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解析

摩习贯彻新制凌《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解析夏萍摘要:2018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一负债》的通知》(财会〔2018〕31号,以后简称“负债”准则),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负债”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旨在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一、制定和实施“负债''准则的现实必要性(一)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各有关部门对政府负债的范围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所提供的政府债务信息不尽一致,且现行各类政府债务报表中的政府债务并未全部经过确认、计量、记录等会计处理程序,所提供的政府债务数据不够准确.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高质量政府负债信息的需求。
比如,省市两级政府将开发区负债、地方融资负债划到企业负债,造成政府负债GDP总量的比重偏低、企业负债GDP总量的比重偏高的局面。
因此,制定“负债”准则,从会计角度全面核算并提供可靠的政府负债信息,有助于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的负债情况、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评价政府偿债能力,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二)完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规范负债会计处理的内在要求首先,从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整性角度看,现有的标准缺乏与负债相关的具体准则,对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缺乏系统规范。
第二,现有的标准不能完全覆盖不同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对一级政府举借债务的会计处理缺乏准则规范。
因此,制定“负债”准则,对政府负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对政府负债的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类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需要。
二、制定“负债”准则的原则(一)以“基本准则”为基础2015年10月23B,财政部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其中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的第二节对“负债”会计要素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其构成、确认条件和计量属性。
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4分,共10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的会计法律制度不属于2018年颁布的是(D )。
A.《会计人员管理办法》B.《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C.《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答案解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2016年颁布。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A )学分。
A.90B.100C.110D.120答案解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3.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C)年以上经历。
A.1B.2D.5答案解析:《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下列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是(C )。
A.会计机构负责人B.总账报表C.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D.会计机构内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答案解析: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5.2018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人民银行、财政部等(A )个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A.22B.5C.106.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日期为(A )。
A.2014年6月14日B.2015年12月1日C.2016年6月14日D.2014年1月12日7.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A )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2020年 会计继续教育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答案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单选】1 主要规定了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概念和类别、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是负债准则第几章的内容()。
一三五七2 其他举借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他政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计入()。
工程成本当期费用固定资产营业外支出3 负债准则规定,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入()。
在建工程工程成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4 实际偿付预计负债时预算会计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借:业务活动费用贷:预计负债借:预计负债贷:银行负债借:预计负债贷:业务活动费用借:事业支出贷:资金结存5 受托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的预算会计分录正确的是()。
借:其他费用贷:财政拨款收入借:其他支出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借:受托代理负债贷:受托代理资产借:其他费用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6 购入应税资产或服务时预算会计分录正确的是()。
借:业务活动费用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贷: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借:事业支出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7 其他应交税费不包括的是()。
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8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几个月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3425 9 借款本金与取得的借款资金的差额应当计入()。
资本公积投资收益利息调整当期费用10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且满足本准则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
应收账款预计负债未来事项或有事项11 政府会计主体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预期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什么金额()。
账面余额账面价值账面净值公允价值【多选】1 负债准则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的内容包括()。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政部2018年11月9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第六条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作者:刘海龙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5期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是“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次政府会计准则的变化是政府会计体系的重大变革,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首次引入,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使政府单位的履职成本及单位的资产、负债更加清晰。
财政部2018年8月16日印发财会〔2018〕21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财政部2015年10月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6年7月至今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第1-10号具体准则、针对部分具体准则财政部制定的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补充规定、衔接规定等构成。
一、政府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与《预算法》及财政改革是紧密配套的,2015年来国家要求各级政府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部相继发布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指南。
改革前的原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无法适应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因此,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进行改革,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也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会计体系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制定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对于提高政府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资产管理、客观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及政府单位“家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会计准则出台的意义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是总结多年来政府会计实施的经验,吸收发达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有益探索,充分吸收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11.09
•【文号】财会〔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财会〔2018〕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财政部
2018年11月9日。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第2章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和会计目标

二、我国政府会计规范体系
2. 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财政部已经颁布并实施10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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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
与政府会计不同,非营利组织会计目前为“制度”模式, 依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目前非营利组织会计没有准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单独的会计制度,2004年,财政部
分颁布了其会计制度,2005年起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第7章 2020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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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报告目标,应当区分政府 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两者存在差异。
政府与非营利会计
政府会计目标 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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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一)政府会计目标 现行政府会计目标的特点是,在侧重为预算管理服务的 基础上,兼顾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方面的需要,反 映政府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提供有助于做出经济决策 的信息。 预算管理 经济管理、财务管理
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 除上述会计信息使用者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还涉及 一些其他利益相关者。 投资者和债权人 投资评估机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2019.10.21财政厅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讲座(会计报表)10.15简洁版

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会计信息所反的范围
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 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政府会计主体业务活动的目的是谋求最广泛 的社会效益,具有明显的非市场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 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基本准则》)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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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重实质不重形式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 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基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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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分析
第一讲 基本要求 第二讲 个别会计报表 第三讲 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讲 个别会计报表
一、政府会计报表体系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 三、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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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会计报表体系
1、政府会计报告体系 2、报表体系 3、报表体系新旧对比
2019/10/28
或有事项,是指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其 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 事项。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政府会计主体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 决仲裁、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担保、承诺 (补贴、代偿)、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4、货币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 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 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 金额。(《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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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在偿还举借债务本息时,冲
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政 府会计主体在运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 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预先收到但 尚未实现收入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 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 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 付未为获得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提供 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 退等原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 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险费等。
应交税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发生应税 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 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 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 一年度支付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是指政府会 计主体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 支出责任等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
第十六条 除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 的补偿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职工为 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 外,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 益对象,将下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 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政府会计主 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 费用。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所 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 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 所发生的除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的 借款费用(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 他政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 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 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 对于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借款费用 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 金额,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 程成本;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 入当期费用。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指自工程项目开始建造 起至交付使用时止的期间。
应当确认为负债。现在因交易事项欠别 人的钱财,以后要用货币资金、财产 物资、服务偿还。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 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 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 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 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 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 负债。
《政府会计准则8号——负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 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 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 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辞退等原 因给予职工的补偿,应当于相关补偿金 额报经批准时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 费用。第二十条对于预收款项,政府会 计主体应当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实 际收到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对于应付账款,政府会 计主体应当在取得资产、接受劳务, 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按照应 付未付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
第六条 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 债的一般情况。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对政 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借债务
第七条 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 资活动借入的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以 及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
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 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 向上级政府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对于发行的政府债券,初始确认为负债时 应当按照债券本金计量;债券本金与发行价 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 照借款本金(或债券本金)和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或债券票 面利率)按期计提举借债务的利 息。
(或债券本金)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 或债券票面利率)按期计提举借债务的利息 。 对于属于流动负债的举借债务以及属于非流 动负债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举借债务,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流动 负债,计入应付利息;对于其他举借债务,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非流 动负债,计入相关非流动负债的账面余额。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 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 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 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 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 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 借债务及其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 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是指除政府以 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 借入的款项。
第八条 对于举借债务,政府 会计主体应当在与债权人签订借 款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举借资金时 确认为负债。
第九条 举借债务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 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对于借入款项,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 照借款本金计量;借款本金与取得的借款资 金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一)应由自制物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 入自制物品成本。
(二)应由工程项目负担的职工薪 酬,比照本准则第十二条有关借款费 用的处理原则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 用。
(三)应由自行研发项目负担的职工 薪酬,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计入当期 费用;在开发阶段发生并且最终形成 无形资产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 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 有关规定加以计算并确认为负债,具体按 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