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五——先履行抗辩权吴清旺案情: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
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
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
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 1.8万元。
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
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
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
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
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顺风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
200 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永丰公司;永丰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顺风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永丰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
2001年4月,永丰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顺风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
6月顺风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
顺风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永丰公司起诉顺风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
顺风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 15元。
2009.09.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理解与适用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40号【发布日期】2009-07-07【生效日期】2009-07-07【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物业服务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研究8篇

物业服务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研究8篇篇1一、引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方与业主之间签订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方可能会遇到一些业主的违约行为,导致物业服务无法顺利进行。
这时,物业服务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履行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物业服务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在合同中的作用和适用条件。
二、物业服务合同概述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方与业主签订的,由物业服务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书面协议。
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中,物业服务方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期限、费用等。
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果业主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未履行维修义务等违约行为,物业服务方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暂停提供物业服务,直到业主履行完毕其义务。
2. 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物业服务无法继续进行,物业服务方也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暂停提供物业服务。
3. 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业服务方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
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方就可以依法行使该权利。
四、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物业服务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行使履行抗辩权:1. 暂停提供物业服务:这是最直接的方式,通过暂停提供物业服务来迫使业主履行其义务或应对不可抗力事件。
2. 协商解决方案:在暂停提供物业服务之前或之后,物业服务方可以与业主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牡丹江教 育学晓学报
J 0 U R N A L 0 F M U DA N IA N G C0 LL EG E 0 F EDU CAT I0 N J
N o. 4 , 2006
T ot al N o 。 98
买卖合 同履行 中的不 安抗辩权
膝 桂 艳
157009 ) (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黑龙江 牡丹江
《 合同法》 6 条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限制: 第9
一是先履行义务人有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 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目的是促使 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 如先履行义务人没有及时通知对方, 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合同履行中止后 , 对方愿意为履行债 务提供担保并为应先履行一方同意的, 应先履行方应当恢 复展行, 即中止履行的效力消失. 至于合理的期限, 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 双方可以协商, 也可由先履行方定. 如 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如对方改善了经营状 况并可履行债务, 将转移的财产或者抽逃的资金又返回, 被 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解除扣押或者冻结等, 应先履行一方 也应恢复履行。 二是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应举出对 方不能艘行的确切证据, 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合 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中止合同履行的, 系违约行 为, 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 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贵任。 〔 资任编辑 :朱君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履行义务人是有条件的, 不允 许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 , 只有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 害及先履行义务人 的债权实现时, 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依据我国《 合同法》 6 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 出的 第8 规定, 笔者认为,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如下要件 : 1. 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 同互负债务 , 且应先履行一方 的债务到了清偿期 ,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 有不安抗辩权。所谓“ 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作如下理解 : , 其一, 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 双方 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更多的合同产生, 则即使双方 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 也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其二 , 必须 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 或牵连关系。 2. 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即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债务履行 , 不在同一时间, 一个在先 , 一个在后 , 这种 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 的先决条件, 而且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 一般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 也可基于法 律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 况下, 方可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3. 有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事 由. 即当后履行义务人 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有不能给付 的现实危险。但如果对方 当事人仍有能力履行债务的, 应 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得中止履行 自己的债务。 4. 必须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 或者难以履行债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不得中止履行合 同债务 , 否则 , 为 违约行为。特别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不能或者难以艘行 , 而中止履行 自己俊务时, 属于违约行 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 , 在上述条件下, 当事人也可 以不中止履行 自己的债务而选择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意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全面地完成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使债务人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
二、履行行为的表现形态交付标的物、移转财产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服务、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三)情事变更原则【案例】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答复称:“……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5日发布)第27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1.概念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合同原有的内容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故应允许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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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力的对抗权,即不利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亦称为异议权。
抗辩权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力一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因此,法律上的抗辩权有永远的抗辩权(消灭)和延缓的抗辩权之分。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债务。
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应属于延缓的抗辩权,也称为一时的抗辩权。
(一)抗辩权与抗辩不同实体法的抗辩所包括的内容是很广泛的。
在合同责任领域,广泛运用的抗辩事由可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否认合同关系的成立和效力。
如果这种抗辩成立,则另一方根本不应当承担合同上的责任第二类是有关免责的抗辩。
即当一方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时,另一方并不否认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只是以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或者不可抗力的存在作为抗辩事由。
第三类就是行使《合同法》上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因此,从实体角度来看,抗辩和抗辩权并不是同一概念,抗辩所包括的事由极为广泛,而抗辩权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由一方享有的对抗另一方的请求权的行使的权利。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特点第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即抗辩权必须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如《担保法》中规定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制度中规定的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都是法律规定的由一方所享有的权和上第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它的有效成立不仅可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且也可以排除违约责任的存在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它只是给予抗辩权人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而并没有给予抗辩权人某种补救的权利,就是说,抗辩权人行使其抗辩权,只能对抗对方的请求,而不能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与抗辩权的性质是违背的。
第三,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不仅不构成违约,而且抗辩一旦成立将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在《合同法》上,抗辩权的行使与违约责任的构成有着密切的联系,各种违约行为都表现为没有正当理由而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则即使从表面上看当事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实际上并不构成违约责任。
在这些正当理由中就包括抗辩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抗辩权必须要由权利人主张才能发生效力,法院不能主动援引抗辩权。
因为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援引抗辩权,则应当认为其已经主动抛弃了权利。
《合同法》是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规定的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因此,行使这三项抗辩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任何一方行使抗辩权都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提出,而不能在履行已经终止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不提出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否则已经超过了行使这三种抗辩权的合理期限。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要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点及适用条件《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一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和行使条件的规定。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它是抗辩权的一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这种牵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
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二者互为对价、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
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
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可以不履行一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
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上述双务合同牵连性的反映。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以下特点: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第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
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其他两种抗辩权的重要区别。
第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是指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它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也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不仅适用于现货交易和即时结清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各类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第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也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首一先.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债务,也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相互牵连的债务。
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相互储存,不是相互独立的最后,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应性。
实际上是指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具有对价性或相应性,也要考虑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失踪如何借款追讨/y/ht/1132491.html∙独家销售代理协议 /y/ht/1132490.html ∙营业用房租赁应注意什么/y/ht/1132489.html∙工程招标公告应该写明什么内容/y/ht/1132488.html∙企业借款 /y/ht/1132487.html∙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y/ht/1132486.html ∙好心为朋友牵线做生意惹纠纷/y/ht/1132485.html∙委托合同的基本概述/y/ht/1132484.html∙股东向公司借款 /y/ht/1132483.html ∙哪些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y/ht/1132482.html∙顾客为购物摔伤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y/ht/1132481.html∙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方法/y/ht/1132480.html∙招标违规操作中标无效/y/ht/1132479.html∙承租人与房东因改 /y/ht/1132478.html ∙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y/ht/1132477.html∙解决特许经营纠纷的方式/y/ht/1132476.html∙分宜先锋汽车配件销买卖合同质量纠纷/y/ht/1132475.html∙企业借款申请书 /y/ht/1132474.html ∙维修工抢劫后下跪实名打欠条罪名成立获刑4年/y/ht/1132473.html∙什么是直接代理 /y/ht/1132472.html ∙已做抵押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吗/y/ht/1132471.html∙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y/ht/1132470.html ∙借款展期协议 /y/ht/1132469.html∙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y/ht/1132468.html∙缔约过失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y/ht/1132467.html∙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y/ht/1132466.html∙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y/ht/1132465.html∙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y/ht/1132464.html ∙五尺乡一村委会因缔约过失被判赔偿/y/ht/1132463.html∙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县兴盛工/y/ht/1132462.html∙厂房租售合同的订立注意事项/y/ht/1132461.html∙什么是表见代理 /y/ht/1132460.html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y/ht/1132459.html∙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区别何在/y/ht/1132458.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y/ht/1132457.html∙借款证明 /y/ht/1132456.html∙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及流程/y/ht/1132455.html∙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y/ht/1132454.html∙借款合同格式 /y/ht/1132453.html∙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析/y/ht/1132452.html∙借款费用 /y/ht/1132451.html∙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y/ht/1132450.html∙格式条款的解释 /y/ht/1132449.html ∙合同是否有效纠纷 /y/ht/1132448.html∙什么叫特许经营 /y/ht/1132447.html ∙借款合同特征 /y/ht/1132446.html∙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y/ht/1132445.html∙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y/ht/1132444.html∙国外特许经营 /y/ht/1132443.html∙关于缔约过失 /y/ht/1132442.html∙房屋贷款合同中的不合理格式条款/y/ht/1132441.html∙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y/ht/1132440.html∙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y/ht/1132439.html∙合同订立风险转移条件/y/ht/1132438.html∙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y/ht/1132437.html∙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y/ht/1132436.html∙招标违规操作中标无效/y/ht/1132435.html∙哪些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y/ht/1132434.html∙销毁自己出具的欠条后赖账如何认定/y/ht/1132433.html∙洛阳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y/ht/1132432.html∙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y/ht/1132431.html∙银行短期借款 /y/ht/1132430.html∙特许经营协议 /y/ht/1132429.html∙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y/ht/1132428.html∙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y/ht/1132427.html ∙剖析“不平等格式合同”/y/ht/1132426.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y/ht/1132425.html∙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y/ht/1132424.html ∙关于印发《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y/ht/1132423.html∙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y/ht/1132422.html∙无效合同案例探讨 /y/ht/1132421.html ∙房子出租后还可以在抵押或者买卖吗/y/ht/1132420.html∙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y/ht/1132419.html∙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留置权/y/ht/1132418.html∙如何解除买卖合同 /y/ht/1132417.html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和处理/y/ht/1132416.html∙先合同义务合同法渊源/y/ht/1132415.html∙合同履行与风险负担制度/y/ht/1132414.html∙关于最高额抵押 /y/ht/1132413.html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芜湖市合同/y/ht/1132412.html∙关于合同解除程序的问题/y/ht/1132411.html∙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如何确认用人主体责任/y/ht/1132410.html∙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合/y/ht/1132409.html∙怎样写借条 /y/ht/1132408.html∙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y/ht/1132407.html∙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y/ht/1132406.html∙单方口头告知:并未解除事实劳动关系/y/ht/1132405.html∙违反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y/ht/1132404.html∙解除劳动合同第一证据:通知书/y/ht/1132403.html∙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y/ht/1132402.html∙后合同义务不履行共担责任/y/ht/1132401.html∙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免除/y/ht/1132400.html∙二手房交易关注“后合同义务”/y/ht/1132399.html∙关于对导游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的通知/y/ht/1132398.html∙无效合同的概念和认定/y/ht/1132397.html∙什么是代理人 /y/ht/1132396.html∙签了买房定金协议后反悔定金难讨/y/ht/1132395.html∙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法院管辖/y/ht/1132394.html∙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y/ht/1132393.html∙关于山东省夏津县供销合作社贸易/y/ht/1132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