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完整篇.doc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名词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名词解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以一定的理由向法院主张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减轻或解除自己的履行责任。
本文将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解释。
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抗辩权。
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抗辩权是根据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生的。
常见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采取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有意或无意中做出了违反自己利益的承诺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欺诈抗辩权。
欺诈抗辩权是对签订合同时的不公平行为进行制约和制裁的工具。
其次,当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对方权益,另一方可以主张重大违约抗辩权。
重大违约抗辩权旨在保护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此外,当合同一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规定,另一方可以主张违法抗辩权。
违法抗辩权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限制和排斥的手段,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最后,当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能或极为困难时,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权。
不可抗力抗辩权是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事件进行调整和平衡的手段。
总的来说,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法律权益。
当某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的抗辩权来减轻或解除其履行责任。
在行使抗辩权时,合同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明晰自身要主张的抗辩权种类,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就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名词解释。
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抗辩权,并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是经济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合作方式,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抗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类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例外情况(1)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在日常生活中,或许都可能会听说过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妨碍了他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对抗的权利,这在合同履行中是经常见的,一般来说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不安抗辩权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能够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倘若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倘若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两个阶段,倘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以及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便可以中止履行。
如果当事人依照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 金,那么如果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就有权 拒付租金。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 务。
(2)当事人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 (3)先履行一方必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4)先履行一方应当先履行的债务必须是
可能履行的。
分析下列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使用房屋,后 交付租金。何种情形会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问题?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具有债权保障性。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 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给 付之权。
(三)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暂时阻止对方 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当对方当事人完 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就消 灭了,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 如果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 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三、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中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的三⼤抗辩权是什么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是为了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
那么合同履⾏的三⼤抗辩权是什么?很多⼈都不清楚这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的三⼤抗辩权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1、同时履⾏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2、先履⾏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3、不安履⾏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应当先履⾏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有如下情形之⼀的,可以中⽌履⾏。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履⾏的三⼤抗辩权的内容介绍,⼤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
这也是在实际中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点,才能知道怎么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对于⾃⼰才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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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合同抗辩权,有哪几种

什么叫合同抗辩权,有哪⼏种抗辩权有⼴义的解释和狭义的,合同抗辩权⼜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履⾏抗辩权这三种。
那么关于合同抗辩权各位⼜知道多少呢?合同中的抗辩权有哪⼏种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叫合同抗辩权,有哪⼏种⼀、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于他⼈所⾏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
⼆、合同中的抗辩权有哪⼏种(⼀)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在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民法典》525条规定:第五百⼆⼗五条 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同时履⾏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上的关联性,⼀⽅债权债务不成⽴或不⽣效,他⽅债权债务亦不成⽴或⽣效。
成⽴的关联性决定了履⾏的关联性,双⽅当事⼈应同时履⾏⾃⼰所负的债务,在⼀⽅未履⾏或未提出履⾏前,他⽅有权拒绝履⾏⾃⼰的义务。
(⼆)先履⾏抗辩权。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当合同的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三)不安履⾏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应当先履⾏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有如下情形之⼀的,可以中⽌履⾏。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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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
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