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原则,也被称为“非履行抗辩权”或“履行抗辩权”。
它指的是当一方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可以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抗辩其自己的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实质性缺陷:当对方的履行义务存在实质性缺陷时,例如交付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2.时机不当:当对方的履行义务的时机不当时,例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未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或信息,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3.先决条件未满足:当对方未满足合同中约定的先决条件时,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先决条件可能包括付款、提供担保或满足其他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
4.非法行为:当对方的履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了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时,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所达成的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施工合同的履约可能面临一些困难,此时,施工方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什么是履约抗辩权?履约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可以依法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以抵消或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抗辩权是施工方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约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多种多样,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方式:1. 解除合同当施工方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行使履约抗辩权。
一般来说,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对方严重违约、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失等。
施工方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据此行使履约抗辩权。
2. 要求追加款项或修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漏洞或不完善之处,施工方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要求追加款项或修订合同。
通过与业主进行协商和沟通,施工方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以保护自身权益并确保合同履约的顺利进行。
3. 索赔施工方在履约过程中,如遭受到业主的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损失,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以行使履约抗辩权。
索赔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向业主提出,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
4. 强制履行如果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导致施工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施工方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要求业主强制履行合同。
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支持,让业主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5. 协商解决在履约过程中,施工方和业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行使履约抗辩权。
双方可以派出代表进行协商,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以互利互惠的方式达成一致,并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履约抗辩权的限制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履约抗辩权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施工方可以随意行使该权利。
建设法规抗辩权详解教学内容

建设法规抗辩权详解教学内容一、建设法规抗辩权简介建设法规抗辩权是指在建设领域,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以建设法规的内容为依据,对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争议进行辩护和抗辩的权利。
建设法规抗辩权旨在保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合规和质量。
二、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行业管理法规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在建设工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建设法规对合同纠纷进行抗辩。
三、建设法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建设法规抗辩权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争议。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建设单位要求违反建设法规的施工要求,承包商可以依据建设法规抗辩权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符合法规的施工要求,并拒绝执行违反法规的施工要求。
四、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条件要主张建设法规抗辩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建设法规存在违法性:被抗辩的施工要求或约定必须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或标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
2. 直接影响合同标的的履行:建设法规的违法性必须直接影响到承包商对合同标的的履行,例如影响施工质量、安全。
3. 抗辩举证责任:主张建设法规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抗辩的施工要求或约定违反了建设法规。
五、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效力建设法规抗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抗辩的合理性:建设法规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滥用。
如抗辩方的主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理的解释和证明,那么抗辩权将会起到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作用。
2. 合同效力的保全:建设法规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履行。
3. 违约责任的判定:如果建设法规抗辩权得以行使,被抗辩方未经合法的解释和证明,坚持要求承包商违法施工,则法院在判定违约责任时可能会对被抗辩方做出不利于其的判决。
工程合同管理师试卷1(含答案)

工程合同管理师试卷(一)一、判断题 ( 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20分)1.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 √ )2.可撤销合同是从其确认时失去法律效力的。
( √ )3.监理单位未能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监理任务,则应承担违约误期赔偿责任。
( × )4.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规定的,义务人可以随时向权利人履行义务。
(√ )5.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对工程照管的责任,是从开工之日起,到业主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为止。
( √ )6.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有权利的第三人的确认。
(√ )7.在大型工程合同中,由于工程分期分批验收,工程将会有几个单独的缺陷责任期,因此监理工程师将会签发几个“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 )8.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 )9.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是由业主和招标办共同签发,因此它对业主、承包商、招标办均有法律约束力。
(× )10.投标保函可以约束投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撤标或中标后按时与业主签订合同。
(√ )二、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共20分 )1.一方因缺乏经验或重大误解订立了对自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合同,则他可以(D )。
A. 单方宣布合同无效B.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C. 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合同D. 向法院请求裁定撤销合同2.下列属于要约的行为是(A )。
A.投标报价B.招标公告C.产品广告D.设备报价清单3.投标单位有以下行为时,( D )招标单位可视其为严重违约行为而没收招标保证金。
A. 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投标B. 不参加开标会议C. 不参加现场考察D. 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书4.施工合同中, __B_ 不是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A.获得进入施工现场通行道路的使用权B.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设施C.组织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D.提供真实的地质和地下水文资料5.某项按FIDIC合同条件实施的工程,其土方工程量为1000m3,挖土单价为15元/ m3。
建设工程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及法律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进行了规定。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依据合同约定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有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承包人则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工程的义务。
2.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这是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因素。
也就是说,双方义务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或习惯有时间顺序。
例如,发包人没有提供施工场地、电源和其他施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则不可能进场施工。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拒绝继续施工。
三、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以下是一些应用场景:1.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施工,直到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 承包人未按约定进度完成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直到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工程。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工程,但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额外工程的施工,直到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4.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直到承包人按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
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避免滥用权利。
此外,先履行抗辩权还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合同的公平性。
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第66、67和6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这是法律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对抗合同另方当事人的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这在一些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买卖、交易中经常会碰到,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很少能见到,在此不作赘述。
但是,当发包人在合同以外要求承包人进行“三通一平”工程或另星工程的施工时,往往只是口头约定工程价款,而不同时出具有效的签证,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要求发包人同时出具工程价款签证。
否则,“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见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此,合同法规定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二种不同情形,即:“完全地拒绝”和“相应地拒绝”。
在约定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完全地拒绝履行;而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相应地拒绝履行。
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合同双方约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义务的,在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承包人就可以主张暂不开工、开工期顺延和损失赔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1.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委托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乙方有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
此时,乙方可以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
2.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含义合同履约抗辩权是指受到合同约束的乙方在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以履行合同为要求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也可以理解为乙方在无法履行合同时,借助于抗辩事由来免除或减轻其违约责任。
3.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要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乙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3.1 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乙方必须证明合同约定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的。
具体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灾害、政府行为等。
3.2 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导致无法履行的原因及预计的时间。
3.3 尽力克服和减轻损失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克服合同履行难题,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甲方因此承受的损失。
4.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效力乙方成功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后,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具体效果包括:4.1 免除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能够证明确实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可以免除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4.2 减轻违约责任如果乙方存在一定过错,但也存在不可抗力等理由,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其违约责任的程度。
5.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保留期限乙方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的保留期限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具体期限可以是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6. 合同履约抗辩权的影响乙方的合同履约抗辩权行使可能对甲方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如项目延期、损失增加等。
因此,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保留期限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一种约定,约定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有时会面临各种阻碍或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履约。
为了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赋予了施工方一定的履约抗辩权,即在特殊情况下,施工方有权拒绝或减少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
一、履约抗辩权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对方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当施工方面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按时完成工程时,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
2. 对方违约如果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或合理合法的要求,导致施工方无法按时履约,施工方也可以行使履约抗辩权。
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要行使履约抗辩权,施工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能够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对方当事人违约的事实:施工方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不可抗力或对方的违约行为,证明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约。
2. 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失:施工方需要证明若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将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等。
3. 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施工方需要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
三、履约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施工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履约抗辩权:1. 提出书面通知:施工方应当在发现存在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无法履约的原因,并请求减轻或免除责任。
通知应当包含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2. 寻求协商解决:施工方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履约困难,寻求合理和平等的解决方案。
3. 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与建设单位无法就履约抗辩达成一致,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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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
英美法称之为"对流条件"。
该制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旨在维持合同履行上的权利义务平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履行的典范,其特殊的技术经济特点使这类合同债的体系成为庞大的义务群,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条件,相互制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已成为债权人惯常运用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且具有牵连性。
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它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另一方对待给付互为前提。
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主要给付义务中并不都具有牵连性,仅在建设方的工程款和材料、设备给付义务与施工方按设计、质量要求和约定工期施工义务之间互为前提。
建设方提供场地和技术资料的义务是施工的条件,属于先履行义务,而非同时履行义务。
违反主给付义务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那么违反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否也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主给付义务对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不得作同时履行抗辩。
但如果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对方利益密切相关,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应履行诸多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但需注意其中许多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发生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的主要指建设方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形。
施工方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般不发生建设方同时履行抗辩,原因是:建设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而施工方违反从属义务不与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直接牵连性。
2.对待给付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因此,必须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方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就工程进度款而言,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能面临两个要件障碍:一是如何判断其存在。
有观点认为,只有经最终结算后,才能确定工程量和工程款,因此,对于尚不确定之进度款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笔者认为,该观点忽视了建设工程特有的签证和索赔程序。
施工方申报月工作量(要约),建设方审核确认(承诺),这一过程称之为签证,签证由于具备完整的要约和承诺要件,成立新的合同关系。
建设方未支付经确认的进度款时,施工方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二是如何判断其已届清偿期。
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一定的期限,如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
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施工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为对待给付。
未对待给付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
建设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材料、设备、资金构成迟延履行的,施工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延工期。
但施工方迟延履行,建设方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尚存争议。
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建设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延期付款,势必造成已经延误的工期雪上加霜,对建设方不仅无利反增损害,建设方仅能主张违约责任。
4.对方对待给付存在可能。
同时履行以能够履行为前提。
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债权人实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失去了制度设计赋予的法律意义,应转由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和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予以解决。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之限制
1.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但债权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必须适当,禁止权利滥用。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双务合同典范,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约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如被一方频繁运用,矛盾将不断上升和积累,导致工程施工难以为继。
考虑建筑工程的上述信赖基础和相互配合依存关系,必须对同时履行抗辩进行限制。
2.根据相互给付牵连性的程度予以限制。
从性质上讲,同时履行抗辩并不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
因此,不论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均应从严掌握。
就建设方而言,鉴于建设方能否按进度付款是确保工程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资金保障,建设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仅囿于最直接牵连,即施工方义务违反对工程继续施工产生实质性障碍,如擅自停工、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等。
就施工方而言,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也应要求与另一方违反对待给付具有直接牵连,但程度要求较建设方相应降低。
除了建设方违反主给付义务,部分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违反,施工方也可进行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的行使方式上,不允许采取默示方式,须以明示方式为之,履行通知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除非主张,它不自然产生效力。
3.根据未履行对待给付的程度予以限制。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须性质较为严重,债权人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部分履行之情形。
原则上,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达到"无法正常施工"。
因部分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仅得拒绝相应部分之对待给付,不得就全部给付义务为拒绝履行;对于部分履行,程度轻微者,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如拖欠工程款数额微小。
而对于施工方申报工程量及相应进度款,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施工方可否进行同时履行抗辩?依笔者见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得对抗确保工程如期完工的合同目的,一般情况下,施工方必须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程。
但为公平起见,如发生争议后,建设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导致施工方确已无法施工的,应允许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瑕疵履行之情形。
瑕疵仅轻微不符合时,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此外,建设施工合同普遍采取索赔时限制度,对于不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相应索赔的,视为认可,也不得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关于迟延履行之情形。
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对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害时,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外,一方还须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对方仍未履行的,如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般可经催告后一至两个月停止施工。
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