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银行资产和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车、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四)安全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行设立安全保卫部,负责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一)制定全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实施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三)组织开展安全保卫教育培训和演练;(四)负责安全保卫检查、考核和奖惩;(五)协助处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六)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和直属单位应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第七条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一)门卫、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出入管理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保卫工作不间断;(三)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确保重要区域、设备、物品的安全;(二)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三)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操作失误导致安全事故。
第九条银行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报告制度(一)发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三)保护现场,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以及奖惩制度(一)定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对违反安全保卫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银行安全,保障银行员工、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银行正常营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分支机构、网点及员工。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银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验证、登记制度,防止非法人员进入银行。
第八条严格执行金库管理制度,确保金库安全。
金库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转借。
第九条加强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加强电子设备、网络系统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被非法侵入。
第十一条定期对银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财产安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员工的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银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XX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防范金融案件及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行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保卫是指我行在维护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防涉枪案件、防泄密事件、防其他刑事案件、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保障银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各分支行应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单独的办公场所、车辆、通讯工具和保障通讯畅通的足够费用以及专业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分支行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指标、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每个岗位,逐级负责,严格考核。
第九条安全保卫工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二)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金融抢劫、盗窃、诈骗、涉枪案件;(三)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四)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泄密事件;(五)不发生火灾和人为灾害事故;(六)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总行保卫部门是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按照总行规定要求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干部。
第十二条总分行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四篇)

2024年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
“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____、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
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____、____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____),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2024年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二)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银行分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银行分行也面临着各种内外部的安全威胁和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银行分行的安全运营和客户的财产安全,2023年的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2023年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内外部安全威胁的分析和识别为了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卫制度,银行分行需要对内外部的安全威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识别。
内部安全威胁可能来自于员工的失职行为、内部犯罪活动以及技术漏洞等。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银行的安全和正常运营,维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金融机构保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全部岗位及员工,包含行领导、管理人员以及执行各项业务操作的人员。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1.保持高度警惕,防备为主;2.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人员管理措施,确保安全;3.树立防范意识,形成全员参加的安全文化;4.坚持因人施策,分类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安全保卫部门银行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全行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下设分支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订立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订立和实施安全预案;2.负责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变本领;4.帮助处理安全警情和事故,进行安全调查和应急处理;5.开展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6.安全保卫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要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行领导和管理人员职责行领导和管理人员是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紧要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1.坚决贯彻执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2.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3.监督和检查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4.接受安全保卫部门的引导,搭配完成安全工作任务;5.在发生安全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员工安全责任全部员工是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参加者和执行者,具体职责如下:1.遵守银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提高安全风险意识;2.乐观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熟识应急处理流程;3.坚守岗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能正确处理突发事件;4.搭配安全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如实供应相关信息;5.保护企业的安全秘密,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XX营业所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检查内容 (2)第三章安全检查形式和方法 (3)第四章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范围 (3)第五章安全检查的组织 (5)第六章安全检查工作流程 (6)第七章隐患整改 (8)第八章责任追究 (8)第九章检查归档 (8)第十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安全保卫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促进检查工作的合规性,提升安全防范水平,根据监管部门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由集团公司和银行各级机构安全保卫部门对辖内机构、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防范设施运行情况等开展的检查活动。
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对代理营业机构开展的检查、银行对自营机构开展的检查和对代理营业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安全检查主要任务是监督指导金融安全保卫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保卫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预防安保类案(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检查原则:(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五不放过”。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做到“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未落实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及集团公司代理机构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检查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对代理营业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贯彻落实金融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员工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五)制定安保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对本级机构及辖属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及时落实隐患整改。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3篇)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是指该银行为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秩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风险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内容:1. 组织架构:明确安全保卫管理的组织结构和相关职责,如设立安全保卫部门或委托安全保卫工作给专业机构。
2. 安全保卫责任制:确定安全保卫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保卫职责,建立安全保卫评估和考核机制。
3. 安全风险防范:制定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设施和技术保障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4. 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件的快速响应程序和责任分工,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评估。
5. 保密管理制度:确保银行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等敏感信息的安全保密,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意识培养计划,严禁泄露、篡改和盗用敏感信息。
6. 外部安全合作:与公安机关、保安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安保力量的配备和调动,共同维护银行的安全。
7. 安全考核和监督:建立安全考核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8. 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对各类安全威胁的能力。
9. 信息系统安全:加强对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防护机制,防止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等风险。
10. 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保障银行的正常经营。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大致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2)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为确保机构和客户资金安全,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安全保卫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组织结构,包括设立安全保卫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等。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银行业务运营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保护银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保卫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和员工责任,切实保障银行安全。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银行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接受执法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安全保卫组织管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安全保卫部门或机构,负责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应在总行设立,并分别设置分支机构。
第六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起草和完善银行的安全保卫制度、方案和措施;2. 组织实施银行安全风险评估;3. 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相关信息;4. 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5. 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6. 参与银行重要业务的安全审查和评估;7. 向中央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应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经验交流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的各级机构(包括总行和分支机构)应设置安全保卫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职能,并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安全保卫干部和人员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激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安保人员。
同时,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原则和措施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各类安全问题,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定。
2. 安全优先,人员教育:加强安保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法制为基,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的规定,开展合规经营,提高银行的整体安全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防范金融案件及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保卫是指我行在维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防泄密事件、防其他刑事案件、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办公场所、车辆、通讯工具和保障通讯畅通的足够费用,以及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指标、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每个岗位,逐级负责,严格考核。
第九条安全保卫工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金融抢劫、盗窃、
诈骗、涉枪案件;
(三)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四)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泄密事件;
(五)不发生火灾和人为灾害事故;
(六)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总行保卫部门是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要求建立相应的保卫组织,直属支行配备专职保卫干部,支行配备兼职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总行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行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部、科技信息部、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国际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新业务发展部、监察室、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要联手做好金融诈骗和计算机、银行卡及内部人员犯罪的防范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协查案件。
第十五条凡本行员工均负有维护本行财产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同一切危害银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保卫部门基本职责:
(一)组织贯彻总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防抢、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群体闹事(挤兑)、紧急疏散以及防自然灾害(地震、水灾)、停水、断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细则,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教育。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保卫达标考评工作。
(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火灾、治安灾害等事故。
(六)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检查。
每月检查营业网点和要害部位至少一次,及时处理问题和隐患,按月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方案的审核,工程质量监督、验收以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直属支行保卫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应在人力资源部门的参与支持下将任职人基本情况和考察任用意见报备总行保卫部门,免职或调动的应说明理由;基层支行应将兼职的保卫干部调整使用情况及时报备直属支行保卫部门。
要确保保卫队伍的相对稳定,非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不得随意任免或调动。
第三章要害部位、要害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要害部位包括:业务现金库(含临时业务库)、守库(监控值班)室、会计档案室、信贷业务档案室、资金业务档案室、重要空白凭证库、人事档案室(库)、计算机机房、资金交易室、托管交易室、机要档案库、营业厅(室)、自助银行、运钞车等。
要害岗位包括:印章管理、会计结算、财务、资金业务、资金交易、信贷、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计算机机房人员、网银、管库、出纳、守库、押运、加钞、授信审查等岗位均应列为要害岗位。
第十九条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一)设置安全防护或技术防范设施;
(二)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与消除;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四)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适时进行安全形势教育;
(五)积极做好警卫、值班工作。
第二十条要害岗位人员的使用,应坚持“先审核,后任用,重现实表现”的原则,人员录用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严格程序,认真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遵纪守法教育及日常管理。
确保人员思想纯洁、队伍可靠。
第四章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业务现金库安全管理
(一)业务现金库库房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必须严格登记进出库人员的姓名、时间和事由,无关人员不得入库。
(二)库门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开保管,并严格垂直单线交接,严禁交叉。
非工作时间应当将钥匙分别存入保险柜内,备用钥匙由金库副主任会同分管行长、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所属行公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分管行长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分别妥善保管。
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备用钥匙或密码副本时,须经行长批准,由金库副主任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共同启封,并详细记录动用原因和动用时间,以备查考。
密码本动用后,须立即更换。
(三)本级行有关人员需要查库时,必须持有行长签署的查库令、身份证、工作证,经查验无误,由本行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入库并严格落实登记制度;上级行主管业务部门须进库检查时,必须持有总行保卫部门出具的查库令或查库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
经查验无误,本级行行长批准后,由本行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入库。
非紧急情况,夜间不得入库检查。
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安全管理
(一)营业网点在营业期间,必须至少开设两个窗口,每日业务终了柜员必须将尾箱现金全部交支行大库,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营业室的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处。
(三)营业网点要加强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帐卡、柜员尾箱的管理。
营业室应设有防尾随联动互锁门,在营业期间应出入锁门,非本室人员严禁入内;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三分管,业务终了时必须入保险柜保管。
(四)非本营业室工作人员需进入营业室时,须持有工作证、身份证和保卫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内控合规部门的检查证(或介绍信),
并在本单位行领导或保卫干部的陪同下,营业室工作人员查验证件,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允许进入。
检修或维护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室时,须经支行行长批准,外部人员应事先确认其身份,由营业场所业务部门专人陪同,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五)营业终了,营业网点必须关门落锁,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报警系统。
营业终了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
如遇本级行领导或上级行主管部门突击检查时,值班人员或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在查验证件(三证一陪)后,方可开门进入,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营业终了运钞车到来前,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临时业务库内;运钞车到来后,必须先确认安全后再将现金从保险柜或临时业务库内取出装入运钞车。
(七)根据总行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接触现金的一切业务活动(包括柜员操作,现金复核、清点、(尾箱)摆放及移动,款项交接,自助机具加钞、清机等)须在摄像机监控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安全防护和技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务现金库、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库、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含单独设置的ATM自动柜员机)等要害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监控报警设施及消防设施。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符合国家、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部门的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建办公大楼、业务现金库(含临时业务库)、营
业网点、自助银行、计算机房前,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上报安防设施建设预算。
保卫部门应根据新建、改建计划,提出安全防护设施、视频报警和消防系统的初步配套方案,交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审核后选定资质合格的单位施工,并认真检查工程质量。
工程完工后,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验收。
第二十七条新建支行时,必须事先将营业网点安全防护设施、视频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报总行保卫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总行保卫部门要定期检查安全防护和视频监控、联网报警、消防报警系统以及消防器材等设施,保持设施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安装部位及线路走向,均属机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条安全防护设施及视频监控报警、消防系统等,达到设备报废年限需更新或改造时,须经科技信息部、保卫部门审验确认。
经确认同意后,上报总行审批。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条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结合年终考评,由总行予以表彰;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兼)职保卫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本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发生案件、事故,造成资金损失和影响的,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并由总行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