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已两年有余,新建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房地产审判实务中对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增进双方的合作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在审判中亦发现了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文拟抛砖引玉,求教于诸位同仁: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互负债务,根据各国权威法典及学者通说,应解释为指双务合同所生之债务。
双务合同即双方互负义务,双方的债务负担具有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的合同。
这种紧密关系学说上将之称为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依其发生原因,可将之分类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及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系指一方之给付与他方之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一方给付义务不发生时,他方之对待给付义务亦不发生;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合同上一方当事人之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义务与对方的履行义务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利益平衡。
这三类牵连关系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所在。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下列构成要件情况下方能成立: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不能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种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对价或牵联关系,此种关系我理解主要反映在:(1)这种对价,强调的是履行与对待履行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联,而非强调在经济上互为等价;(2)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原则上不能发生对价、牵连关系,但如此从给付义务依双方约定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其与契约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则他方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精)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上述思想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三)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有疑问的,为合伙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
上述立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
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

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摘要】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制度,在维护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第66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本文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一、概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利益上的公平。
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为其民法所确认的重要的合同履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这样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的,没有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这标志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正式确立。
然而由于立法的过于粗疏,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适用该法条有许多疑问。
本文准备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进行探讨。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一)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那么,是否只要同一双务合同互相负担给付义务,就一定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理论认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的类型。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其所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必须履行的固有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将出卖物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处于对等地位,都是主给付义务。
双方合同当事人就其主给付义务向相对方当事人均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从给付义务,是指除主给付义务以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的辅助性义务。
如李某向赵某出售一匹马,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是李某的从给付义务,赵某能否以李某未交付该匹马的血统证明书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依据公平合理原则,从给付义务的履行没有独立意义,而只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作用。
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

未 为对待给付 前 , 拒绝 自己的给付 , 自己有 先为给付 的义 得 但
它就不一定能生效或成立。如果双务合 同不成 同时履行 抗辩权 的法律规定 主要 取决于双 务合 同的关联 序 良俗等 原则 ,
无效 或被撤销或 债务 己被抵 消或免除 , 这表 明债务事实 上 性 。 同中, 合 双方当事人所付 的债务在成立上是 同时发生的, 即 立,
一
抗辩权也就 无从发生 , 当事人 只是主张无 履行债务 的 方债务 的不成立或 不生效, 意味着他方债务也不成立或不 生 不存 在 ,
( ) 须是 双务 合 同 , 一 必 且要 互 负 债 务
的一方 尚无权请求对方履行 , 而对 方则有 权请 求其履行, 时 , 此
一
合 同中的对价性和关联性 , 以才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有 了逻 辑 所 起 点。 其次 , 还要求互负债务。 即行抗辩权概念解析
对一个制度 的深入探究 ,首先要从这个制度本身着手 , 所 系 ; 双方的债 务需要在 同一事件中, 且具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 。一
务 的 两 人 , 个 是 基 于 合 同之 债 , 另 一 个 是 因 为 侵 犯 了对 方 一 而
所付 的赔偿义务 。最终 , 虽然 两人 也是互负债务 , 而 同时履行 中“同时 ” 理解 。同时履行 , 之 看似是一个 时间的 的名誉权,
但 概 念 即法 律要 求 , 同 当事 人 在 同一 时 间 点 完 成 互 相 之 间 存 且 联 系 也 很 紧密 , 是 仍 然 不 能 靠 同时 履 行 抗 辩 权 主张 自己 的 合 在 的义 务 。但 是 从 常识 上 来 说 , 又 是 不 可 能 完 成 的 , 以同 时 权 利 。 这 所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一起诉讼中,被告在法庭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提出同时履行,即被告承认欠款或者违约事实,但要求在履行判决时,由原告将被告方的清偿义务转嫁到第三人身上。
这种抗辩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重复承担同一个义务,同时保护其合法利益。
下面,我们将围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进行讲解。
一、案例描述200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万元,并承诺逐年按比例归还。
但在还款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欠款80万元。
在执行期间,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申请,称其有一名客户欠其一笔巨额债务,请求法院将其转化为一个对抗执行的案件。
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告主张同时履行的,应当提交明确的、证明第三人与其有债权关系的证据。
同时,在被告人申请同时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严格审查该理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能任意批准。
三、分析与评价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直接的债权人为乙公司,但甲公司主张有一名客户欠其巨额债务,希望法院将其清偿义务转化为对抗执行的案件,显然属于同时履行的范畴。
但是,在法院对该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既没有提交第三人与其有债权关系的明确证据,也无法举出足以说明其理由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批准甲公司的申请。
同时,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也应当权衡被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例如,在甲公司无法提交足够的第三人债权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视情况将执行案件暂停,等待甲公司完成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再进行对抗执行。
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够有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审查制度来防止滥用。
在实践中,法院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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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_法学理论论文(1)目录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1页)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2页)1、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页)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页)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3页)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4页)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范围(4页)1、买卖合同?(5页)2、租赁合同?(5页)3、承揽合同?(5页)四、司法实践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界定(6页)1、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6页)2、一方违约与双方违约?(6页)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7页)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7页)2、维护交易秩序?(7页)3、增进对方的协作?(8页)内容摘要?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抗辩权制度,更确切地说是在双务合同中确立了抗辩权制度。
其最终目的是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更好地履行合同。
这一学说在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里体现的非常得体,更能充分的显现出《合同法》公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笔者比较认同抗辩权主义理论。
在委托人给付受托人进行委托事务处理所支出的费用的义务与受托人进行事务的处理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对应与牵连的关系,因此,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该部分履行涉及利益轻微,根据《合同法》自由、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当事人可以斟酌利益及交易的习惯,据以上原则加以考虑。
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卖方)就其交付之买卖标的物应付瑕疵的担保责任,而瑕疵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发生的,因此可归则于出卖人(卖方)的事由所致,则出卖人(卖方)除了负有瑕疵的担保责任之外,同时还构成不完全履行债务之不履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条款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一方违约的关系,即一方违约之后,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违约包括部分履行及瑕疵履行等情况;但问题是,在双方违约即《合同法》第120条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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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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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后,当一方未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拒绝履行自身义务。
而此时合同双方就是拥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力,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其他作用呢,小编在此为您解答。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执行方式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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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完善合同制度,体现现代商业活动的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从大陆法系引入我国法律领域,这对规范当事人履行合同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
一旦由于某种情况这种均衡被打破,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
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上述两项原则设定的合同当事人积极地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已承担的义务;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之时,可以根据情况相应地暂时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其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
再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当事人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在另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自己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最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在对方已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须有以下构成要件:(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关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则一般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这一条件。
(二)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互负债务且有效,即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或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债务是合法成立有效的债务。
如果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己被抵消或免除,这表明债务事实上不存在,抗辩权也就无从发生,当事人只是主张无履行债务的义务。
另外,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双方“同时履行、无先后履行顺序”为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或法律上对某一类合同规定了履行顺序,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不可能成立。
如一方当事人有先行履约的义务,则其在未履约义务时无权请求另一方履约,而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先行履约。
此时,有先履约义务的当事人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之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未履行”是指没有履行约定义务。
“履行不符约定”指瑕疵履行,包括全部瑕疵和部分瑕疵。
一方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定即存在瑕疵时,与此相对应的对方的对待给付将因其前提给付有瑕疵而可以拒绝履行。
值得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如一方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对方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信原则时,则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目的就不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合同法》第66条并没明确规定这一要件,但结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规定,应作如此解释。
(五)合同一方并未接受对方履行,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在一方履行虽然不符合约定而对方己受领,转移所有权后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违约责任。
这时只能依《合同法》111条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但如违约达到严重程度即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受领和支付价款。
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注意的问题(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的范围1.单务合同的当事人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毫无疑问地是应该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但问题是,仅仅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能行使该权利吗?对此,理论界存在分歧。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当事人同时履行之抗辩权只有在双务合同关系中才能发生”。
“在单务合同中,因只有一项给付,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从王利明教授的论述中似乎可得出这种结论:“主要”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关系,则意味着“其它”合同即某些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而法国法及隋彭生教授的观点则排除了任何单务合同的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可能性。
究竟谁的理解更为令人信服,本人倾向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事实上,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外,诸如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可以根据情形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当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合同。
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确保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因此,被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享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任何对价关系即无牵连性。
基于保证合同的这种特点,多数学者认为保证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它赋予了保证人多种抗辩权:不仅包括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辩权、拒绝清偿抗辩权,还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保证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主债务人客观上具有对主合同债权人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享有,并不因主债务人主观上的放弃而丧失。
另外,保证人享有这种抗辩权的条件与主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相同的。
他可以以行使该项权利来抵制主合同债权人对其行使履行保证义务请求权,也可用它来抵制主合同债权人追究其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不仅仅限于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诸如保证合同之类单务合同的当事人。
2.是否所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都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晰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相互关系。
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己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其先行履行后不至于因得不到对方履行的对价而被损害相关利益。
然而,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得较为明显。
(1)、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设立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有优先受偿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2)、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是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不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以维护利益的平衡。
(3)、根据不同:留置权必须在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而对方当事人拒绝支付约定款项并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因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而发生,通常情况下一方并不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它们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能够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当事人,如保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有学者认为,保管、承揽合同作为具体双务合同的一种,其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如承揽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经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约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他们支持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观点。
对于这个问题,本人认为,仅仅只有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即双方必须同时履行各自义务的合同的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然而仔细分析保管、承揽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出,他们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首先,承揽人在签订合同后,要按定作人的要求为之完成一定任务并到期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期限到来之前,承揽人必定已经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否则无法在期限届满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或价款一般是在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在此之前承揽人实际己先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根本不符。
保管合同性质亦然:“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是因为保管人提供了保管服务,而不是因为寄存人支付了保管费后才享受保管人提供的保管服务。
因此,在不能确定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的情况下,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保管人不能要求寄存人在领取保管物之前支付保管费,更不能以寄存人没有在领取保管物之前给付保管费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保管义务”。
其次,对于承揽人来说,履约期限届满,既使定作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因承揽人己先完成工作成果,也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承揽人只能依据留置权制度拒绝交付定作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情形亦然。
最后,对于定作人来说,因承揽人与定作人各自的履约行为有先后顺序,他也同样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定作人的权利在本人看来,实质上是后履行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7条)。
保管合同中寄托人情形亦然。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各自以自己的特点为合同履行服务。
能够行使留置权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往往是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从一定程度上讲,在某些双务合同中这两项权利是相互排斥的。
换言之,不是所有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都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效力的空白处往往让渡给留置权制度发挥作用。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权利人是否承担“对方未同时履行”的举证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与看法。
有学者认为:“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换言之,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即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到同时履行时间不能履行义务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不同意见。
首先,在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没有同时履约的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诉请法院追究权利人违约责任,则该权利人因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同时履约”从而失去本该拥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