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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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5.29•【文号】法释[2003]第9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第9号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

【前言】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下进行全面梳理,让更多的矿业从业者有进一步的了解。

01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采矿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采矿定罪量刑标准

RESOURCES GUIDE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遏制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入罪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价值认定等实体问题和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处理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等程序问题。

按照《解释》,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解释》,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形成了利益链条,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有效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还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从宽处理情形,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最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0613

最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0613

最新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采砂类犯罪的办案难点及建议

非法采砂类犯罪的办案难点及建议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非法采砂类犯罪的办案难点及建议◎王霄节黄胜彬砂石资源是河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水 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非法采砂犯罪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并威胁航 道与防洪安全。

近年来,各地均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笔者通 过钟祥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法采砂类一审公诉案件,简要剖析办理此类犯罪案 件过程中发现的难点,并提出办理建议。

―、非;'撕少类案件总体情况截至2020年7月,该院共办理非 法采砂一审公诉案件12件。

其中, 2019年办理8件,2020年办理4件。

2019年以前基本没有办理过非法采 砂案件,这与非法采砂类案件的立法 背景以及近年来愈渐受关注有关。

从 法院判决的情况看,目前已被判决的 案件有8件10人。

其中有2件3人被 判缓刑(实际为同一案件的同案犯,先 后到案),其他人均被判监禁刑。

另有 1名收砂者因为实施了明知砂石为非 法开采而收购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对其定罪处罚。

二、非;罪易辦点分析(一)市场需求大、利润高,不法分 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逐利。

2018 年以来,砂石供不应求,河砂价格成倍 增长,被告人为追逐髙额利润,罔顾国 家关于砂石采集生产的法律法规,以 私采、盗采等方式开办违法砂场,非法 获利。

以该院2019年办理的马某非法 采矿案为例,被告人居住地无正规销 售河砂点,周边乡镇河砂需求大,有价 无市局面突出。

其占有的村汉江堤坝 外40亩河滩,非法经营采砂场。

(二)低成本、少监管的私采河砂 犯罪对河道生态产生了严重破坏且不 易恢复。

非法采砂的犯罪性质类似于 盗窃犯罪,投人少,产出多,犯罪分子72 I利用居住在河滩地的地理位置优势, 只需一辆铲车和货车即可采砂获利。

如该院2019年办理的艾某非法采矿 案,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 人通过蹲点观察,在其居住地河段堤 外的两处河床,待水位下降后有大量 河砂可采。

关于非法采矿罪认定中的难点及对策

关于非法采矿罪认定中的难点及对策

者单处罚金 ;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的 , 和执法部门 打游击 ”的手段 ,非法盗 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采 ; 的即使被 抓获 。 有 在处罚决 定书 面 金。单位犯本罪 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 通知书送达 前 , 已 早 更换 矿主 、 换人
本 罪 的 客观 方 面 包括 以 下三 个 要 素 :1 源 , () 甚至造 成 了土地 、 河道 等的破坏 , 引
【 文章编号 :0 9 1 1~ 2 1 )4 2 — 2 管理 活动和 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所 有权 。 有恃无恐 , 10 — 4 6 (00 0 — 8 0 变本加厉 , 不仅破坏了矿产资
獗 ,因此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手 段予 以严 厉 打 未 被 有 关 部 门 发 现 或 被 制 止 后 停 止 开 中 ,发现行为人擅自开采国家规 定实行
击。 国十分重视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 ,先后
采 ,即使 造成 了破坏矿产资源 的后果也 保 护 开 采 的 特 定矿 种 比较 困难 。一 旦有
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重要来 源 ,是国家经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不能构成 本 济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矿产 资源属 于 罪 。 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 的合理开 区 分 罪 与 非 罪 的 界 限 关键 在 于客 观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与结 果 , 因此 非 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 方面 ,
的认 定 中 。建 议逐 步取 消行 政 处 罚作 为 的行为。其 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的, 处三 责任 ,但事 实上他们在被抓获之前已经
认 定 非 法 采矿 罪 的 前提 程 序 ,并 提 出相 年 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并处或 造成 了很大的破坏后果。他们有的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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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
非法采矿罪是指越过国家有关规定,违法采矿,或者偷偷私自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破坏了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危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进程加快,非法采矿现象屡禁不止,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之一。

因此,如何对非法采矿罪进行司法认定,是当前矿业管理领域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之一。

一、非法采矿嫌疑人的认定问题
对于非法采矿罪的立案和起诉,需要对非法采矿嫌疑人进行认定。

认定非法采矿嫌疑人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定其是否有矿产资源开采权;二是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1.认定其是否有矿产资源开采权
矿产资源开采权是由国家授予的,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情况下,非法采矿行为就存在罪责。

因此,在认定非法采矿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时,需要先认定其是否具有矿产资源开采权。

对于一些没有依法取得矿业权的个人和非法组织来说,其采矿行为就是非法的。

2.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在确定非法采矿嫌疑人是否犯罪时,需要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非法采矿行为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越过了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采矿行为;二是偷偷私自开
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破坏了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当然,非法开采行为的认定需要与矿产资源的性质、开采方式、采矿设备等有关。

对于一些小覆盖面积、矿产资源质量较差的地区,矿业管理部门并不会对其进行开采许可,当出现非法采矿行为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

二、非法采矿行为的证据难题
在确定非法采矿行为存在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非法采矿行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可能有一些困难。

以下是一些存在证据难题的非法采矿行为:
1.山体露天采矿难以取证
一些非法采矿行为存在于山区、边远地区、荒野和无人区,这些地区通常没有相关的监管设施和技术,且采矿活动十分隐蔽。

由于缺乏证据,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理难以开展,反而让非法采矿行为更加猖獗。

2.非法开采尚未取得采矿许可的矿产资源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存在失职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非法采矿活动长期存在和猖獗,且非法采矿人员往往隐藏、冒名顶替等。

对于这些非法开采尚未取得采矿许可的矿产资源的采矿行为,如何查证证据也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3.非法采矿活动使用光合成人造氧气呼吸器等一些技术手段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非法采矿行为者会利用高科技手段,特别是光合成人造氧气呼吸器等设备,以减小抓捕的风险。

如何查找和提供相关的证据难度较大。

三、非法采矿罪和其他罪名的选择问题
在认定非法采矿罪时,存在和其他罪名的选择问题。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非法采矿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定罪时也需要灵活掌握。

1.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生态环境罪的区别
破坏生态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区或者其他特定区域内非法开采、运输、贮存危险废物、有毒物质等行为。

其犯罪对象是生态环境,罪行轻重取决于破坏程度的大小。

非法采矿罪则是指破坏地质矿产资源安全和矿山环境,在地下、地表等地方通过非法采矿获得经济利益等行为。

其犯罪对象是矿山环境和地质矿产资源,罪行轻重取决于损害的矿产资源价值的大小。

2.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对矿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有关。

如果是非法采矿嫌疑人贿赂矿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被认定为行贿罪。

如果矿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非法采矿嫌疑人作出不公正的裁定,则可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3.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区别
非法采矿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区别在于罪行的性质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农用地上非法建设或者占用农用地以获得经济利益等行为。

非法采矿罪则是指非法采矿活动。

四、非法采矿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除了认定非法采矿罪嫌疑人的难点,如何定罪量刑也是矿业领域破解的难点之一。

矿业资源价值的高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是量刑的三个主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虑采矿的滥用情节和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等问题。

五、结论
总之,解决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需要在规范矿业管理、强化监管措施、加强执法部门人员的素质等方面下功夫。

司法部门需要在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认真查找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规定、正确量刑,以保障公正、严肃和有效的司法程序。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矿的法律援助、司法教育和公众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加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矿业管理和监管措施
非法采矿的根源在于矿业管理和监管措施不完善,导致一些人
为了追求利益而冒险采矿。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罪,需要加强矿业管理和监管措施。

1.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保护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业管理的基础,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达到矿产资源的最大利用和保护,为非法采矿的产生奠定基础。

因此,政府应该继续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并加大对矿区保护力度,防止非法采矿者趁机采矿。

2.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
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业权的管理和监督,落实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于规范和防止非法采矿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矿业权的审批和检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制止。

3.提高矿业工作人员的素质
矿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是保证矿业管理和监管有效开展的基础。

加强矿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应有的职责,为防范非法采矿行为提供有力的支持。

4.加强矿区安全管理
非法采矿活动容易引发矿难事故,对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威胁。

因此,政府应加强矿区安全管理,尤其对非法采矿行为应加强
监控和制止,进一步加强矿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持续加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力度
除了加强矿业管理和监管措施,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也是对非法采矿罪的有效打击。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需要加强执法人员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发扬审慎性原则,确保打击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执法部门的力量
非法采矿活动非常复杂,执法部门的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因此,需要加强执法力量,通过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等措施,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打击和防范非法采矿行为。

2.提高执法水平
非法采矿活动追踪调查的技术要求较高,需要用到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

执法部门需要根据需要增加新型的装备和技术,提高采矿活动追踪调查的技术水平,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3.发扬审慎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是检察和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和量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扬审慎性原则,严格掌握犯罪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坚决保护公
平正义。

八、加强宣传和教育
同时,宣传和教育也是切实有效地防范非法采矿行为和打击非法采矿罪的重要手段。

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包括普及矿业法律法规、呼吁广大民众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加强对矿业管理部门和矿工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政府和司法机构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普及矿业法律法规的工作。

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宣传单,发放手册等形式,加强对广大民众的矿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矿业管理部门和矿工职业道德的教育
矿业管理部门和矿工是防止非法采矿和打击非法采矿的重要力量,因此需要加强对其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开展非法采矿活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矿业管理部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或者与非法采矿者勾结。

3.呼吁广大民众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
广大民众是保护矿产资源安全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关键力量,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需要加强对民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推广,鼓励大家主动举报非法采矿行为,
共同参与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全。

九、结论
非法采矿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需要政府、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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