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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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合同法全文

2022最新合同法全文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其次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
(三)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私,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该商业隐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最新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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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情况,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合同,也可以依法订立合同的格
式条款。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撤销等合同法律事
实的成立、变更、转让、撤销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第九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十一条合同的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合法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可以转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可以转让的财产。

第十六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第十七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可以转让的债务。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一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3年1月1日之后起算)。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1. 劳动合同解除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2. 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劳动者自愿辞职、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期满等。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一节:劳动报酬的确定1. 劳动报酬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货币支付、实物支付或者其他形式。

第二节:劳动报酬的支付1.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支付凭证。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一节:劳动时间1. 法定劳动时间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应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保障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

第二节:休假制度1.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2. 休假期间,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和保障。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一节:劳动安全与卫生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 劳动者有权拒绝危害自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任务。

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1.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未成年工应当接受教育培训,不得从事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劳动。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1. 设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和工作原则应当公正、公平。

第二节: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以上为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的官方版全文,供参考使用。

最新版劳动合同法

最新版劳动合同法

最新版劳动合同法
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的工作。

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乙方依法享有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乙方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
操作规程。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
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各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条合同订立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并不受任何强制、欺诈、威胁或者非法影响。

第四条合同订立平等原则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互相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五条合同订立等价原则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交换相对等的价值。

第六条合同订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法适用于市场交易、经济活动、社会生活等合同行为中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八条合同的成立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双方或者多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互相订立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条件,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电子等方式表达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视为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成立后发生法律效果,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受合同的约束,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方式。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应当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转让协议。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社会风俗习惯的一致做出的约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条当事人有约定并经相应手续后,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约定不得解除的除外。

第五条依法缔结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物品交付、服务提供、验收合格等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成立。

第七条合同订立要符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循习惯和交易的习惯。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九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手段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责任承担、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或者住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内容、质量、数量;(三)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四)价格或者报酬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经合同当事人认真协商、一致同意的合同条款,应当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个别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相冲突的,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以及消息的客观习惯确定是属于无效的还是属于有效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六条当事人。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带附加条款)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带附加条款)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附则正文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甲方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主体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8:00,周末双休。

2.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法定节假日休息和带薪年休假。

六、劳动报酬1. 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公司经营状况,给予乙方一定的绩效奖金。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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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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