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令条例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12月26日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方志文献,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深化福建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含纸质与电子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有关地情文献;(五)组织搜集、整理、保存旧志等文献资料;(六)开展地方志学术交流,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七)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九)完成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等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正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法令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令条例办法规定区别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
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
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正文:----------------------------------------------------------------------------------------------------------------------------------------------------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第三条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第四条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民族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事业。
第七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八条民族乡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
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
第九条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等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正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日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三、公文工作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准确规范原则 精简高效原则 安全保密原则
四、公文工作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二要பைடு நூலகம்化业务指导 三要抓好督促检查 四要提高办文能力
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原《条例》和 原《办法》共18个文种;最终《条例》确定党政机 关公文主要文种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规 定”。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只有命令( 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
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对决议、决定、命 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 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
三、近似文种异同辨析
公告与通告:使用者、发布内容、公布范围上 有区别。
通知与通告:主要是适用对象有区别。 通知与通报:内容的侧重点不同。 意见与报告:行文方向和内容有区别。 意见与请示:行为方向和内容上有区别。
三、近似文种异同辨析
请示与报告:对上级要求、行文时间、文种性 质和行文目的不同。
公文的质量,直接反映机关的思想深度、政策水平和对社 情民意、重大问题分析掌控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意志和方针政 策的传达贯彻成效,直接体现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准 。
一、公文的特点
一是权威性和政策性。 二是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是规范性和约束性。 四是程序性和严密性。 五是对应性和定向性。
二、公文的作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解读
2012
目录
一、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种类 三、公文格式 四、行文规则 五、公文拟制 六、公文办理 七、公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动者招聘、派遣、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和单位。
第三条人力资源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推动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市场应当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组织、进行非法人力资源中介活动;(三)强迫劳动者就业;(四)违法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五)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
2. 劳动者招聘:指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发布企业招聘信息,招聘合适的劳动者填补职位空缺。
3.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服务。
范本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运作,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的质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关系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力资源市场,包括招聘、人才派遣等相关服务机构和单位。
第三条人力资源市场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推动就业和人才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市场的经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二)从事非法的人力资源中介活动;(三)以强迫、恐吓等手段强制劳动者就业;(四)以违法手段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利;(五)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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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令条例及说明
1、公司所有经营行为均要求有工作令
2、工作令类型:生产、研发、备库、售后及其他
3、工作令申请流程:
3-1、生产类:
由尚总直接下达工作令到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根据工作令记录进行编号、填写项目名称、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项目编号,有期限的标注交货期限,经尚总签署后生效。
3-2、研发类、
研发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申请工作准备工作(工作目标、生产计划、物料清单)向部门主管申报,部门主管领取工作令后,填好相关内容,经尚总签署后生效。
3-3、备库类
仓库根据生产需要、建立安全库存,
标准件(螺丝、螺母、垫片)低于安全库存时,生产文员及时申请备库。
其他零部件、电气件由仓管提出申请,生产部门填写备库工作令,经尚总签署后方可采购。
3-4、售后及其他类
各部门接收到客户安装、维修、调整等有关问题,应将相关问题及时汇总并上报到尚总处,由尚总同意并签署工作令方可生效。
4、材料申请
各类工作令经尚总签署批准后
4-1 技术、工程、研发等部门将审核后的技术文件、图纸、材料清单交
付生产部门。
4-2 生产部门加盖”受控”章,生产文员复印机加工、外购件图纸和清单,电气元器件清单,交付采购。
4-3 采购部根据生产部复印图纸和材料清单进行询价,生产文员在两个工作日内交付材料申请单到采购部。
4-4 采购将询价情况记录在材料申请单上,经尚总批准后下单。
4-5 采购及时将供货情况在OA公布,以便相关部门查询。
填写说明
见范本。
关于子工作令范本,待与研发部、工程部、技术部相关人员确定内容,计划于4/15前完成,批准后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