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相关信息申报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管理规则包括:
1、所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公司股份。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必须不低于公司持股的平均水平。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持有公司股份的标的股东,不能使用任何股票期权等特殊形式的持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其对公司股份的购买、减持、转让。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时,应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证监会有关规定。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形成股票操纵行为。
7、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供定期的持股报告,以方便监管部门、投资者和证监会对其股份持有情况进行监测。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爱尔眼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9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经2010年3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15 证券简称:爱尔眼科公告编号:2010-020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陈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多元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1,456,362,636.081,411,961,297.50 3.14%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1,234,771,749.881,208,467,754.72 2.18%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9.259.05 2.21%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56,567,239.66 62.82%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42 20.00%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收入175,417,350.49175,417,350.49 39.04%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6,303,995.1626,303,995.16 54.97%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0.20 17.65%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0.20 17.65%净资产收益率(%) 2.13% 2.13% -4.5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1.80% 1.80% -4.54%非经常性损益合计4,032,848.124,032,848.12 349.69%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1,008,294.781,008,294.78 222.3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047,108.6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4,128,698.30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38,659.88所得税影响额-1,008,294.78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3,995.86合计4,032,848.12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4,135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路易489,982人民币普通股叶光487,281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工商银行-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47,606人民币普通股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明达3期证券信托420,949人民币普通股中国银行-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366,918人民币普通股宣林娣348,880人民币普通股成萍萍292,439人民币普通股郭里新290,000人民币普通股叶清289,851人民币普通股王良芬249,271人民币普通股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股东名称期初限售股数本期解除限售股数本期增加限售股数期末限售股数限售原因解除限售日期湖南爱尔医疗投资有限公司60,000,000 0060,000,000首发承诺2012-10-30 陈邦23,800,000 0023,800,000首发承诺2012-10-30 李力7,160,000 007,160,000首发承诺2012-10-30 郭宏伟4,540,000 004,540,000首发承诺2012-10-30 万伟800,000 00800,000首发承诺2010-10-30 林芳宇700,000 00700,000首发承诺2010-10-3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000 003,000,000首发承诺2010-10-30网下配售股份6,700,000 6,700,00000网下新股配售规定2010-02-01合计106,700,000 6,700,0000100,000,000--§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一、主要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原因2010 年 1-3月份净资产收益率较去年同期下降 4.56%的原因是 2009年 10 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50 万股,募集资金到位使本期净资产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致使本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爱尔眼科: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03-15

证券代码:300015 股票简称:爱尔眼科 编号:2010-012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12日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1日以邮件、电话或专人方式送达。
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邦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2009年年度报告》及《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该议案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此项议案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此项议案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参见《2009年年度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五、审议《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张玲女士、孟春先生、赵家良先生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 2009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此项议案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645.0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11%; 利润总额12,431.5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0.2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248.94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72%;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88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4.26%。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此项议案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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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10年3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2、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4、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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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