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中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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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印冲突

市营1701王佳欣 17504001

在国际法历史上,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共有五种方式,分别是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近几日因为中印冲突问题日益严重,所以我便通过互联网查询手段查询了有关中印冲突的相关材料,发现中印冲突自上世纪60年代起就一直断断续续的存在,并且中印双方因此发生过一场较大规模的武装冲突。我国在外交方面一直奉行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印度代表团在1953年的时候对这五大原则表示完全赞同,但1959年之时,印方尼赫鲁突然毁约,不承认这一原则并对我方边界进行多次侵袭,企图使用武力占领以及武力征服等方式取得不属于印方的领土,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的领土完整。

其中印方试图使用征服和“先占”两种方式取得我国领土的行为,一来属于不道德、愚蠢的行为,二来印方严重扭曲了国际法中关于先占的概念以及错误解读国际法中先占和征服所产生的效力。先占亦指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而先占行为必须是国家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及“无主地”。中印边界冲突的主要问题一直是我国的藏南地区,首先,我们先不谈印方这一行为符不符合先占,但就主体而言,印度对我国藏南地区的种种行为皆是国家行为,其次我们暂时不谈印度这一行为是否成功,就藏南地区而言,藏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并非“无主地”,显然印方先占的条件就不成立,更遑论其中的效力问题了。

其二,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的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在发动战争被承认是一种主权权利和战争被认为是合法的时期,征服被接受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但在现代国际法上,征服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存在的余地了,因为根据现代国际法确立的原则,凡是以取得领土为目的而发动的战争,都是非法的,所以无论印方能否取得战争的胜利我们先暂时不想,退十万步讲,哪怕中方因一时的失误导致战败,印方取得领土的方式也是非法的,是应当谴责的。以现代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只有添附符合国际法,其他几种方式都因曾被殖民主义、帝国主

义广泛利用以达到夺取他国领土的目的,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有效根据。印方若是真想取得我国领土,就应当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好好和中方进行协商,而不是屡次做出丢人现眼的举动,自曝其短。

关于国际争端,要想解决只有一种方法,就是和平解决。中国一贯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协商解决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致力于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和地区争端,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是,对于这场国际争端,只要有关国际条约不禁止,中国通常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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