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PPT
英美刑法课件

分类 特殊辩护事由,即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犯罪中的阻 却理由,这类事由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各罪的效力, 只具有个别意义。 一般辩护事由
二、一般辩护事由
主要有未成年(infancy) 精神错乱(mental disorder)错误 (mistake)醉态(intoxication)被害人承诺(consent by Victim)上级命令(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胁迫 (duress)紧急避险(necessity)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警察圈套( entrapment )其他一般辩护事由 美国将其分为两类: 辩解(excuse):infancy、insanity、mistake、intoxication 、 duress、 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consent by Victim 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necessity、 justifiable defense
Tips: The requirements for being patrial included birth in the United Kingdom, having a CUKC holding parent, married to a patrial male and legal resid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 more than 5 years. Those with patrial status had a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ose who were non-patrial did not. In 198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nacted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o reflect the patrial notion. The act was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in October 1981 and came into effect in January 1983. This law divided CUKC holders into three categories: British Citizens (BC),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Citizens (BDTC), and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OC).
外国刑法各论PPT 第四章 针对财产的犯罪

( 2 ) “胁迫”,是指由于告知危害而使人产生畏 惧心理,作为胁迫内容的恶害的种类、性质不 受限制,主要是以暴力相威胁;并且也不问胁 迫者是否具有真正施加恶害的意思和能力。
• 暴力、胁迫在本罪中是作为强取财物的手段而 使用的,以能顺利地实现取财行为为目的。
• 占有由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组成。客 观的要素是占有的事实,即对财物进行支 配这种事实;主观的要素是占有的意思, 即对财物进行支配的意思。
• 事实上的支配除了包括财物存在于占有者 的物理性支配力所及的场所内之情形外, 也包括根据社会观念能够推知该财物的支 配者是谁的情形。
• 占有的主体必须 是 能出于占有的意思以自 己的行为事实上支配财物的自然人。
(二)
(三)
第三节 抢劫的犯罪
一、抢劫的犯罪概说
• 抢劫的犯罪即强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的手 段强取他人财物或者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
• 抢劫的犯罪和盗窃的犯罪曾被共称为“盗罪”。 • 二者的区别:(实行行为)强取行为;窃取行
为。(侵害法益)财产法益+以暴力、胁迫的 手段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法益 ; 侵犯财产法益。 (行为对象)财物罪+利益罪;财物罪。(暴 力、胁迫的程度);(主观条件)
二、抢劫罪
• 又称单纯抢劫罪、普通抢劫罪或者狭义的 抢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取 他人财物的行为。普通抢劫罪是抢劫罪的 基本形态。
(一)对象——他人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二)行为——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强
取财物的目的行为
1、暴力、 (1)“暴力”,是指对人行使的有形力,不
一定要针对人的身体。
2、
• 学说上,针对非法占有的意思 的 三 学 说 : 综 合 说 ; 排除权利者意思说 ; 利用处分意 思说。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课堂PPT)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11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契 约 论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2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3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6
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12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19
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外国刑法学课件

第二节
紧急行为
一、正当防卫(justifiable defense)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 ,对于紧迫的不法侵害采取额的必要防 卫行为。
二、紧急避险
(一)沿革与概念
是指为了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 体、自由或财产的紧急危难,不得已损 害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存在现实危难 2.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3.具有避险意思
(三)违法性的错误
• 1.概念: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而行为人误 认为不违法的情况。 • 2.与事实的错误的区别: • 事实的错误,即构成要件的错误,如客体的错 误、方法的错误。 • 违法性的错误,即法律的错误,是行为人对法 律认识的错误。
四、期待可能性
• (一)概念 •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 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 (二)期待可能性的发展 • (三)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章
违法性论
教学目的:通过 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 违法性的基本理论,掌握违法性的本质 、违法阻却事由、紧急行为及正当行为 ,学会运用违法性理论判断具体案件的 违法性。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学生讨论等。 学时安排:3学时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 一、违法性的概念 •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 法律所不允许。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刑法基 本原则的观点,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背 景及主要内容。 • 教学重点与难点: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主要内容及罪刑 法定原则的多元保证。 • 学时安排: • 3学时。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 • (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 • 洛克提出→ → 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 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 • 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 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 无犯罪”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件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发展历程的重要篇章,为有效开展选修课程 学习,应通过PPT课件来深和传承
人类的法律意识源远流长,从早期的自然法到晚 近的人权法,法律对社会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根源,不仅影响了欧洲, 对世界的法律、政治、文化等领域均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
3 促进自我成长
提高审美水平和文化素养,激发自我意识和情感认同,促进人生成长和发展,实现自我 价值。
结语及致谢
感谢大家
感谢各位对本课程的关注 和支持,也感谢各位的参 与和贡献。
持续更新
课程会持续交流和改进, 来源于实践的知识不断推 陈出新。
再见
希望所有参与者都能将这 段学习经历化为带动未来 事业的精神财富。
课程目标与意义
理解法律认知
认识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理解法律认知的多重维度,培养批判思维能力。
掌握法律思想理论
巩固法律思想理论体系,练就法律实务能力,全面提升法律思维水平。
发掘法律思想之美
探索法律思想之光芒,领略思想之美,开启知识之门。
主要内容概述
1
启蒙思想与现代法学
2
考察人文主义思潮的涌现和对法律体
系的影响,挖掘现代法学的基础理论。
3
古典主义思潮
探究古典主义思潮的兴起和影响,剖 析学派特色和代表性人物。
法律现代化进程
总结近代法律体系的演变,分析当代 社会法律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重要思想流派与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
归纳法学派
先贤们尝试从人类自然理性中 构建出一套统一而公正的法律 制度。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
经济影响
随着产业革命的进程,法律 体系更加注重市场经济的运 行规则和维护社会公正。
第2讲 西方刑事政策学概述

1第2讲西方刑事政策概述古西方刑事政策的思想萌芽●古希腊●普罗塔格拉:理智地处罚一个人,并不是为了他犯的不法,而是为未来而处罚。
●亚里士多德:犯罪不外乎是一种疾病,故刑罚不应当针对既往,而应当是针对将来的。
●——以死刑为中心的暴刑报应●——服从神学、神权、赎罪的需要●——分散的、片面的、本能的、未经分析的●直到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16-18世纪反封建反宗教的启蒙运动后,刑事政策才逐步理性化。
3第二讲西方刑事政策概述一理性主义二实证主义三人道主义一、理性主义阶段18C-19C中叶,在启蒙运动理性至上的旗帜下,主张理性思辨的刑事古典学派显赫一时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英国边沁、德国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超自然——自然刑罚万能——刑罚适度5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1、罪刑法定主义——意志自由观●法律条文解释应当严格;●不用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明确禁止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刑罚均衡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避免过度刑罚●3、刑罚人道主义——道义报应与博爱观●废死刑;废肉刑;建立自由刑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6理性主义——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论犯罪与刑罚》●思想:● A 罪刑法定主义●刑罚应当是由法律规定的●刑罚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刑罚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同犯罪相称的● B 罪刑均衡●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轻罪轻刑,重罪重刑●侵犯公民安全与自由——身体刑●侮辱他人名誉的——耻辱刑●不涉及暴力的盗窃——财产刑●涉及暴力的盗窃——身体刑+劳役●走私——没收违禁品和财物8● C 刑罚人道主义●严酷的刑罚真的有效吗?●超越人类的感觉阈限,无法在人们头脑中建立犯罪与刑罚的实质关联。
●总是挑战人类的感官极限,无法使人们建立起严重和更严重罪行的刑罚差异观。
● D 刑罚适用●准确性、必然性、及时性●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威慑效果不佳、●引起怜悯,怀疑刑法残酷毒化与无法补救时间越短,犯罪与惩罚的关系联结越紧密9理性主义——边沁●功利主义刑法观创始人● A 刑罚根据●刑罚目的:用刑罚遏制犯罪●重点在一般预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契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约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Hale Waihona Puke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凡法律上规定对犯罪的刑罚,对 任何犯罪人,都必须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 用。刑罚不能因身份不同而异,也不得用 司法权以外的权力来妨碍司法权的正确行 使。
(二)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
论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既然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成员让 度出来的权利,那么,关于什么是犯罪与刑罚 这样一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 意志。贝卡利亚推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
第二、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 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第三、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 契约的本质;
第四、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 权利,否则,司法者就变成了立法者;
“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 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 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 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 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 特点 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 “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
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 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 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 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 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 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
其代表人物在前期有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 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
又如,边沁在其《立法理论——刑法 典原理》中,对“罪刑相称”专章论述, 提出计算这个原则的五个规则。
(三)刑罚人道主义
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 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古典学派抨击封建 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
贝卡利亚
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 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 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
首先,贝卡利亚对报应刑论持彻底否定 的态度,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 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 已犯下的罪行。”
报复论、赎罪论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 在于预防犯罪,并表明了双重预防的思想:
贝卡利亚在批评刑罚的残酷性后指出:“刑罚的残 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宗旨相违背的两个有害结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 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 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贝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提出在法制国 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的思想“滥施极刑从 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们去研 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 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 的权利来杀死他的同类呢?”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
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 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5 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