重点税源企业自查报告税源自查重点报告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检查报告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重点税源企业标准篇一:涉税风险自查报告税务自查报告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

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

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

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度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项目金额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重点税源自查自纠

重点税源自查自纠

重点税源自查自纠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是国家税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而税源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工作的效果。

为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加强对税源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纳税合规,遵守税法律规定。

二、重点税源自查自纠的重要性1. 促进税收合规。

通过自查自纠,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税收问题,避免因税收违法而引发的处罚和罚款,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企业主动开展税源自查自纠工作,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有助于税收的稳步增长。

3. 填补税收漏洞。

通过自查自纠,可以发现税收漏洞和规避税收风险,防止企业因未进行自查自纠而遗漏应纳税款项。

4. 增强企业诚信。

企业主动开展税源自查自纠工作,能够展现企业的诚信和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纳税形象,提升企业的社会信誉。

三、重点税源自查自纠的内容1. 营业税营业税是企业经营所得的税收,税率相对较高,企业在开展自查自纠时需重点关注营业税申报和缴纳情况,确保按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 自查营业税的票证企业应对营业税的票证进行检查,比对发票与账目的一致性,及时核实并纠正异常,确保票证真实有效。

- 自查营业税的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旧费用,确保折旧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因折旧计算不当而影响税收申报。

- 自查营业税的欠缴问题企业应对已缴纳的营业税进行核查,确保纳税金额的准确性,避免因欠缴而引发处罚和罚款。

2.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企业在增值税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对增值税的自查自纠。

- 自查增值税减免问题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核实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资格条件,确保申报准确、合规。

- 自查增值税发票管理企业应严格管理增值税发票,及时处理损坏、丢失等情况,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通用自查提纲自查时期,企业应严厉依照税法规则对全部消费运营活动停止自查,应涵盖企业消费运营触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一、营业税重点反省能否存在以下效果:〔一〕营业支出能否完整及时入账1.现金支出不按规则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支出不按规则入账。

3.支出临时挂帐不转支出。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征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支出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则的时间确认支出,递延征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有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钱清楚偏低又无合理理由,申报征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则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实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自查各项应税支出能否全部按税法规则缴税,各项本钱费用能否依照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的规则税前列支。

详细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效果:〔一〕支出方面1.企业资产评价增值能否并入应征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能否未并入当期应征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支出能否未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支出能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作制原那么确认计税的效果。

5.能否存在应用往来账户延迟完成应税支出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支出或权益能否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7.能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征税调整。

8.能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则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9.能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10.能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域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钱费用方面1.能否存在应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本钱。

2.能否存在运用不契合税法规则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本钱费用。

3.能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本钱费用:在本钱费用中一次性列支到达固定资产规范的物品未作征税调整;到达有形资产规范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停止征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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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参考提纲自查期间,企业应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涉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涵盖全部应纳税种。

一、增值税(一)进项税额1.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是否票面所记载货物、劳务和服务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含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下同)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与购进、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擅自扩大运费抵扣基数,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发票金额如保险费等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有无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

3.是否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采购的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作为初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6.是否存在“营改增”之前应取未取不得抵扣的营业税发票,而滞后取得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销项税额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确认: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未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确认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只将余款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出售固定资产、副产品等不计、少计收入等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是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而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纳税人兼有不同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按规定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存在人为调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的情况;是否将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情况;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业务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免税项目是否依法核算: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是否符合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如未作销售,是否符合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有关规定。

以旧换新业务(金银首饰除外),是否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还本销售业务是否存在以扣除还本支出确定销售额等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从而减少应税收入等情况。

二、营业税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确认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纳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四)兼营不同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税前扣除,应至少涵盖以下方面:(一)收入方面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补贴、收到政府奖励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扩大免税收入范围,将债权性投资收益或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而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应属本单位的应税收入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的情况。

10.售后回购业务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以旧换新业务是否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1.是否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税前列支应由其他人负担的成本费用;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

2.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存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预提上述三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将不得列支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计入福利费未作纳税调整;计提的工会经费是否上缴工会部门并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3.是否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变通费用列支范围,将应记入业务招待费范畴的费用记入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等支出项目。

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列入当期损益予以税前扣除的情况;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5.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跨年度列支的费用在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7.损失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8.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减少应所得额;是否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是否未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是否存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未按规定期限摊销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是否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及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9.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当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特别是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和研发费占收入总额比例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税前扣除。

10.企业重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计税基础是否核算正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应的资产折旧及摊销是否符合规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减值是否违反规定调整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信托投资事项的,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理。

(三)关联交易方面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境内企业向境外分配股利、支付租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境内有义务的款项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四、个人所得税自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一)为职工超标准缴纳的年金、以年金等名义发放的津补贴、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

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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