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二: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述(一)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是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人是定作人。
依所承揽的工作内容之不同,承揽合同可分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1.加工合同。
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依定作人之要求为其进行加工并交付成品,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题】某三星级饭店与木器加工厂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木器加工厂使用饭店提供的优质木材并按其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盆景架子。
合同签订后,木器加工厂积极准备履约,不料又接到饭店的解除合同通知。
木器加工厂表示反对,并起诉到法院。
此案应当如何处理?[答疑编号504187130101]『正确答案』这是一个加工合同,该饭店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木器加工厂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合同。
指承揽人依约自备材料,并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对材料进行加工,依定作人之要求制成特定成品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方不同,前者由承揽人提供,后者由定作人提供。
【例题】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甲用自己准备的材料按乙提供的图纸制作一批“衣服撑架”。
后因甲制作的“衣服撑架”与图纸不符,双方产生争议,甲认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乙认为是承揽合同。
甲、乙之间有什么合同?[答疑编号504187130102]『正确答案』甲、乙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3.修理合同。
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由承揽人修理,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将之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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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据此可知,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误、非要式合同。
1.承揽合同不同于雇佣合同
承揽人独立承担责任。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当然有例外(定作人有过错时要承担)
2.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十二章

第三部分债权第十二章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特征1.主体特征债的主体特征在于主体特定化。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是特定的人。
债权的实现,一般须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行为。
主体特定化意味着债权一般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务只能由债务人履行,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2.内容特征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应负的义务,也就是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债务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没有无债权的债务,同样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所以,债又称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财产权。
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具有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有关。
债权就是在交换或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产生的、以财产或可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债权是请求权。
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协助,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像物权那样,由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利益。
(3)债权是对人权。
债权人只能请求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
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他人,因与债权人之问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
(4)债权具有相容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
易言之,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讲义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主要的区别。
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起来的团体。
法人可以是多个人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基金会。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
(2)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的必然结果。
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成考民法物权考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4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 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 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 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 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一 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 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偶尔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 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 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不采用该种形式将会 导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证形式。
②鉴证形式。 ②登记形式。 ④审 Nhomakorabea形式。
(3 )推定形式。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 成考核心考点笔记 成考 成考重点资料

笔记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他物权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第四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章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第六章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专利权第四章商标权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三章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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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二: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协议;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2)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地进行工作;
(3)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承担风险;
(4)承揽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一般为非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①亲自履行合同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②对提供的材料承担保证责任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③通知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接受定作人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⑤交付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