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最全版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财务知识分析讲座(PPT28张)

2.5 贷款种类划分(1)
• 2.5.1按信贷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 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而自主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息。委托贷款是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 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 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 款。贷款人(受托人)一般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 险。住房公积金属委托贷款种类。 • 2.5.2按贷款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 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 (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 上的贷款。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专管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讲座
• • • • • • • • • 1.前言 2.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 3.贷款政策 4.中心贷款制度 5.中心贷款流程 6.对单位专管员的要求 7.贷款担保 8.资金划拨 9.贷款回收
1.前言
1.1 概述
1.2 我中心个贷现状
1.3 本次讲座预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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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次讲座预期及目的
• 我们举办这次讲座的目的,就是将我市及我县的 有关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希望各位专管员首先了解我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再通过你们日常的工作平 台,让所有缴存职工都能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低 利率的优势,为职工解决购房支付能力,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切实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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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概述
•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根本 目的在于惠民利民,其贷款主要特点为使 用有偿微利,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特殊对象人群,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一 种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资途径,目前已经 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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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住房补贴政策201X
盐城住房补贴政策201X,有什么新政策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盐城住房补贴政策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盐城住房补贴政策【1】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盐城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知识

盐城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知识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2.哪些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3.单位应为哪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3)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4.新设立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哪些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或下载>.>.>.>;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对申请资料审核后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5.单位如何为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具体手续见9._);6.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办理哪些手续?缴存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及>到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7.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和单位出具的>到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再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信息变更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龙卡发卡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账户信息变更.8.公积金缴存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应办理哪些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书)到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或管理部领取(下载)>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或管理部对单位申请材料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前,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清理完毕,具体要求为: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并转入集中封存户.9.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1)单位应于每月发薪日起5日内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承办银行公积金账户交纳住房公积金,并持进帐单回单到承办银行填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2)单位缴存人数较上月发生变动的,单位须根据单位本月新增开户.转入.启封职工或本月销户.转出.封存职工的相关情况填写>.>.>.>.>.单位填报的信息中无新开户职工的,单位凭>和>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单位填报的>中有新开户职工的,单位应先持相关变更清册到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或管理部为新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手续,单位再持审查核对后的变更清册到承办银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_.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职工工作调动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或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转出的.(2)办理手续: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变动的,提供转出单位出具的>或介绍信;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或介绍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因破产.改制.撤销等原因无法提供单位介绍信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并详细填写职工转出单位帐号.个人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转入单位帐户.(3)公积金转移手续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_.单位应为哪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内部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单位提供>到承办银行为职工办理内部封存手续,停缴住房公积金._.单位应为哪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集中封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_.如何办理单位及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单位启封:(1)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启封;(2)单位提供启封人员花名册及缴存基数.未办理龙卡职工的>;(3)单位持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的>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汇补缴业务.个人启封:单位填写>,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具体按 9 办理._.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手续?(1)单位并户: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并详细填写单位帐号.单位名称及并户原因,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2)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帐户内多个账户并户: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并户和被并户的帐号.姓名,由公积金中心核实个人帐户相关情况后,直接办理并户手续.(3)职工在不同单位多个账户并户:职工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将原单位的个人帐户并入到该职工目前所在单位帐户中._.职工代表大会如何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利?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_.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_.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_%,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5%--_%,_98年_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超过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_.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缴存基数如何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目前我市_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_5_元,下限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_.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1.贷款条件:1.1.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内有不低于6个月缴存余额;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不能申请贷款。
1.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管理部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1.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2.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列三项标准最低额为准。
2.1.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40%。
2.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高于房价款的70%(不含车库);购买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房价或预算款的60%。
2.3.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4.贷款申请时间:4.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应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前,提出贷款申请;4.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契税完税证所列日期为准)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4.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5.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材料:5.1.借款人夫妇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两件中有一件能证明夫妻关系即可)。
6.2、①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②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国土、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3、①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不低于房价款30%以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具有不低于预算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的有关证明;②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担保资料:8.任选以下一种:①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房产共有权人(抵押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婚姻关系证明;②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需提供有价证券及冻结手续、有价证券所有人身份证;③以公积金质押的,需提供质押人同意的质押书、质押人身份证;④以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书;⑤以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需提供与管理部签定合作协议的房产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保证担保书。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具有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首先,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是职工必须具备一定的缴存年限,具体要求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而定。
一般来说,缴存年限不得少于一年,且连续缴存。
同时,申请人必须在贷款申请前已经连续缴存了一定的时间,该时间也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而定。
其次,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和利率根据职工本人的缴存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会超过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而定。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一般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具体利率也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而定。
再次,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相等。
贷款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还款期限,一般可选5年、10年、15年等不同期限。
还款期限越长,每月偿还的金额越低,但总利息支出会相应增加。
此外,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般需要提供公积金账户明细、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合同等文件。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和贷款申请书等材料,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
最后,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
比如,如果贷款人有其他商业性贷款未还清,贷款人需要提前偿还商业性贷款的一定比例,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另外,公积金贷款一般只用于购买自住房或解决住房问题,不得用于投资和经商等其他用途。
总结起来,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方便职工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贷款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提供相应的材料,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贷款期限和利率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贷款人的需求。
但是要注意,贷款人必须按时偿还贷款,否则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
盐城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问答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住房消费: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③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2)其他情况:①离休、退休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④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⑤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5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⑥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⑦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回乡务农的;⑧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何办理?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且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如何确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支取一次,支取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支取一次,支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应缴的房租。
其余符合条件的,均可销户支取。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1、职工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预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集资建房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协议、预交款收据及复印件;或者提供集资房产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9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和改善住房民生,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2014年底我市覆盖率仅为52%,远远低于全省平均覆盖率62%和省“两个率先”及全面小康指标体系中刚性要求“到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要达到98%”。
加快推进公积金扩面工作是我市完成全面小康任务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和省保障群众住房民生的需要,更是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的需要。
从2015年起至2017年,我市全面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确保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到98%。
(一)2015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015年12月3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为在职职工(含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人社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缴存。
全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要为全体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要为其派遣的职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2016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已为职工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要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如缴交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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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且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且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且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壹)借款人具有盐城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之上。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购买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半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之内。
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壹年内。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仍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壹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仍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壹)按照借款人仍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40%/可贷年限月仍贷额×12(月)×实际可贷年限。
(二)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建修房的,不超过建修房总额的50%。
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为准。
(三)贷款最高限额。
借款人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仅壹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视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四)设定贷款保底限额。
借款人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低可贷12万元;仅壹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低可贷5万元;贷款最高限额、保底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壹条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和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之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仍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能够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壹年期贷款实行到期壹次性仍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
壹年期之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贷款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壹)借款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籍薄(夫妇非同户籍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暂住证原件。
(二)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经鉴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三)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不含车库)30%的首付款证明;二手房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四)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五)抵押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且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六)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壹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贷款程序(壹)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当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贷款受理。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审核、审批,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批准后,借款人持担保材料、《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审核确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同时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仍款账户。
第五章贷款偿仍第十五条贷款偿仍。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仍款法、等额本金仍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仍款法。
第十六条仍款方式(壹)贷款期限为壹年的,实行到期壹次性仍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壹年之上的,实行按期归仍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将应仍贷款本息存入仍款账户中,受委托银行每月从仍款账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能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仍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提取仍贷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具体标准由管理中心公布。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仍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全部仍清后,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偿仍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提前仍款。
贷款期限在壹年之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能够提前偿仍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仍贷款的,管理中心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仍。
贷款期限为壹年的,如需提前仍款,必须壹次性仍清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变更。
因特殊原因须变更抵押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变更借款合同。
第六章贷款担保、公证、抵押物处置第十九条抵押贷款。
借款人以所购买、建修房屋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的,须和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且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
抵押物价值由管理中心自行确认。
第二十条保证贷款。
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和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X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壹条贷款公证。
房屋产权共有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公证文书。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依照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仍公积金贷款;不足偿仍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当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仍部分,退仍抵押人。
第七章贷款监管第二十四条违约处理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管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且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壹)借款人未按专款专用的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和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管理中心,且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和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仍贷款本息的。
(七)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八)管理中心和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建立公积金贷款预警机制,在公积金贷款个贷比率低于60%或高于80%时,应及时对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定期分析贷款回收和逾期情况,制订重点回收目标。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奖惩条款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行政执法。
对采取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