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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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在⽇常⽣活中双⽅约定某⼀民事活动的时候,⼀般要签订合同以书⾯的形式确定该民事活动的存在。

在实践中合同的分类有很多,其中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那么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双务合同指当事⼈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过程中产⽣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得以对抗另⼀⽅的履⾏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义务的作⽤。

现实⽣活中的合同⼤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同时履⾏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有能⼒履⾏债务;对⽅未履⾏或者未按约定履⾏。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钱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先履⾏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有能⼒履⾏债务;先履⾏义务⼈不履⾏或者不按约定履⾏。

3、⾏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义务⼈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给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能⼒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三、⽆名合同的适⽤范围⽆名合同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且是“契约⾃由”的产物。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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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例子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例子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例子
1. 你看啊,比如说你去买水果,你和老板说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不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嘛!你不给钱他就不给你水果,他不给你水果你也不想给他钱呀!这多常见呐!
2. 再想想,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甲方没按时付工程款,那建筑公司是不是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暂停施工嘞,这不就像是拔河一样,这边没动静,那边也拽不动呀!
3. 哎呀呀,有个例子特别形象呢!就像你租房子,房东没把房子修好就找你要租金,你完全可以行使抗辩权说等修好了再给呀,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嘛,对吧!
4. 嘿哟,就好比你找裁缝做衣服,裁缝没做好你肯定不能爽快给钱呀,这时候你用的不就是不安抗辩权嘛,就像给自己吃了颗定心丸一样,免得吃亏呀!
5. 哇塞,还有那种情况呀,你和朋友约定互相帮忙,但朋友没做到他该做的,那你也完全可以用抗辩权呀,总不能自己一直傻愣愣地付出吧,这就跟走路一样要有来有回呀!
6. 你想想看,买东西的时候商家承诺的服务没到位,那顾客行使抗辩权要求解决问题不是很应该嘛,这就好像是一场公平的较量,谁也别想糊弄谁!
我觉得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真的太重要啦,它保护了我们在各种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在遇到不公平的时候有办法维护自己呢!。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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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概念,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没有给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的另外一方可以有拒绝的权利。

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以下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篇一:合同抗辩权合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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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给付内容提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抗辩权,它旨在督促双方当事人按合同本旨来履行合同,保障当事人因合同享有的利益不受侵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本文旨在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学说及我国立法来探讨该制度。

抗辩权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1]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功能在于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或对抗其他一切请求。

故抗辩权的存在以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有效为前提。

在民法上,抗辩权可以分为灭却的抗辩权与延期的抗辩权。

顾名思义,前者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后者仅具有延缓请求权的效力。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按照前述之分类,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属于延缓抗辩权,其本质上不具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主要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或对价关系的合同。

这种对待或对价关系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债权,并互相负有债务,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的条件和前提,一方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换取对方的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的本质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之间存在牵连性或对待性。

主要体现在:(1)发生上的牵连性,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由同一个合同产生,彼此立于对待关系,从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发生或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共利益而无效或因为欠缺行为能力及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撤销时,另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也相应地不发生或无效或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

(2)履行及存续上的牵连性,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是否存在牵连性虽有歧义[3],但基于双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双方交换财产利益,现代各国法制均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赋予其履行与存续上的牵连性。

如负有同时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

另外,一方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致给付不能时,另一方当事人亦可免除对待给付。

[4]双务合同双方给付义务上的牵连性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实现上的紧密关联性。

一方为给付旨在换取对方的对待给付利益,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依照合同本旨为给付的履行,双方的利益才能实现。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给付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拒绝为对待给付,或不依合同本旨为对待给付或因为某种原因导致给付能力出现了根本变化,那么对方当事人依合同而应享有的利益将遭到严重侵害。

因此,法律基于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在双务合同履行中赋予当事人各种抗辩权,使之可以在给付利益实现陷于危机时对抗对方当事人之请求,充分预防各种不公平及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对待履行前,得拒绝自己相应的对待给付。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起源,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认为虽然双务合同产生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中认为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的合同债务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牵连性,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对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不能以此为由而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罗马法没有创设同时履行抗辩权。

日耳曼法承认了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认为双方承担的合同债务构成一个统一的债务关系,在现物交换时,当事人应实行同时交换,一方交付,另一方才负同时对待给付的义务,这体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本性,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创设这一制度。

第二种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自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依据罗马法,债权人对债务人来说,本身也负有债务,在不偿还债务却请求履行债权的情况下,被视作违反信义,对债务人的拒绝履行予以认可。

这种恶意抗辩,以后发展为两个方向,其中之一便是双务合同关系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5]其中第一种是通说。

从其发展轨迹,我们不难窥见其存在的价值,即赋予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以一种阻却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却为给付履行请求效力发生的对抗权,免除了该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而陷入履行迟延的,保障了当事人对待给付利益的实现。

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的顺序而负有同时履行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在自己不为对待给付或为给付提出情况下,径自要求对方当事人为对待履行,显然不利于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公平,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为给付履行并被对方受领,而对方当事人却拒绝为履行或因财产危机履行不能时,已为履行一方当事人将难以获得公平救济。

有鉴于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便应运而生。

各国立法上,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相似的规定。

如法国虽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确定一般原则,便在一些具体合同中作出了有关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612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未支付价金,且出卖人并同意延期支付时,出卖人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第1653条规定"买受人因由于抵押权或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受到妨碍,或有正当理由担心受到上述诉讼的妨碍时,得停止支付价金",第1704条规定互易合同中"如互易双方之一已收取互易物,而事后证明一方非该互易物之所有人时,此方即不负交付所承诺的互易物的义务,而仅负返还其所收取的互易物的义务",第1948条规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留置寄存物,直到寄存人全部清偿因寄存所欠的债务时止",第1947条规定无偿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人因保管行为而支付了,寄托人应予补偿,保管人未等到补偿前,有权拒绝交还保管物"。

德国不仅明确建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般制度,而且在一些具体条款中也有具体的适用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应向多数人为给付者,在未为全部对待给付之前,对于对方各个当事人应受领的给付部分得拒绝履行",并在第537条和第633条关于租赁与承揽合同也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也承认同时履行抗辩权,如1979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8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先决条件,则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即双方必须同时履行。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32条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就应同时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66条也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解决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有两种学说:其一认为请求人自己为给付或至少提出给付是对于相对人请求对待给付的要件。

这种主张被在双务合同的履行的牵连性上采取绝对牵连主义的国家所采,如瑞士。

依据这种主张,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待给付请求,他必须首先自己为给付或为给付提出,否则相对人得否定其请求权,法院会判决原告败诉。

此所谓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非真正之抗辩权。

[6]其二认为一方当事人请求相对人为给付,不以请求人已为给付或已为给付的提出为前提,相对人可以于请求人提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

这种主张仅将同进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抗辩权,与第一种主张不同,它主要被在双务合同的履行的牵连性上采取相对主义的国家采纳,如德国。

我国显然采取第二种主张。

2.成立要件《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由此可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债务。

首先,如前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在单务合同中不产生该抗辩权,如无偿赠与合同。

究其原因在于,单务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或者即使双方均负一定债务,但双方债务之间缺乏对待关系。

其次,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双方债务,否则,即使双方债务有事实上的密切联系,亦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债务尽管发生了形态上的变形,但只要不失同一性,仍为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如合同债务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给付不能而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其同时履行抗辩权仍存在。

为第三人利益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对于第三人应为给付时,于受约人为对待给付前,该当事人也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给付)存在对待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双务合同效力只能在互为对待关系的债务之间存在。

对待关系强调双方之间所负的债务互为条件,互为前提,互为牵连关系,一方为给付旨在换取对方给付之履行。

与此相反,如果债务虽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但缺乏这种对待关系,比如双务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一方当事人就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而拒绝为自己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但是,特殊情况下,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应可以认为该附随义务与对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或对待性, [7]不妨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我国台湾学者认为:"虽非具有对价关系之间具有牵连性或对待性,其两债务之对立,在实质上有牵连关系者,基于法律公平原则,亦非不许其准用或类推适用关于同时履行之抗辩。

" [8]对于双方当事人应定期的或继续的为给付的双务合同,除有特约或因契约目的可推断每期给付独立外,不管于哪一期有不履行,被请求履行方均可拒绝自己的对待给付。

(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被请求一方无先为给付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援用前提是,对于相对人的履行请求,自己也有权请求相对人的履行。

从而相对人负担的债务尚未届清偿期时,不得使用该抗辩权。

另外,如果被请求方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依交易习惯有先为给付义务,对于对方的履行请求,被请求方不得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否则,被请求方将会陷入迟延。

但亦有学者认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并非绝对不能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惟自己已为履行或相对人陷于迟延,始不妨以再抗辩之意义要求其所应受的给付。

" [9]这种迟延,始成立类似自始即为同时履行之关系。

(4)须对方未为履行或未为适当履行。

如果为请求的当事人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则相对方也应按照合同为对待给付履行。

只有在为请求的一方未履行或未依据合同本旨为适当履行,相对方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方未为履行或未为适当履行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拒绝履行或全部不履行。

不论是否可归责于履行一方的原因,只要出现了拒绝履行或全部不履行的情况,相对方即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待给付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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