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及其引起的并发症;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八条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变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条年龄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二十二条指定或认可医院的适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若因指定或认可医院条件限制需到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者,必须经原治疗医院证明,并报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首次急诊治疗,可以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但后续治疗必须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若上述指定和认可医院有不正当收费行为或违反当地*医疗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者,保险人有权取消该医院的指定或认可医院资格并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进行住院治疗时不允许外配药,若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没有处方所开药物,在得到该医院住院办公室、医务科或其它相同职能部门的签章认可后,可外配药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合同凭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理报告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等;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须提供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十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保险合同凭据;保险费交付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第三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当地: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地/支出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正规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疗养院、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X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1.2.1.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
新版理赔须知201001

平安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理赔须知一、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急诊限3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天用量。
对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相同药品。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和故意自伤;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及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或被保险人因投保前患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引起的医疗费用;4、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及其引起的并发症;5、被保险人因患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阴虱、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非淋菌性宫颈炎及阴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等性传播疾病而引起的医疗费用;6、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7、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8、治疗项目: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11、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12、儿童保健门诊健康体检、预防性治疗用药;13、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14、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洁齿、种植牙、牙移植、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牙体缺失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15、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16、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17、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18、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19、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20、在非我司指定医院就诊的;21、非我司约定的急诊情况在非我司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22、代诊、代配药、外配药;23、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24、持手写发票(非电脑打印发票)索赔的;25、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26、投保时告知有医保人员未使用社保卡进行诊治,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2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互助金、大病补充、学平险、少儿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保险保险之间的区别

互助金、大病补充、学平险、少儿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保险保险之间的区别互助金:一般是当地政府或权威组织组建的一类公益性保险。
就是大家缴纳一定的钱,等遇到困难时,可以找该机构报销一些钱。
安全互助金:互助金源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存本用息。
退会时退还本金。
享受互助金权益,限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较大困难的加入本组织的会员。
把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享受本章程规定的救助及借款的权益。
少儿互助金:因为孩子免疫力不强,容易生病;而且活泼好动,对什么事情都是充满了好奇,所以总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
有时甚至因为昂贵的医疗费用而绝望无奈。
少儿互助金的出现多少是为家长分忧解难了一部分难题,帮助孩子们更好更健康快乐地成长。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降低和化解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外的医疗费用风险,解决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学平险:全称“学生平安保险”,一般学生入学就由学校代收保费,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
是少年儿童投保范围最广,最普遍的一种保险。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保费便宜而范围广泛,非常适合未成年学生险种特点:购买手续简便,价格低廉,充足保障,平安无忧。
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理赔须知

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理赔须知2018版一、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急诊限3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天用量。
对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相同药品。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8)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按摩医院、挂床等就诊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牙护理、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治疗性或非治疗性洁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洁牙项目包含龈上洁治术、超声波洁治术、龈下刮治术、根面平整术9)皮肤色素沉着、面部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项目的治疗或其他美容治疗;(被保险人治疗痤疮、秃发的药品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费用范围同所投保方案门急诊责任)10)矫形治疗、腋臭、口吃、鼻鼾手术(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除外)、平足治疗;11)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12)验光、配镜、装配假眼或助听器、屈光不正治疗和斜视眼的矫治手术13)各种不孕不育症、备孕相关费用、性功能障碍;14)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就诊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全额自费的医疗费用;15)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就诊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16)被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引起的医疗费用(若有女性生育责任另有约定参照则以其为准);17)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1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9)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20)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未能提交原始发票的费用; 21)被保险人门诊就诊日期或住院入院日期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外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22)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23)代配药、外配药、代诊;24)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25)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26)投保时告知有社保人员未经医保结算进行诊治,未提供社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被保险人出差无法使用社保卡、无社保卡被保险人该项不作为除外责任);2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内容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内容平安企业团体保险是一种为企业和组织提供的综合性保险产品,旨在保障企业及其员工的利益和安全。
该保险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以满足企业在不同领域的保险需求。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平安企业团体保险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不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在工作外的活动中,员工都可能面临意外伤害的风险。
该保险将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保险金额,以应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伤病和死亡等情况,帮助员工及其家庭度过困难时期。
医疗保险是平安企业团体保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无论是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还是日常的疾病,都可能给员工带来医疗费用的压力。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通过为员工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减轻了员工的经济负担,让员工能够及时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这不仅提升了员工的幸福感,也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在财产保险方面,平安企业团体保险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无论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还是流动资产,如货物、库存,都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火灾、水灾、盗窃等。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将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帮助企业度过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营。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其他附加保险项目,如企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企业责任保险可以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第三方责任风险提供保障,保护企业不受因此而产生的巨额赔偿影响。
而雇主责任保险则可以为企业在雇佣员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如员工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平安企业团体保险作为一种综合性保险产品,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无论是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方面,平安企业团体保险都能够满足企业在不同领域的保险需求。
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提供其他附加保险项目,以进一步增强企业的保险保障。
企业选择平安企业团体保险,不仅可以保护员工的利益和安全,也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了解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投保条件

了解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投保条件团体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为其员工或成员集体投保的一种医疗保险形式。
相比于个人医疗保险,团体医疗保险具有更低的费率、更广泛的覆盖范围和更高的报销比例。
在了解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投保条件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团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特点。
一、团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特点1. 集体投保:团体医疗保险是由企业或组织代表员工或成员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
这意味着个人无需进行独立投保,而是通过企业或组织的集体购买享受保险保障。
2. 共济原则:团体医疗保险实行共济原则,即参保人员共同承担风险和费用分摊。
通过大量参保人员的集合,风险得以平摊,从而降低了每个人的保费。
3. 定制化保障:不同的团体医疗保险产品可以根据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需求进行特色定制。
这包括特定的医疗服务范围、费用限制和报销比例等,以满足不同团体的保险需求。
二、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指保险公司对团体保险投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比例。
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保险公司,报销比例可能略有差异。
一般来说,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比例豁免:一些团体医疗保险产品在特定的合作医院或合作药店就诊时,可以享受豁免部分费用的报销比例。
比如,在指定合作医院就诊的费用可以享受100%的报销比例,而在其他非合作医院就诊的费用则只能享受80%的报销比例。
2. 不同费用比例:团体医疗保险通常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费用制定不同的报销比例。
例如,药品费用可能享受90%的报销比例,住院费用可能享受80%的报销比例,门诊费用可能享受70%的报销比例。
3. 最高限额:团体医疗保险在一定时间内对保险理赔金额设定了上限。
超过该限额的费用,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报销。
一般来说,最高限额越高,保险公司的报销比例越高。
三、团体医疗保险的投保条件团体医疗保险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保险保障。
以下是常见的团体医疗保险的投保条件:1. 具有固定雇佣关系:团体医疗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与企业或组织具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即正式员工或成员。
教职工平安保险服务指引

2007教职工平安保险服务指南作者(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07-03-28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保险利益说明:1. 补充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80元(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按70%:匕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具体计算方法:保险期限、保障范围内的医保门、急诊发票上现金支付加帐户支付扣减现金支付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后累计超过480元以上的部分保险公司按70%咅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
2.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按70%勺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
具体计算方法:保险期限、保障范围内的医保住院发票上现金支付加帐户支付扣减现金支付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后保险公司按70%咅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
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需到我公司指定的138家医院(参见附件一)就诊,但不包括其分院、外设门诊部、联合诊所、家庭病房、挂床住院等;如确因急诊所发生可到任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理赔须知及除外责任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急诊限3 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 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 天用量。
对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 个月内用量。
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相同药品。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和故意自伤;2.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或被保险人因投保前患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引起的医疗费用;4. 被保险人因患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阴虱、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非淋菌性宫颈炎及阴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等性传播疾病而引起的医疗费用;5.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6.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7. 治疗项目: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 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10. 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11. 儿童保健门诊健康体检、预防性治疗用药;12. 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及其他先天性缺陷;13. 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洁齿、种植牙、牙移植、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牙体缺失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14. 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15. 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16. 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17. 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18. 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19. 在非我司指定医院就诊的;20. 非我司约定的急诊情况在非我司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21. 代诊、代配药、外配药;22. 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23. 持手写发票(非电脑打印发票)索赔的;24. 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25. 投保时告知有医保人员未使用社保卡进行诊治,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26. 挂号费、诊疗费;2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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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二)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四)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及并发症,不受此限;(五)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六)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九)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十)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三)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5.医疗病历;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效力中止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申请复效的,本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非投保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