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讲义 law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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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四章 海洋法54 第四章海洋法

三、专属经济区
第73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1.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
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 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 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 程序。 2.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 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 应诉诸公约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 处理。
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即指连接两
二、内海水、领海和毗连区
(二)领海 1、领海的概念。即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 接的一带海域。
2、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 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但根据国际 法,沿海国的领海主权要受外国船舶无害 通过权的限制。
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 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 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之下;对所有国家 开放,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享 有公海自由的各项权利。
(三)公海的法律制度
1、航行制度。公海航行是自由的。任何 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 权在公海上行使其悬挂自己国家旗帜的 船只。
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实践 中一般采取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和平行 线法三种方法来划定领海外部界限。
二、内海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毗连区 1、毗连区的概念。即指在领海以外而又毗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主讲人:李寿平 法学博士、教授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the sea):概念、资源和价值 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 海洋法的历史: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二、海洋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所有国家的船舶,无论是沿海还是内陆国家,均 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协议-等距离中 间线和特殊情况(agreement-equidistance/median line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规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协议划 定与公平解决方法 北海大陆架案 临时安排与共同开发(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and joint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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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寿平
第六节 公海 3、公海上的管辖权制度
船旗国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flag status) 专属管辖权的例外 (1)登临权(right of visit) (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
主讲人:李寿平 法学博士、教授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the sea):概念、资源和价值 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 海洋法的历史: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二、海洋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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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所有国家的船舶,无论是沿海还是内陆国家,均 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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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协议-等距离中 间线和特殊情况(agreement-equidistance/median line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规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协议划 定与公平解决方法 北海大陆架案 临时安排与共同开发(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and joint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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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海 3、公海上的管辖权制度
船旗国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flag status) 专属管辖权的例外 (1)登临权(right of visit) (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第五章海洋法(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 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方的 领水扫雷,发现22颗德国制式水雷。但英国海军 的行动遭到阿方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 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 尼亚在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 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 阿方责任。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 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 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1947年5月22日, 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四、现代海洋法的基本特点
1、具民主性、进步性 2、具科学性、先进性 3、规模化、法制化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 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方的 领水扫雷,发现22颗德国制式水雷。但英国海军 的行动遭到阿方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 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 尼亚在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 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 阿方责任。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 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 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1947年5月22日, 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四、现代海洋法的基本特点
1、具民主性、进步性 2、具科学性、先进性 3、规模化、法制化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公约
一、定义
国际海洋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是1982年12
月10日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结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总共包含了320多项协议,其中
涉及领海范围、沿海权和其他海洋权利等内容。
二、范围
国际海洋法公约定义了海洋权属、海洋正当使用、海洋安全、海洋经济管理和环境保
护等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膜拜天捍地者,是推动全球海洋
的开发和保护的重要工具。
1、领海范围:公约要求在各国的领海内,拥有主权管辖权,且只有在领海内的航行
权和经济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且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定义了新的12海里毗连海岸线为国家
实现领海:12海浪,24海里毗连海岸线领先沙洲,24海里滩外管辖权,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
2、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拥有防卫区、贡品区、渔业禁海区、渔业管理区、特殊
行政区、划定海洋特别的贡品等概念,以解决沿海国与跨国贸易、跨国捕捞等相关权利问题,维护沿海国拥有的经济权利。
三、实施
有鉴于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全世界各国政府广泛地运用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认可和全面实施此公约的各项规定。
因此,本公约及其各项规定是成为全球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维护海洋合理
利用,维护国际海洋稳定,推动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文件,也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就受到
联合国会员国广泛推崇和奉行的国际条约之一。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一

4.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不影响群 岛水域的地位,以及群岛国对 群岛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及资源的主权。
内水(内海)
1.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 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 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 承担条约义务。
领海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 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 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内 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船 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海 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国家领土的一部 国家领土的一部 分。 分。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或公海的特 殊部分。
群岛基线包 围的水域。
自成一类的 海洋区域。
内水(内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 外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 管辖权。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 海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 大。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提出请求。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 以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 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 权利义务。 (3)例外:① 依国际法享 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 务船。② 事件不牵涉沿海 国利益或纯属船舶内部事 务,通常由船旗国负责。 2. 自由决定港口是否向外 国船舶开放。
沿 海 国 权 利 义 务
内水(内海)
1.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 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 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 承担条约义务。
领海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 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 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内 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船 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海 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国家领土的一部 国家领土的一部 分。 分。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或公海的特 殊部分。
群岛基线包 围的水域。
自成一类的 海洋区域。
内水(内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 外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 管辖权。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 海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 大。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提出请求。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 以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 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 权利义务。 (3)例外:① 依国际法享 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 务船。② 事件不牵涉沿海 国利益或纯属船舶内部事 务,通常由船旗国负责。 2. 自由决定港口是否向外 国船舶开放。
沿 海 国 权 利 义 务
国际海洋法

公
海
1、概念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
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括 :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
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
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 服务井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 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 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 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 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定其领海宽度。但是,这一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得超过12海里。 目前,12海里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领海宽度,据统 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 海里。
2、领海的界限
(1)内部界限
即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 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的分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用交圆法、共同正 切线和平行法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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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洋法概念 • 二、历次海洋法会议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二节 内 水(Internal waters)
• 一、内水的概念
•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包括领
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waters on the landward side of the baselin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r port facility.
• 2. Passage shall be continuous and expeditious. However, passage
includes stopping and anchoring, but only in so far as the same are incidental to ordinary navigation or are rendered necessary by
purpose of:
• (a) traversing that sea without entering internal waters or calling at
a roadstead or port facility outside internal waters; or
• (b) proceeding to or from internal waters or a call at such roadstead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二节 内 水(Internal waters)
• 一、内水的概念
•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包括领
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waters on the landward side of the baselin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r port facility.
• 2. Passage shall be continuous and expeditious. However, passage
includes stopping and anchoring, but only in so far as the same are incidental to ordinary navigation or are rendered necessary by
purpose of:
• (a) traversing that sea without entering internal waters or calling at
a roadstead or port facility outside internal waters; or
• (b) proceeding to or from internal waters or a call at such roadstead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一、海洋法的概念 (the law of the sea)

3、我国的海峡制度
琼州海峡;
渤海海峡;
台湾海峡;
八、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指群岛国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
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由该基线所 包围的海域。 限制: 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面积和 陆地面积比例为1:1到9 : 1; 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道”与无害通过权。
根据属地优越权,各国对本国领海内发
生的犯罪行为,有权管辖。但实践中, 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及本国的安全和 利益考虑是否管辖。 沿海国对仅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 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干涉态度。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享有豁免权。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九、公海 (high sea or open sea) 1、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 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 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与传统公海概念不同(领海 之外就是公海)。
2、公海的法律地位
◆ 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原则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 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 权之下。 ◆公海自由不是绝对的。
Unclos 1982
海洋宪章
优于
1960
1958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海 洋 法 的 编 纂
二、内水(internal waters)
1、领海基线(baseline) 陆地和内水同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2、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中国政府可制定相关的法律;
外国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我国领海 上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