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双十协议的内容

双十协议的内容摘要:1.双十协议的背景与意义2.双十协议的主要内容3.双十协议对我国发展的影响正文:双十协议是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在2002 年达成的一项政治、经济合作协议。
该协议对于提升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促进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1.双十协议的背景与意义双十协议得名于签订日期,即2002 年10 月10 日。
当时,我国与东盟国家正面临着一系列共同挑战,如恐怖主义、跨国犯罪、非传统安全等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双方决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些挑战。
双十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双十协议的主要内容双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政治合作:双方同意加强政治对话,定期举行领导人会议,以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
(2)经济合作:双方同意加强经济往来,扩大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3)安全合作:双方同意加强在反恐、打击跨国犯罪、维护海上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4)社会文化合作:双方同意加强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人民之间的友谊与理解。
3.双十协议对我国发展的影响双十协议的签署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1)推动了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多投资机会,促进了经济发展。
(2)通过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我国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能力得到了提升,为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
(3)双十协议为我国与东盟国家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搭建了平台,有利于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与进步。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1. 贸易自由化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增加双边贸易额。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2. 投资合作协议鼓励双方加强投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投资保护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双方在投资合作中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3. 便利化措施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便利化措施方面的承诺,包括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加强人员往来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贸易和投资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双方的效率和竞争力。
4. 能源合作协议强调了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推进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双方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
5. 农业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农业生产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农产品贸易相关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6. 其他领域合作协议还涉及了其他领域的合作,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合作有助于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
同时,这些领域的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

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重大国家战略,旨在推动沿线各国的互联互通与经济合作。
而东南亚作为地理位置重要的区域之一,也成为了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伙伴。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的背景、现状和未来发展。
一、合作背景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东南亚国家积极响应,纷纷参与其中。
东南亚作为亚洲最重要的次区域组织之一,包括东盟十国和东盟对话伙伴国,其地缘政治和经济地位备受关注。
东南亚国家既处于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也连接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这使得东南亚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具备了重要的地缘优势。
此外,东南亚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需求,与中国优势互补。
中国具备丰富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技术经验,可以为东南亚国家提供合作机遇和发展支持。
二、合作现状1. 互联互通合作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促进互联互通的目标,东南亚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地区,得到了积极推动。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包括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
例如,中国与泰国合作修建的中泰铁路,将有效缩短货物运输时间,促进贸易往来。
这种互联互通的合作将加强东南亚各国之间的联系,增强区域内的经济流动性。
2. 经贸合作东南亚地区作为全球化的主要受益者之一,与中国在贸易领域有着紧密的联系。
中国是东南亚国家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且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
一带一路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双方的经贸合作。
东南亚各国的优势产业,如农产品、制造业、旅游业等都可以通过一带一路与中国互补发展,实现更大的合作潜力。
3. 金融合作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为金融合作提供了平台。
东南亚国家积极参与AIIB,并享受了来自AIIB的资金支持。
这将帮助东南亚国家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三、合作前景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的前景令人乐观。
未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合作发展:1. 加强政策对接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应加强政策沟通,推动法律体系和商业环境的协调一致。
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进程

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进程东南亚地区一直是全球经济发展的热点之一,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也一直是该地区国家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个角度探讨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的进程,并分析其对东南亚地区以及全球经济的影响。
一、经济合作东南亚地区作为一个经济体量庞大且潜力巨大的地区,吸引了众多国家的关注与投资。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主要经济合作组织,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
通过制定共同的贸易政策和减少贸易壁垒,东南亚国家在贸易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例如,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得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显著增加,促进了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
此外,东盟还与其他国际机构和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东盟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ACFTA)以及东盟与日本的经济伙伴关系协议(AJCEP)。
这些协议进一步促进了东南亚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合作,吸引了更多外商投资。
二、政治一体化除了经济合作,东南亚地区还在政治上寻求一体化的进程。
东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治合作机制,旨在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合作和对话。
例如,东盟地区论坛是一个政治对话和合作的平台,旨在增强地区国家之间的互信和共同安全。
通过东盟地区论坛,东盟成员国能够就地区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另外,东盟还与其他地区组织和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如与欧洲联盟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合作协议。
这些合作协议进一步促进了东南亚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政治合作与交流,推动了地区的一体化进程。
三、文化交流与教育合作除了经济和政治合作,东南亚地区还注重文化交流与教育合作。
各个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可以加深相互了解,促进友谊与合作。
东盟为此设立了东盟文化部长会议和东盟教育部长会议,为成员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教育合作提供了平台。
教育合作也是东南亚地区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
东盟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学位互认,鼓励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访交流。
东南亚联盟的作用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全球治理

东南亚联盟的作用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全球治理东南亚联盟的作用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全球治理东南亚联盟(ASEAN)作为一个区域合作组织,自1967年成立以来,一直在促进地区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旨在通过区域合作来提升成员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
然而,东南亚联盟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东南亚联盟在区域合作和全球治理方面的作用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东南亚联盟的作用1. 经济合作东南亚联盟致力于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和推动经济一体化,东盟成员国促进了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东盟还鼓励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和人才交流,促进了经济合作的深化。
2. 安全合作东南亚联盟在维护地区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发起对话和合作机制,东盟成员国在涉及地区安全的问题上进行协商和合作。
东盟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合作框架,如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共同防务安全合作等,以提高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水平。
3. 社会文化合作东南亚联盟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社会文化合作。
东盟成员国通过文化交流、旅游合作和教育交流等方式加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
东盟还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和合作机制,帮助保护和传承地区的文化遗产。
二、东南亚联盟面临的挑战1. 多样性和分歧东南亚联盟的成员国拥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多样性和分歧。
这些多样性和分歧可能影响东盟成员国在决策和合作上的一致性,给区域合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 治理能力东南亚联盟作为一个区域合作组织,需要具备有效的治理能力。
然而,东盟在决策制定和执行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部分成员国的治理体系可能存在不足,这可能影响到东盟在区域合作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3. 外部干扰和地缘政治竞争东南亚地区存在外部大国的干扰和地缘政治竞争,这对东盟的区域合作和全球治理构成了挑战。
外部干扰和地缘政治竞争可能干扰到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致性,给东盟在地区和全球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带来一定的限制。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9.10.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泰国差安华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建立和地点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
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目标中心的目标是:(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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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c)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i)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ii)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iii)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iv)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v)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vi)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vii)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viii)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第三条货物贸易1.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c)“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b)原产地规则;(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d)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g)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四条服务贸易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种谈判应致力于:(a)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b)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c)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五条投资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c)提供投资保护。
第六条早期收获1.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3.“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a)产品范围(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章描述01活动物02肉及食用杂碎03鱼04乳品05其他动物产品06活树07食用蔬菜08食用水果及坚果(ii)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
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关税削减和取消(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
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
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WTO条款的适用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
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