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 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 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 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 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 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三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 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 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条款请仔细阅读完整保险单本保险单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
请仔细阅读整套保险单以明确权利、义务及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单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
“本公司”、“我们”及“我们的”指本公司,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其他标有引号的词具有特定含义。
请参照第六节──“定义”。
第一节承保范围承保范围A 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1.承保协议a. 被保险人因适用本保险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
但如果“诉讼”追究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不适用本保险,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诉讼”抗辩。
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赔或“诉讼”。
但:(1)本公司对损失的赔偿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列明的限额为限;且(2)当对承保范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的辩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项和B”项下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
b. 仅当符合如下条件时,本保险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才适用:(1)“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承保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2)“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非在声明事项中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保险期结束之后发生;且(3)依据下述c段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索赔是第一次在保险期间内或本公司在第五节—“延长报告期限”内规定的任何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的。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模板】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借款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四)投保人出现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导致歇业、解散、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资产清算等情形;(五)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二)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B款)条款、费率-推荐下载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 除外;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具体保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费 的支付优先于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偿还。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作 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 险金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银行业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 十 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 第 十 一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 十 二 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相关事故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分期还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分期还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续保者年龄上限可延至六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并采用分期偿还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方式购买住房、汽车、家具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借款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同一张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被保险人人数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4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第2.1项保障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您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7.1)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7.2)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7.3)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2)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3项以上者(含3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3)医疗费用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7.4)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①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②住院(7.5)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③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④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我们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4)误工费用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5天以上(不包括5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5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每日误工费标准乘以(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免赔天数)进行赔偿,最长赔付天数为90天。
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我们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以下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上述相应的(1)至(5)项费用。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2.2 责任免除(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②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③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④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⑤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7.6)、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7.7)、无有效驾驶证驾驶(7.8)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⑥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⑦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⑧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⑨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①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②精神损害赔偿;③您及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④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⑦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如何理赔3.1 保险事故通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2)48小时内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3.2 赔偿基础我们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我们确认;(2)仲裁机构裁决;(3)人民法院判决;(4)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
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我们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3 赔付金额计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我们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赔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2.1项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3.4 有关免赔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发生后,我们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免赔额(率)。
3.5 您需提供的理赔资料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4)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雇员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提供出险前3个月的工资明细;雇员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雇员患职业性疾病的,应当提供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5)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6)您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6 代位追偿(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们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7 其他有关理赔的事宜如下事宜,您应当了解:(1)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我们多支付赔偿金的,我们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2)我们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们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3)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我们的义务4.1 出具保单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4.2 索赔材料一次性告知如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3 核定责任及保险金赔偿(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2)我们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4 预先支付我们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如我们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