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安全监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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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引言:航空运输作为一种高速、高效、安全的交通方式,对于旅客的出行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航空运输涉及的安全管理问题极其复杂,需要各行业的专家共同努力制定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一、人员资质和训练标准航空运输领域人员的资质和训练标准是保障飞行安全的基础。

针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应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计划。

例如,机组人员应具备飞行经验和相应的执照,地面服务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并了解应急处理措施。

此外,人员的定期复审和培训更新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飞机运行和维护规程飞机运行和维护规程是确保飞机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包括飞机的预检和维护保养,设备的故障排除,以及飞机进出港的各项规定等。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飞机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以便飞机的状态得以及时监测和紧急处理。

三、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航空运输安全的管理还需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应急措施。

例如,航空器应配备先进的导航系统和通信设备,以确保飞行路径和交通管制的准确与畅通。

同时,应储备足够的紧急处理设备和人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突发状况,提供及时救援和支持。

四、飞行安全监管机构和规范飞行安全监管机构是航空运输安全的主要监督者和管理者。

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航空公司、飞行员等相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

同时,各项安全管理规范应被认真遵循和执行,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宣传安全培训和教育宣传是提高旅客意识和应对能力的重要环节。

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向旅客普及应急处理知识和安全乘坐原则,并通过多种媒体宣传防范措施,提高公众对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视和自觉。

六、信息化技术与飞行安全信息化技术在航空运输安全中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包括航班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以及飞行数据的记录和分析。

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及时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提高飞行安全的管理水平。

七、国际合作与互联互通航空运输安全问题是国际性的,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制定和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

机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机务技术监督是航空公司运行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航空器在正常运行中始终处于安全的状态,机务技术监督必须得到合理有效的实施。

本文旨在制定机务技术监督的实施细则,以规范和完善机务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过程,保证飞机的航行安全。

二、监督对象机务技术监督的对象是航空公司所属的飞机和机务技术人员。

其中,飞机包括:航空器、发动机、附属设备等;机务技术人员包括:机务工程师、技术员、维修人员等。

三、监督内容机务技术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机务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技能认证。

2. 飞机的维护保养和维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3. 机务工作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飞机故障和事故的处理和分析。

5. 机务技术监督的文件和记录的管理。

四、监督频率机务技术监督的频率应符合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参考下列因素:1. 飞机使用和运行的频率。

2. 机务技术人员的资质与经验。

3. 机务技术监督的历史表现。

4. 机务技术监督的风险评估。

五、监督方法机务技术监督的方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定期对机务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技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2. 现场监督:定期对飞机的维护保养和维修计划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执行情况。

3. 文件审查:对机务工作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准确和完整。

4. 现场培训:根据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培训,提高机务技术水平。

5. 故障分析:对飞机故障和事故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6. 文件管理:对机务技术监督的文件和记录进行管理,确保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六、监督记录机务技术监督必须做好记录,以备查证和追溯。

监督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监督时间、地点和人员。

2. 监督活动的内容和结果。

3.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4. 对问题和不足的整改情况。

5. 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总结。

七、监督结果处理对机务技术监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运行安全监察办法

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运行安全监察办法

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运行安全监察办法(试行)一、目的为提升机场运行保障能力,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运行保障单位和驻场单位。

三、监察内容(一)机坪运行秩序1、人员作业规范。

2、车辆运行。

3、设施设备运行。

4、机务保障。

(二)飞行区安全1、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

2、供电、目视助航设施。

3、外来物防范。

4、鸟击防范。

5、不停航施工。

(三)客货运输安全1、客货配载、审核。

2、危险品运输。

3、行李、货邮装卸。

四、监察形式(一)现场监察采取定期巡视和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监察,定期巡视每天不得少于三次。

(二)重点监察对高峰时段或重大保障任务以及大面积航班延误等进行监察。

(三)影像监察利用照相机、摄像机以及监控录像等工具随机监察。

五、监察处理(一)现场监察发现轻微违章行为,监察员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屡次发生人员违章或违章性质严重的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

(三)将责任单位、个人违章情况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安全服务管理委员会例会上予以通报。

(四)依据《长春龙嘉国际机场机坪违章记分细则》,对机坪作业人员违章采用年度20分制积分,对应采取暂扣、注销禁区通行证件处理。

1、记分累计达到5分的,禁区通行证件使用权限继续有效,但通行证持有人须接受本单位培训,并在3个工作日内由本单位向运行监察室提交培训记录。

逾期未提交的,运行监察室提请机场公安局暂停持有人证件使用权限,暂停时间自逾期当日起生效,直至提交核准后为止。

2、证件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运行监察室提请机场公安局暂停持有人证件使用权限7日,并接受运行监察室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24小时内予以恢复证件使用权限:(1)暂停证件使用时间满7日;(2)完成规定培训且考试合格。

3、证件记分累计达到15分的,运行监察室提请机场公安局暂停持有人证件使用权限15日,并接受运行监察室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24小时内予以恢复证件使用权限:(1)暂停证件使用时间满15日;(2)完成规定培训且考试合格。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摘要:随着国际航空交通的发展,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从机场入口的安全检查、行李安检、航班运行监控等方面进行阐述,以确保乘客和机场工作人员的安全。

1. 机场入口安全检查为了保证机场的安全,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将对机场入口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所有乘客和工作人员进入机场前都需要经过身份验证和行李检查。

通过使用先进的身份验证技术和安检设备,可以快速、准确地识别携带违禁品的人员和物品。

同时,机场安保人员也会接受专业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执行安全检查工作。

2. 行李安检在2024年的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中,行李安检是一个关键环节。

通过使用高效的行李安检设备,可以对行李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查。

同时,机场也将引入新技术,如机器视觉和人工智能,以增强行李安检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机场也会与航空公司和各国安全机构进行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加强对潜在威胁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3. 航班运行监控在2024年的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中,航班运行监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使用先进的监控设备和实时数据分析技术,机场可以对航班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和分析。

这将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此外,机场也将加强与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实施和改进航班运行安全保卫措施。

4. 应急响应与协调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还将加强机场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协调能力。

机场将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

此外,机场还将与警察、消防、医疗等相关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5. 人员培训与管理在2024年的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中,人员培训与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机场将加强对安保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机场还将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对安保人员的背景进行全面审查,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安保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时间:2017-12-25 11:08:00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11-16实施日期:2019-01-0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附录三”修改为“附件3”。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查”。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生效”。

八、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中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修改为“手册”。

九、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条除外;所有“民航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统一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场安防规章制度范本

机场安防规章制度范本

机场安防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场安全管理,保障机场航空业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场所有工作人员和前来机场的旅客,是机场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机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安全出入管理第五条机场所有员工必须佩戴有效的工作证件,通过机场安检,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机场内部。

第六条机场外部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登记身份证明,方可进入机场内部。

第七条进入机场内部人员必须遵守机场安全规定,不得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

第八条机场安检人员有权对怀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必须配合并遵守安检规定。

第九条机场出入口必须严格管理,防止非法进出,确保机场安全。

第十条机场内部设有紧急疏散通道和设施,必须保持畅通,以备发生突发情况时及时疏散人员。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机场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检设施、监控设施等,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机场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标准,保证火灾发生时及时扑灭,保证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机场安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检标准,确保人员和行李安全通过。

第十四条机场监控设施应当全天候监控机场各个区域,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监控和录像,以确保机场安全。

第十五条机场应设置安全警报装置,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启动警报,组织人员疏散。

第四章安全风险管理第十六条机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演练,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加以整改。

第十七条机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报告渠道,鼓励员工和旅客发现安全隐患主动报告。

第十八条机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紧急联络渠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五章安全培训管理第十九条机场所有员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更新,了解机场安全规章制度和应变措施。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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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查管理规定目录:目的: (2)范围: (2)定义: (2)正文: (4)1.0总体原则 (4)2.0监查计划制定 (5)3.0实施监查 (6)4.0监查结果通报及整改跟进 (7)5.0安全评价 (9)6.0附则 (10)附件:《公司级安全监查计划》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监查工作,秉持“关注所有细节、发现问题就是成绩,穷尽一切问题、及时解决就是提升”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安全监查体系,开展有效的安全监查,充分识别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改进空间,督促问题整改,分析问题,查找安全隐患,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首都机场安全裕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股份公司内部开展的安全监查工作。

定义:1.公司级监查:由首都机场股份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开展的安全监查工作,主要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合规性、公司内各级监查落实情况、安全培训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

2.部门级监查:由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监查工作,主要包括部门、合约商安全管理合规性、安全培训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

3.安全评价:公司组织实施的对机场整体安全情况或某一专项领域的安全情况进行的评价。

4.一级问题: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安全问题(1)股份公司安全监查、调研、评价时发现的轻微、无明显危害影响的情况。

(2)发生机场责任原因的安全偏差。

5.二级问题: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安全问题。

(1)局方向股份公司开具《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中的问题。

(2)符合集团公司“安全整改”标准,集团公司向股份公司开具《安全整改通知书》中的问题。

(3)局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监查、调研、评价时发现的一般隐患或存在危害影响的问题。

(4)发生机场责任原因的不安全事件。

6.三级问题: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安全问题。

(1)华北局、北京监管局行政约见股份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或对股份公司进行安全行政处罚的问题。

(2)符合集团公司“安全警告”标准,集团公司向股份公司开具《安全警告通知书》的问题。

(3)局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监查、调研、评价时发现的明显隐患或存在明显危害影响的问题。

(4)发生机场责任原因的一般事故征候或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5)股份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7.四级问题: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安全问题。

(1)民航局行政约见股份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或对股份公司进行安全行政处罚的问题。

(2)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约见”标准,集团公司向股份公司开具《安全约见通知书》的问题。

(3)局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监查、调研、评价时发现的严重隐患或存在严重危害影响的问题。

(4)发生机场责任原因的严重事故征候、各类事故,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5)股份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正文:1.0 总体原则1.1组织形式公司内部安全监查分级实施,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总体负责。

其中公司级安全监查由质量安全部负责,部门级安全监查由本部门负责,部门级以下的监查由各部门对接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予以实施。

1.2职责分工质量安全部应制定公司级安全监查制度,制度中应明确公司级安全监查组织形式、监查范围、监查人员资质要求以及检查所需设备标准。

各部门应建立并完善部门级制度,并与公司整体安全监查制度对接。

1.3监查依据安全监查应依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

1.4监查范围公司级监查将对公司内各部门、各模块和各岗位安全工作相关程序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实际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查,有权制止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同时督促各部门实施安全整改,核实整改结果,并对安全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部门级监查将对部门内各模块、各岗位以及合约商安全工作相关程序与上级文件的符合性以及实际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查,有权制止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并配合公司级安全监查工作开展,落实各项安全整改。

1.5监查人员资质及管理详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查员管理规范》1.6监查设备安全监查应配备相应设备,至少应包括如下设备:监查包、反光服、照相机、钢卷尺、秒表、手电筒、U盘。

2.0监查计划制定2.1监查分类及监查周期监查可划分为日常监查和非日常性监查,其中日常监查依据监查计划实施。

2.2日常监查计划制定2.2.1公司级安全监查计划由质量安全部负责制定,并由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部门级监查计划由相应部门负责制定,并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2.2.2监查计划应以年为单位制定,计划中应至少包括监查项目、持续时间、范围及方式。

2.2.3每年监查计划中,应设定各月的监查重点。

监查重点应结合近期安全形势、历史异常事件发生情况和季节运行特点进行识别。

2.2.4重大节假日和重大运输活动前,公司及各部门应进行综合性监查。

2.2.5发生事故征候及以上级别事件,或频繁发生同类的不安全事件时,公司及相应部门应进行专项监查。

2.2.6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公司及相应部门应开展全面安全监查。

2.2.7随着安全形势的变化,可对监查计划及重点进行动态调整。

监查计划范本详见附件:《公司级安全监查计划》2.3非日常性监查当发生民用航空事故、空防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人员伤害事故(以上标准详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机场不安全事件标准(试行)》)和运输航空严重征候时,或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公司应及时开展非日常性监查。

3.0实施监查3.1监查开展形式安全监查应依据计划开展,并应以文件审查、台账查阅、现场观察、人员访谈、安全测试等形式开展。

3.2监查单质量安全部应根据安全关键点识别情况、监查计划和重点,制定监查单,依据监查单实施监查,并将监查情况在监查单中进行记录。

监查单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监查项目、监查情况、是否符合标准、监查结果,若被监查方工作人员在场,则需要被监查方签字确认。

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监查单。

4.0监查结果通报及整改跟进4.1监查记录、通报公司及各部门安全监查发现的情况及问题应如实在监查单中记录,其中公司级安全监查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至责任部门。

4.1.1一级问题(对应公司问题库一级问题)可采取口头或邮件的形式进行通报。

4.1.2二级问题(对应公司问题库二级问题)应采用问题提示单的形式进行书面通报。

责任部门在收到问题提示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方案。

问题提示单由质量安全部经理审批签发。

4.1.3三级问题(对应公司问题库三级问题)应采用安全约谈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书面通报。

责任部门应在指定日期、地点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参加约谈。

安全约谈由质量安全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定,并由向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约谈。

4.1.4四级问题(对应公司问题库三级问题)应采用安全整改令的形式进行书面通报。

责任部门在收到安全整改令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方案。

安全整改令由质量安全部草拟,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发。

4.2监查报告及反馈公司级监查应每月形成监查简报,并在公司月度安全分析会中进行通报。

非日常性监查应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形成监查报告,并报公司。

部门级监查应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质量安全部反馈安全监查工作情况小结。

4.3监查问题的改进4.3.1问题跟踪方式:监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统一纳入公司问题库进行跟踪管理。

4.3.2整改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问题的整改工作。

4.3.2问题分级管理4.3.2.1分级标准问题分级标准详见4.1条款4.3.2.2问题升级公司安全问题若符合如下情况之一,将对问题的严重程度逐级升级。

(一级问题升级为二级问题,二级问题升级为三级问题,三级问题升级为四级问题)(1)经过公司提示,逾期未完成整改(包括验收未通过)的问题,再次确定完成整改时间后仍逾期未完成整改(包括验收未通过)的。

(2)同类问题反复发生3次(含)以上的。

4.3.3问题整改验证4.3.3.1一级问题由各责任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质量安全部对其中不少于25%问题的验证情况进行抽测。

4.3.3.2二级、三级和四级问题由质量安全部进行验证。

4.3.4问题关闭完成整改,且验证通过的问题可关闭。

其中一级问题由各责任部门关闭,二级、三级和四级问题由质量安全部关闭。

5.0安全评价5.1评价类别公司安全评价应分级实施,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总体负责。

公司级安全评价(机场整体安全评价)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级安全评价(某一专项领域安全评价)由相应部门负责。

5.2评价周期5.2.1公司级安全评价公司级安全评价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机场整体安全评价每年实施一次。

5.2.2部门级安全评价部门级安全评价由部门负责实施。

各部门依据《安全审计检查单》相关内容开展自评工作。

原则上每季度实施一次,每年评价覆盖《安全审计检查单》中的所有内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自评结果报质量安全部。

5.3评价内容及方式公司级安全评价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现场操作工作程序合规率、公司级安全问题整改率、安全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等几部分。

评价方式可采用问卷调查、人员访谈、文件审查、台账查阅、安全测试等方式开展。

公司级安全评价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评价。

5.4评价报告、总结5.4.1评价报告公司级评价应每年召开总结会,并形成报告上报公司。

5.4.2评价问题改进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统一纳入问题库进行跟踪管理。

跟踪标准同本规定4.3条款。

6.0附则6.1前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6.2本规定相关内容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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