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集下载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无时不在。

所以,只有力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大限度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的重要作用。

本文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行论述。

接下来就由的我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未作约定,或者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未约定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那么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则需要加以研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其债务履行期均未作约定,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债务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198-01摘要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只是要求该权利行使之时对方的债务已在履行期而已,并不要求履行期自始相同。

如果对方未履行,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不能履行,只要可转化为损害赔偿,便可以构成同时履行关系,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一般要求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第三,对方对其自己的债务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而请求履行。

当然,这主要是针对纯粹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学说上也有要求第四项要件的,即“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笔者认为,在本来债务变形场合,只要债的同一性不变,仍可有同时履行关系的存在,所以本文没有把它放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而是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中加以讨论。

另外,考虑第三项要件中的“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用语没有涵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所以把它修正为“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笔者在这里详细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所谓“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指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主要包括:买卖、互易、租赁、承揽、雇佣、有偿委托及保险合同等。

有疑问的是,合伙是否属于双务合同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合伙,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合同。

就互约出资而言,具有对待性,所以通说上认为属于双务合同,但因为合伙是以经营事业为目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还是不同,因此,在二人合伙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固然可以适用,但是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形,似不应适用。

双方互负的债务既然是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自然应当要求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原则上可以立于对价关系的双方债务,应当限于双方的主给付义务。

二、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如果一方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则该方可以直接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而无须另行求助同时履行抗辩权,自不待多言,所以同时抗辩权的发生,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履行是如何的

双务合同的履行是如何的

双务合同的履⾏是如何的在市场活动中,我们所订⽴的很多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在买卖合同,买受⼈是需要⽀付价款的,出卖⼈是需要交付货物的,如果有⼀⽅违约的,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那么,双务合同的履⾏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该怎么办⼀、双务合同未实际履⾏双务合同⼀⽅在对⽅未实际履⾏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根据合同法,双务合同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履⾏顺序的,应该同时履⾏。

⼆、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后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双务合同同时履⾏抗辩权⾏使同时履⾏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有能⼒履⾏债务;对⽅未履⾏或者未按约定履⾏。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先履⾏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有能⼒履⾏债务;先履⾏义务⼈不履⾏或者不按约定履⾏。

(3)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违约时,先履⾏义务⼈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义务⼈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给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能⼒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宜初探

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宜初探

他 方 当 事 人 未 为对 待 给 付 前 , 拒 有
绝 自己给付 的抗辩 权 。同 时履 行抗
辩 权 是 为 确 保 债 务 的履 行 而 设 , 旨 在 担 保 债 务 履 行 , 仅 能 在 双 务 合 故 同 中适 用 , 务合 同不得 使 用 。 单 同时 履 行 抗 辩权 的成 立要 件 为 : 一 , 第 双
履行” 理解过分机械 , 泥文义。 的 拘
二 , 使 抗 辩 权 之 当 事 人 无 先 行 给 行
付 义务 。当 事人 只有 在 无 法定 或 约
定 先 行 给 付 义 务 时 , 得 行 使 同 时 才 履行 抗 辩权 。若 有法 定 或 约定 先行 给 付 义 务 时 , 先 行 给 付 义 务 的 当 有 事 人 不 得 以 他 方 未 为 对 待 给 付 为 由 , 绝履 行 债 务 。第 三 , 拒 他方 当事
同时履 行 抗 辩权 是 指 无先 后 履 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当事人一方 , 在
求 对 方 当 事 人 完 成 全 部 给 付 ; 部 在 分 履 行 不损 害 债权 的 , 权 人 仅 得 债 就 未 提 出 的 部 分 给 付 的 行 为 , 使 行
同时履 行 抗辩 。就 同 时履 行抗 辩 权 成 立 要 件 可 以 看 出 , 是 以 双 务 合 它 成 立 的法 律 基 础 , 为 其 适 用 范 围 作
“ 同时 履 行 ” 理 的 解 和适债 务 , 虽 系 同一 双 条 合 或
同 而产 生 , 且债 务 须 有对 价 性 。 双 若 合 同法 第 6 6条 规 定 , 当事 人互
方 非 同一 合 同产 生 的债 务 , 虽 系 或 同 一合 同发 生 但 不具 有 对价 性 的债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就像是一场公平交易的守护者。

咱们在生活里啊,经常会碰到各种双务合同的事儿。

啥是双务合同呢?简单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要做的合同,就像你去买东西,你给钱,卖家给货,这就是一种双务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就开始发挥它的作用了。

比如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吧。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拔河,两边的力量得差不多同时使出来才行。

在合同里也是这样,要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说“你都没做,我为啥要做呢?”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打个比方,你跟装修公司签了合同,说好了他们先刷墙,你再付第一笔款。

结果装修公司啥都没干,就来找你要钱,你就可以说“你们还没刷墙呢,我可不能先给钱啊。

”这多合理啊!这就像两个人搭伙过日子,你不能一个人啥都不干,还要求另一个人把所有活都干了,还把钱都掏了,哪有这样的道理呢?再说说先履行抗辩权。

这就像是一场接力赛,前面的人得先把接力棒递出去,后面的人才好接着跑。

在合同里,如果一方应该先履行义务,但是他没做到,那另一方就有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就像你在网上订了个外卖,平台承诺会在某个时间送到,结果送餐员一直没送来。

你本来是要收到餐就确认收货付款的,这时候你就可以说“你都没把餐给我,我怎么给你钱呢?”这就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约好了一起出去玩,朋友说他先去买票,结果他没买,你难道还傻乎乎地先把游玩的其他费用都出了吗?肯定不会呀!还有不安抗辩权呢。

这就有点像你在走钢丝,感觉前面有点危险,你得停下来看看情况。

在合同里,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行合同的迹象,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

比如说,你和一个供应商签了长期供货合同,一直合作得挺好的。

突然有一天,你听说这个供应商的工厂着火了,生产都停了。

这时候你就可以想“他们都可能没货给我了,我还继续给他们钱,这不是傻吗?”你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先不付款,等确定供应商能继续供货了再说。

这就像你要把东西寄存在一个仓库,结果你发现仓库的屋顶破了个大洞,随时可能漏雨把东西弄坏,你肯定不会先把东西放进去,还把寄存费交了呀。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常识: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若没有履行,对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

由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两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一)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二)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主张。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且后履行方有财产恶化等情形时方可主张。

《民法典》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
2010年2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其一处仓库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从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

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如甲公司不按时交付房屋或在中途无故收回房屋,即为违约,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将双倍押金及所交租金两倍退回。

乙公司保证将承租物合法使用。

同日,乙公司支付租金及押金,甲公司交付房屋给乙公司使用。

2011年11月13日,甲公司以乙公司在涉诉仓库存放违法物品为由将仓库的门锁更换。

因乙公司无法开门取回仓库内的财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甲公司退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请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可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下为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应了解合同法中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其次,对于本案中甲公司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由甲、乙两公司所订立的双方共同履行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中的租赁合同,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内。

二、对于该案中,甲公司具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1、根据甲、乙两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获得押金及租金的收益同时付出将涉诉仓库从2010年2月26日至2012年2月20日的使用权交付乙公司的代价,乙公司从甲公司获得涉诉仓库从2010年2月26日至2012年2月20日的使用权的收益同时付出租赁期间向甲公司支付押金及租金的代价。

双方负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的对价关系的互负义务。

2、甲、乙公司双方所负义务按照双方签订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均已届清偿期,双方所应履行义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同时履行。

双方互负已届清偿期且无先后顺序的义务。

3、乙公司向甲公司保证将承租物合法使用,但根据合同生效期间乙公司在涉诉仓库内存放违法物品,未能履行将承租物合法使用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根据双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乙公司负有将承租物合法使用的义务,基于国家各项法律,任何公民、单位或法人等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属于不可卸责任和义务。

乙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是不可卸且能履行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故甲公司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最后,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第四条适用条件“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在涉诉仓库存放违法物品,鉴于乙公司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在本案的《仓库租赁合同》中是否有规定乙公司应履行合法使用承租物的义务都应视为其违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