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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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三条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应按外管局要求和我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对公客户在办理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条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单》)、《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境外汇款申请书》)、《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我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按外管局要求编制,共22位,由国际业务系统自动生成。

编码规则为: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包括四位金融机构代码),第13至18位为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具有唯一性。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由总行或获授权分行向所在地外管局申领,我行机构信息要素发生变化,如迁址、更名、撤并等,应按所在地外管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兼xx地区支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支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及其他特定情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来认定。

第六条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 1号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 1号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第五条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为进⼀步规范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境内银⾏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局、⽀局、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外商独资银⾏、中外合资银⾏、外国银⾏分⾏以及农村合作⾦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机构,并遵照执⾏。

附件:通知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3⽉18⽇附件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补充和细化间接申报具体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进⾏国际收⽀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业务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关于间接申报原则(⼀)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根据《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内⾮居民之间发⽣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通过境内银⾏与境内⾮居民个⼈之间发⽣的⼈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除银⾏黄⾦进出⼝外,银⾏⾃⾝发⽣的其他涉外收付款⽆需进⾏间接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包括: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外(包括居民和⾮居民)发⽣的收付款,境内银⾏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付款⼈/收款⼈名称”前添加“(JW)”(半⾓⼤写英⽂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与境外⾮居民发⽣的收⼊和⽀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来源和资⾦⽤途性质进⾏申报。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及其他特定情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实践中按照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来认定。

第六条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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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通过境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居民和境非居民通过境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居民和境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居民和境非居民通过境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居民通过境银行与境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居民个人通过境银行与境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第六条境居民通过境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非居民通过境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居民和境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按照采集式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是指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或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应配合境银行进行数据报送。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境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境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

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报信息,但境非居民个人通过境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除外。

第二节申报法和申报时间第九条申报主体应通过境银行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选择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电子单据申报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容和格式由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银行按照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申报主体通过境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或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须使用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第十条境银行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前,应按照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样式和容以及数据采集规等要求,设置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单据界面及填报格式,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如收/付(汇)款人名称、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对付/收款人常驻(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境银行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电子单据申报的操作规,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信息的录入/导入、信息审核和修改等容。

境银行应在电子单据申报式中为申报主体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的规定,如涉外收支交易分类及代码的详细要求和说明等。

第十一条境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境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 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三章申报流程第一节境银行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境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相关管理规定向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根据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等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申请上线,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连接和转换。

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及时为金融机构办理赋码,协调银行接口程序联调,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辖的境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等准备工作。

第二节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十四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十五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境银行任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向银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境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容和格式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七条境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一)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常驻(地区)、外投资者国别(地区)、经济类型、行业属性、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传真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传真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进行修改。

(二)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八条申请通过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

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机构申报主体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企业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机构申报主体遗失其管理员密码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并恢复系统自动生成的初始密码。

机构申报主体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该机构不能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九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中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经办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机构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每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境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并由经办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确认后汇总报外汇管理局。

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的机构,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的机构,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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