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 法理学 期末复习考试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节法律是什么?——元问题(终极问题)变性人变型后,夫妻双方是否还是婚姻关系?私法or公法?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结婚登记是法律效果防止重婚确保婚姻制度的稳定生育制度的稳定法理学是理解法律背后的东西公共场所拿枪自杀?出卖自己的身体器官?卖淫并非犯罪遇到问题查法律——没有法律找原则这是什么案件刑法or民法?找法律——没有——是否是立法者故意不规定(立法的空缺)或不予受理的情形剩下的法律必须处理若应对规定而未规定——法律的漏洞——原则、习俗、判例等有很多案件没有答案法律条文如同电脑的数据数据——程序——设计条文——方法——理念理念是用来熏陶的法律学习的方法而非条文“理”——原理是最终的解释“学”——不立法比立法更好有些是历史形成的立法也应保持克制如果社会能凭自身有序调节就不应立法法律调整的限度在哪里?法律是一种规范规范是需要的遵守的效率or安全对一个社会来说,一定程度上违法犯罪是必须的。
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
法律调整的度在哪里?——法律调整是需要成本的违法犯罪的变动体现社会的进步。
法律管控不能预测社会进步、活力的因素。
法律是管大多数普通人第二节法律是什么?取决于我们怎样看待它认识之前有前见对法律的前理解认识之前有概念没有概念不会理解人会抽象出来概念把不同的概念区分开自然规范:与人无关技术规范:人类认识自然(某个法则性的关系)并成为人类自身的东西社会规范:人与人的关系1.法律调整的是一个人与他人发生互动的行为不互动法律不调整必须是互动才调整不影响别人就行法律进入的领域中如何对它进行克制为什么法律不是调整人“行动”的规范?所有动物都只有行为没有行动(行动是人可以控制)行动只有人做的出来但对无意识的动作(行为)也要负责所以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非行动可以是个人的行为可以是群体的行为或国家的行为2.行为在法律中表现为可为、勿为、应为本身能够自己调节的法律尽量不应管三个表现构成规则规则如何构建制定认可3.法律不解释法律则不可用不解释法律不能构建法律体系美国宪法只有陆军和海军后解析为所有的军事力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释对法律的形成起到了规范作用制度不是规定的,而是有人在其中的运行4.内在的是权利和义务外在要素法律的三个要素【规则(房间-对号入座分门别类)原则(大堂经理)概念(砖头)+技术要素(粘合剂)】法律条文来表现三个法律要素(成文法中所有条文具有逻辑关系)法律条文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把所有法律文件放在一起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把所有部门放在一起构成法律体系——法系(通过法律移植)形成整体框架思维5.①法律来源于权威——法律是权威性、强迫性的规范(第二原理,第一原理是法律平等)所以法律是国家机器的强制②但是程序性强制③法律是威慑性的强制可用可不用必要的时候才介入法律最核心、最本质的是什么?—意志是意志的反映和落实意志来自于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条件等因素以秦俑和秦剑为例第三节课1.意志来源于客观世界2.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决定意志例:叔孙通定朝仪其他社会因素影响意志的产生3.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社会共同意志对国家意志也产生重要的影响4.国家意志再表达为法律5.“法律”在现代出现,古代是“法”或“律”。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作为大一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对于我们的学习和理解法律的原理和逻辑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为大家整理和总结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1. 法律的概念和定义2. 法律的特征和本质3.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二、法律的分类和层级1. 国家法和国际法2. 私法和公法3. 权利和义务法、物权和主权法三、法律适用和解释1.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2. 法律解释的理论和方式四、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五、法律主体和客体1. 法律主体的种类和地位2. 法律客体的概念和范围六、法律权利和义务1. 法律权利的形成和保护2.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七、法律程序和司法1. 法律程序的种类和特点2. 司法的概念和职能八、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作用2. 法律文化的价值和影响以上是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的知识点总结,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
同时,在考试中,我们也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与案例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重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素养。
法理学并不仅仅是理论课程,它的目的是帮助我们理解法律,并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知识。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加模拟法庭、论辩赛等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希望以上知识点总结对于大家备考法理学期末考试有所帮助。
请大家按照课程安排和教师要求,结合教材和课堂笔记进行复习,同时通过解答往年试卷和模拟考试,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祝大家顺利通过法理学期末考试!。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王权神授:当时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是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行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科学立法尊重体现社会规律,民主立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立法指导原则: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规律性的理性认识。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对待范围的地方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地方权限等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调制定和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简答题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①人们对法的认识有两点:1、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②法学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王权神授。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3、明德慎罚〔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葛洪义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理解,易考选择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
5分)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解,易考选择题)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
5分)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
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
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
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
5分)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1。
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理解即可)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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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一考试题型:填空题、选择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名词解释、问答题。
第一章: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4、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作为一门学科,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它的地位极其特殊,非常重要。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1、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
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
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
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
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1、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法的两大分类,它对调整一定阶级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职能,同时统治阶级利用法来达到统治,它也要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它要通过法来完成一定社会公共秩序的形成,所以法同时又担负着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与阶级性是相关的。
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法的两个职能,同时也反映了法的不同性质的两面性,它们二者是相互融合的统一体。
2、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还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程度。
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二是主体性。
法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因此法的价值又具有变异性和多维性。
3、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体现在:(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从内涵上看,法制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它是一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2、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是一致的。
历史上曾出现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我们一般将前三种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3、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一般认为,法系可以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2、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3、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中国社会主义法是以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二)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3、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愿遵守性:首先,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其次,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4、“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一国两制”的含义:首先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
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其次意味着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再次意味着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敌对,而是要在一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最后,大陆的法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而港、澳、台的法也保持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变。
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看,出现了“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况。
“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行,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和历史意义。
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1990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这章需要我们结合实际进行学习。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了解社会规范、社会调整系统的概念;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明确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明确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紧密联系,但又有区别。
1、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
2、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的概念、方法及种类: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分为:(1)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2)协调的调整和隶属的调整(3)集中的调整和非集中的调整。
2、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
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其中法的适用是机动要素。
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这章需要我们结合实际进行学习。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了解社会规范、社会调整系统的概念;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明确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明确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紧密联系,但又有区别。
1、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
2、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1、法制: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律制度与国家并存,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