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育法规案例分析2
教育经典案例_法治(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为了培养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教育。
在校园中,法治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以某中学为例,探讨法治教育在校园的实践与成效。
二、案例介绍某中学是一所市级重点中学,学生总数为2000人。
近年来,该校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开展了一系列法治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开展法治教育课程该校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
同时,学校还邀请法律专家、法官等走进课堂,为学生进行法治讲座,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 举办法治主题班会学校要求各班级定期开展法治主题班会,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让学生在互动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
3. 组织法治实践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让学生亲身感受法治氛围。
此外,学校还开展了模拟法庭、法治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 加强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注重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法治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和教学能力。
三、案例成效1. 学生法治观念明显增强通过法治教育,学生的法治观念得到明显增强。
在问卷调查中,98%的学生表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95%的学生表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会主动寻求法律帮助。
2. 校园法治环境得到改善法治教育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近年来,该校校园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校园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3. 学生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教育使学生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在法治知识竞赛中,该校学生多次获得优异成绩,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素养。
4. 家长对学校法治教育满意度提高家长对学校法治教育满意度较高。
他们认为,法治教育有助于培养孩子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奠定了基础。
四、案例启示1. 法治教育要融入课程体系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是提高学生法治素养的有效途径。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简介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教育领域的法规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阐述和分析,我们将深入研究教育法规的适用性和实际操作中的挑战。
案例一:学生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高校发生了一起学生投诉事件,学生们声称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学生们指控学校违反了某项教育法规,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教育权益。
法律问题
1. 学生权益的范围和保护
2. 学校违反教育法规的证据和后果
解决方案
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可以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
1. 教育部门介入,对学校进行调查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2. 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起诉学校并要求赔偿。
案例二: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一名中学教师涉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引发了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关注。
该教师被停职调查,并面临法律追责。
法律问题
1. 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和标准
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后果和处理方式
解决方案
针对该案例的法律问题,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 学校应对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停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
调查。
2. 教育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如吊销教师资格
证等。
结论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规在保护学生权益和
维护教师职业道德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需要教育机构和相关
部门加强监管和落实法规,以保证教育系统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协助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教育环境的健康发展。
继母虐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继母虐童案件。
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为小强(化名),一个年仅8岁的男孩。
小强的亲生母亲因故去世,父亲再娶,继母李某(化名)与小强生活在一起。
然而,在李某的照顾下,小强却遭受了长达数年的虐待。
经过邻居的举报,警方介入调查,最终揭露了这起虐童案件。
二、案件经过1. 虐待行为:根据警方调查,李某对小强实施了长时间的虐待,包括殴打、捆绑、不给饭吃等。
在李某的虐待下,小强身上布满了伤痕,精神状态也极度不稳定。
2. 邻居举报:小强的邻居在发现小强身上的伤痕后,深感担忧,于是向警方举报了这一情况。
3. 警方介入: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小强进行了检查,并调查了李某的虐待行为。
4. 案件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三、法律分析1. 虐待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对小强实施了长时间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导致小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李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定义,应依法受到处罚。
3. 继母虐童的特殊性:继母虐童案件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容易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继母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可能存在被虐待的心理压力。
因此,在处理继母虐童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性。
4. 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打击虐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品行和价值观。
2. 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家长要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悲剧发生。
3. 提高法律意识:全社会要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儿童权益。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被教育局开除翻案的案例

被教育局开除翻案的案例7年前,贵州省铜仁市一教师刘某生下二孩,2017年被发现后,万山区卫计委认定她生育二孩行为违法,2018年刘某被万山区教育局开除公职。
刘某因超生被处分时,距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已过去两年多。
刘某不服,于2018年将教育局告上法庭。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按旧法规定确属违法行为,但万山区教育局发现并对其作出处罚是在新法实行后,此时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已实施,应当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适用新法,故判定刘某的生育行为不违法,撤销区教育局的处分决定。
万山区教育局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铜仁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尽管官司赢了,但刘某的工作目前仍未恢复。
从刘某代理律师处获悉,二审判决后,万山区教育局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14日,贵州高院对该案是否再审进行立案审查,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
全面二孩政策后发现超生,女教师被开除公职据该案一、二审判决书,1979年出生的刘某曾任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民族小学教师。
2004年7月,她与丈夫育有一女,2012年12月,刘某又生下一对双胞胎。
此后几年,有人将刘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问题反映给铜仁市纪委,2017年10月13日,万山区卫计委作出一份调查报告,认定刘某于2012年生育二孩的行为属于违法生育,同年11月16日,万山区教育局对刘某违法生育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3月11日,万山区教育局作出《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关于给予刘某开除处分的决定》(简称《处分决定》),称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生育二孩,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处分。
刘某被处分时,距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已过去两年多。
刘某不服,向万山区教育局申请复核,万山区教育局于2018年4月14日作出《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关于对刘某开除处分复核意见》(简称《复核意见》),维持开除处分决定。
法律案例及分析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处于发病间歇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时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已处于发病间歇期,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启示1. 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救治。
本案中,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得到及时救治和监管,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提示我们,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救治,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
自首情节是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4.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教育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位于市中心,是一所历史悠久、教学质量较高的公立学校。
该校占地面积较大,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该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生和家长。
2018年10月,该校发生了一起学生受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涉及教育法律纠纷,成为了一起典型的教育案例。
二、事件经过2018年10月15日,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其他同学在操场上玩耍。
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李某不幸从高处跌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操场边缘的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
该防护栏安装时间已久,部分栏杆已经损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然而,学校在事发前并未对操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三、纠纷处理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李某的家长向学校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元。
学校在接到索赔要求后,认为自身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1. 调解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的家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阶段李某的家长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操场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学校有义务确保校园内的设施安全,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逐渐健全。
然而,在教育领域,学生伤害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某小学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月,某小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甲班学生小明(8岁)在课间玩耍时,与同班同学乙(8岁)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小明自身过错,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可以认定乙的行为是造成小明伤害的直接原因。
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
2. 学校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有效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家长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双方均存在过错。
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 事故赔偿的处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法确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14dDyVeS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学校是否侵犯了该女学生的权利?(3)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要点:(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
14dDyVeS(3)本案是一则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
2.某职业中学年轻美术教师陈某,男,美术学院大专毕业,工作已有两年。
1993年7月,陈某的一幅美术作品被上海纺织学院美术系(国外某学院与纺织学院合办的专业)选中,他也因此可被保送到该学院装潢专业(大专)免费学习两年。
陈某向学校提出脱产两年到上海读书的申请,并提出脱产进修期间不拿薪金,只想保留公职。
学校经过研究,认为陈某已大专毕业,现在进修也属大专层次,学历层次一样,没有必要,而且装潢专业与学校美术教学的需要不很对口;加上教师定编,学校美术教师短缺,陈某如脱产进修则没有人上课。
因此,学校不同意陈某脱产两年进修。
14dDyVeS试分析:学校是否侵害了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答案要点:(1)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进修。
但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2)对于在职教师的培养提高,应提倡“三为主”原则(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
(3)在该案例中,学校的决定没有侵害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14dDyVeS3.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
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 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
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14dDyVeS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
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14dDyVeS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14dDyVeS(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4dDyVeS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14dDyVeS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第54条规定的情形,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处分前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非经校长会议做出。
14dDyVeS 4.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卫生间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1998年6月临近毕业时,学校通知田永所在的系,以田永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14dDyVeS试分析:(1)田永是否具备学籍?(2)学校的退学处理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适当?(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
受教育者在经过考试合格被教育者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学校学习的资格。
即使学校退学处理的决定正确,田永在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虽因丢失学生证未能注册,但学校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学校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
14dDyVeS (2)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案中,田永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直接与《普通高等学校依本校制定的“068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
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退学的本科生,应限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4dDyVeS5.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分别为514分和335分。
王佳俊在父亲王峥嵘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并取得了学位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毕业后在广州工作。
2005年,罗彩霞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2009年3月,罗彩霞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教师资格证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王佳俊盗用,于是于3月18日报案。
14dDyVeS经查,这是一起由王家俊父亲王峥嵘策划、利用个人关系违规获取高考相关信息、伪造高考纸质档案和户口迁移证的冒名造假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
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
案发后,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14dDyVeS 等已被注销,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双规”,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被逮捕。
14dDyVeS试分析:(1)学校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罗彩霞应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4dDyVeS(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6.齐玉苓与陈晓琪均是被告腾州八中的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腾州八中驻地腾州市鲍沟镇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
齐玉苓在1990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虽未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
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腾州八中转交。
14dDyVeS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
为能继续升学,陈晓琪从腾州八中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
陈晓琪之父陈克政为此联系了腾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
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
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
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腾州支行。
1993年,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腾州支行参加工作。
14dDyVeS陈克政为使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腾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腾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经鉴定,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腾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腾州教委的印章;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腾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告腾州八中的“腾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