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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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的合规管理要点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的合规管理要点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的合规管理要点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骨干” 与“基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柱作用。

投资行为是国有资产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国有企业重要经济行为,投资质量在一定程度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合规性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行为合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投资业务流程为主线,对有关投资合规的基本问题作出分析,以期能够指引国有企业合规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合规管理前言:国资监管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中央国资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资国企监管体制,提高国资国企监管效能的决策部署,云南省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云国资改革【2021】293号)《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国资改革【2021】294号)等监管文件,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行为,推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的定义(一)云南省省属企业的定义云南省省省属企业(下文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二)投资的定义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

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

金融投资是指一年期以上证券、基金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额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二、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合规管理的意义合规管理是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一种自我治理方式,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维护公共秩序与经济秩序、防范合规风险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企业商业竞争力与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是企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的不二法门。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监察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比照市级国资营运公司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其他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上单位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各县(市、区)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依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执行。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全部或者部份实质性灭失,或者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企业工作人员),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赋予相应处理的工作。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二)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三)惩防结合原则。

通过惩戒有关责任人,催促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和执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市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以下简称出资人)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同时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转融券业务、租赁期连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商业除外)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 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1年版)》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含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公司)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各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

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既考虑资产规模实际也考虑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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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各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

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既考虑资产规模实际也考虑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集团管控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购销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三)工程物资未按照规定招标的。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

(七)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的。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

(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购建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

(六)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

(二)设立“小金库”的。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七)因企业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控执行不力的。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的。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的。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

(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

(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国(境)外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境)外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其他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外,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占有(备案)、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新注册、变更公司审批核准的。

(二)国(境)外企业未以企业名义及时在当地办理企业的自有物权、出资权益、特定资产的法定登记,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

因驻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等原因,企业需以个人名义但未经上级核准授权,以个人名义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

(三)国(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权限批准(或上报审批),并未按照驻在国(地区)的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的。

(四)未对国(境)外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统一管理,未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未规定年度经营规模、交易权限和运作模式等重要事项的。

(五)从事国(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未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

(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国(境)外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或发生刑事案件,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管理不当、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或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认定中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有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有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实际,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参照中央企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国资委明确和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资产规模总额为截至责任认定年经审计确认的资产规模总额按照国有股比例计算的金额。

违规行为造成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为截至责任认定年经审计确认的国有资产损失金额;违规行为造成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为截至责任认定年经审计确认的,按照国有股比例计算的国有资产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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