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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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0•【文号】国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物流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物流降本增效积极推进,社会物流成本水平保持稳步下降,但部分领域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出现阶段性上升,难以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

加快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

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交通运输部负责)(二)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治超执法标准。

分车型、分阶段有序开展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工作,逐步淘汰各种不合规车型。

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

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交安监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平安工程、廉洁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部署,按照《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工作要求,做好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为统领,深化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进高水平建造和精细化管理,打造“安全耐久、经济绿色、传承百年、人民满意”的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安全、高品质服务、高品位文化,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

(二)基本原则。

——优质安全,服务民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助力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

——目标导向,注重质效。

坚持目标导向,破解制约工程建设安全耐久的关键问题,实现工程质量更加可靠耐久、工程维护更加便捷高效,促进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安全效益相统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国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

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要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9.12•【文号】交公路发〔2023〕132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交公路发〔2023〕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强化工程技术支撑,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推动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坚持服务大局、强化标准供给,坚持分级管理、整合提升,坚持先进适用、创新引领,坚持开放融通、共建共享,结合交通强国试点等工作,加快推进公路工程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不断建立健全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要求、适应数字化发展的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提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适用性、创新性、引领性,推动中国公路工程技术和标准进入世界前列,为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路交通提供有力支撑。

二、着力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一)建设高质量的公路工程通用标准。

1.强化基础标准。

以基础设施“硬联通”和制度规则“软联通”为导向,强化公路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养护、运营、管理等基础性标准制定,提炼并加强总体性和共性技术要求,不断完善公路工程基础标准。

2.强化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供给。

以现代工程技术理论为支撑,以公路全生命周期理念为指引,不断完善技术标准,提升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耐久水平以及公路网的韧性。

深入推进先进的智能化、标准化现代工程设计施工,加大高性能材料、现代化装备以及施工技术的工程应用。

提高公路路面、桥梁结构等建造制造质量和安全耐久水平,促进公路建造制造工业化产业化发展。

我国物流及流通行业近三年国家政策盘点与分析

我国物流及流通行业近三年国家政策盘点与分析

我国物流及流通行业近三年国家政策盘点与分析最近几年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不见好转,国内经济也受到全球经济下行及过去几年经济政策影响,发展正面临从高速向中低速的新常态过渡;国家倡导发展新经济、互联网经济,充分认识到物流和商贸流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近三年,由国务院和发改委、商贸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发布的关于物流和商贸流通的政策、指导意见、规划五六十个,平均每个月都有一到两个文件下发,可见国家对物流及流通领域的重视!几千年的集权政治对中国人思想影响巨大,中国的政商环境决定,你做任何商业活动都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及导向;国家任何政策的制定、出台都有其复杂的政治、经济背景,也是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地研究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及政策内容,顺应政策,就是顺应大势,得到政策的支持,能创造良好的政商环境,对本企业发展有利无弊。

叭叭速配创始人饶小波凭借自己在物流行业深耕细作十几年的经验为我们大致对近三年物流及流通领域相关的规划、政策、文件进行盘点,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先看两个统计图A2014-2016年国家各部门下文数量及比例分析可以看出,主要是由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导进行物流及流通领域政策的制定和下发。

22014-2016年各年文件涉及领域统计可以看出,近三年来,国家主要政策集中在政策供给、物流规划、多式联运、电商和快递以及标准化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2015年以后,政策及文件下发更频繁和细致化,政策具有延续性,对之前年份的政策进行再强调和制定行动方案,这也是国家务实、强调政策的落地可执行性,对比之前“政策年年有,不见有执行”来说,是一大改进;到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新增了对物流信息平台、无车承运人和降本增效的关注和探索、政策供给。

接下来,我按年份及时间先后顺序,从2014年3月份开始,筛选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物流及流通行业政策、文件,从发布部门和时间、政策主要内容、政策的目标、成效四个方面,分别列举及分析每个政策作个大致的解读(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文件,成效部门个人见识有限,行业同仁可共同补充)1 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和时间交通运输部,2014/3/6发布主要内容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的龙头骨干企业,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结构明显改善,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促进运输业组织化程度、集约化水平明显提升,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差异化发展的市场格局逐步形成。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交运发[2009]80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道路货物甩挂运输的重要意义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按照预定的运行计划,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的运输组织方式。

牵引车与挂车的组合不受地区、企业、号牌不同的限制,但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与挂车的总质量相匹配。

与传统运输方式相比,甩挂运输具有明显优势:一是减少装卸等待时间,加速牵引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二是减少车辆空驶和无效运输,降低能耗和废气排放;三是节省货物仓储设施,方便货主,减少物流成本;四是便于组织水路滚装运输、铁路驼背运输等多式联运,促进综合运输的发展。

甩挂运输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先进运输组织方式。

目前,我国甩挂运输发展滞后,牵引车和挂车数量少,拖挂比低,道路货物运输仍然以普通单体货车为主,与节能减排和发展现代物流的要求不相适应。

发展甩挂运输,对于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现代物流和综合运输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提升经济运行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引导和推动甩挂运输的发展。

二、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为甩挂运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1.减少挂车检验次数。

挂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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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关于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把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抓手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在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竞争力、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经营企业,是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市场集中度低,经营主体“小、散、弱”,致使运输资源难以集约配置,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技术应用水平偏低、服务质量不高。

加快形成并壮大一批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技术创新的先行者,成为诚信经营、规范竞争和安全、节能、环保的示范者,充分发挥其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中的排头兵和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能有效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放在加快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突出位置,按照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形成一批以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特点的龙头骨干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通过提高龙头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环境。

--扶优扶强与引领带动相结合。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注重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对道路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作用,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基于运输行业门类多、企业类别复杂的特点,以道路客运、现代物流、运输站场经营等为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进维修、驾培等子行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延伸。

--因地制宜与分类引导相结合。

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路径。

结合道路运输不同子行业和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分业施策,分类引导,探索企业多种做大做强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的龙头骨干企业,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结构明显改善,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促进运输业组织化程度、集约化水平明显提升,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差异化发展的市场格局逐步形成。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完善法规体系。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清理修改阻碍企业做大做强、网络化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修订和废止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运输经营者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健全相关法规规章,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适应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形势,对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营条件。

推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物流管理等领域的立法,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改善大型物件运输市场环境,加快完善零担快运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

(五)健全考核机制。

健全涵盖各从业主体的市场诚信制度,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企业等级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运输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与安全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公开,将考核结果与运输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挂钩。

(六)加强市场监管。

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设立风险抵押金政策等,切实消除隐性壁垒和减轻企业负担。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垄断货源、欺行霸市以及超限超载、超员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信息记录管理,落实“黑名单”信息库制度,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加强对连锁、联盟等企业联合体的监管,杜绝挂靠经营。

四、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七)优化资源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完善客运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对诚信好、服务优、重安全的企业,在新增线路经营权、车辆更新、增加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给予支持。

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申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的接驳运输、甩挂运输、节能减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综合客运枢纽等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在设施配套、管理完善的公路服务区设立接驳点,开展接驳运输等业务。

(八)落实优惠政策。

研究适应“营改增”试点政策的相关措施,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网络化经营。

切实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可实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发改、公安、国土、财税、金融、保险等部门,落实国家对道路运输业的支持政策。

对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国家及省市级站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制度。

(九)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适度加大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对符合条件的客运线路,在满足安全指标要求和最少运营班次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客源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投放和运营班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运价。

创新政策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化推荐车型,积极探索网络型、联盟型、多式联运型甩挂运输组织模式,适时率先开展双挂汽车列车运行试验。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客车小件快运、汽车租赁、城市共同配送、城市通勤车运输等交通运输相关新兴服务业态。

(十)加强资金引导。

充分利用中央、地方有关服务业发展、节能减排、甩挂运输、技术改造等各种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龙头骨干企业站场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更新、信息化建设、安全技术应用、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等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五、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十一)促进资源整合。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有关政策,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异地收购和资产重组,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适合网络化运营的龙头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直营、区域分拨配送中心等。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连锁经营。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盟、联合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加大对联盟等企业联合体的支持力度,引导集约经营。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强化核心竞争力,打造领军型企业。

引导龙头骨干企业树立品牌管理意识,加强品牌的宣传和保护。

鼓励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对企业发展动态、先进管理经验、企业文化等进行宣传推介,提高知名度。

大力宣传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成就和经验,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鼓励。

(十三)集聚人才资源。

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行业产业政策的新型企业家。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

各类人才工程、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重点向龙头骨干企业倾斜。

完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强化重点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十四)强化创新能力。

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营造环境,完善政策,引导龙头骨干企业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主动开展技术、管理、服务、文化等创新。

积极推荐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省部级等企业技术中心,主动争取国家、省等各级技改项目及配套资金,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十五)创新经营方式。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鼓励运输企业与大型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等加强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物流需求社会化。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甩挂运输、接驳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组织方式和实施班线的公司化改造。

强化对货运中介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鼓励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充分发挥其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作用。

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

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十六)提高信息化水平。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和使用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或区域性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扩大信息化应用范围,实现信息化全覆盖,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积极探索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

(十七)实施“走出去”战略。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国际道路运输业务。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优势,在客运服务、现代物流、低碳交通及智能交通等业务领域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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