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规避
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的目的及重要性

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的目的及重要性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的目的及重要性有很多方面,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说明。
首先,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
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必须制定一些规则和条款来规范客户的行为和交易流程。
然而,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存在,有时客户会对商家的规定产生争议,或是产生一些不符合商家利益的行为。
面对此类情况,商家需要有一个权威的解释权来进行决策,并保护自身的商业合法权益。
因此,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是为了赋予自身对规则的解读和裁决权,以便在争议中保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客户交易的公正和公平。
商家在制定规则和条款时,应考虑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是为了避免一些商家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影响交易结果或是剥夺客户的权益。
只有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公正公平地裁决,并确保交易的公正性。
再次,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可以保障商家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商业信誉和声誉是商家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
当商家在交易中面临争议时,如果没有解释权,商家可能会受到客户的指责和外界的质疑,并可能对商家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而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后,可以在争议中保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声誉,同时也能树立客户对商家解释和决策的信任。
最后,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还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一些决策和解释。
如果没有解释权,商家需要找到第三方来裁决或解决争议,这可能会耗费很多时间和资源。
而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后,可以直接解决争议,并对交易进行及时、准确的决策,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商家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有很多目的和重要性,包括保护商家的权益和利益、保障交易的公正和公平、维护商家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以及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然而,商家在享有“最终解释权”时也应该谨慎行使,确保权威和公正,以免对客户产生不良影响。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以及对商品
和服 务进 行监 督 的权利 。 为了防止对格 式条款的滥用 , 《 同法 》第 4 条 明 确 规定 ,格 式 合 O 合 同 中 ,提 供格 式 条款 方免 除 其 责 任 、加 重 对 方责 任 、排 除对 方 主要
格 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
应 当 采 用非 格 式 条款 。按 照这 样 的 规 定 ,一 旦 消 费者 与 经 营者 因格 式
合 同的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 ,消费 者将会处于有利的地位。
因 而 ,对 于 消 费者 而言 ,如 果 遇 到 经营 者 拿 出 “ 终 解释 权 ” 作 最
经 营者喜 用 “ 最终解释权” -斗= _ =I I I = 木= 场办奖售动 举有销活并 在 中诺 商告承 凡一 次性 广
:
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 ,减轻、免
除 、规 避其 应 当承 担的法 律 责任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理 解 发 生 争议 的 ,应 当按 照 通 常理 解 予 以解 释 。对 格 式
按照我国 《 合同法 》的相关规
定 ,“ 最终 解释 权 ”条款 属于 格式 合 同条 款 。这 样 的 条款 ,消 费 者 不 仅 随 时 可在 商 场 碰 到 ,还 随 时可 在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 电信 和 电 力公 司 等 众多 行业 中碰 到 , 可谓 无处 不在 。 真 经营 者 在 格 式合 同 中 或广 告宣
为挡箭牌 ,千万不要忍气吞声 ,要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不 过 ,需 要 提 醒 消 费 者 的 是 , 凡 事 都要 讲 证 据 。在 购 买商 品 或进 行 其 他消 费 时 ,一 定 要注 意 搜 集和 保 存 证据 。具 体 而言 ,对 经 营 者 出 据 的 购物 发 票 、单 据 、 电脑 打 印购 物 单 、广 告 宣传 单 ,以及 商 标 、说 明 书和 图纸 图 表等 ,都 要 注 意 保存
“最终解释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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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合法吗?
作者:萧华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6年第09期
最终解释权是一种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因此,商家单方提出“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
《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释。
”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做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再次将“最终解释权”列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萧华。
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

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作者:徐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日常生活中,很多广告中都有“最终解释权归属己有”的字语,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已成为愚弄消费者和规避法律的手段,广大消费者也常常因被此条规定迷惑,而最终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权利的性质?这一“权利”是否合法?究竟谁才拥有最终解释权?关键词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作者简介:徐琳,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73-02一、“最终解释权”性质的理论探析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性,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性条款。
根据王利明先生的观点,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家“最终解释权”符合格式条款的以下特点:首先,格式条款是仅由一方当事人,基于多次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拟定的条款,不同于一般合同条款是经由双方当事人的相互磋商的而制订的。
第一,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很显然,也是商家在广告中早已拟定,在消费者进入商家消费前就已经存在,并未与消费者一方进行协商。
第二,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也是为了多次重复使用而制定的,商家的促销广告是针对所有满足条件的消费者而定,构成促销广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自然也是。
其次,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相对人,这一点也不同于一般合同条款是由要约人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共同协商订立合同。
商家的促销广告针对的是进入商家消费的每一位顾客,促销广告的内容并非是与特定消费者商议而起草的,也不是根据特定消费者的要求而起草供对方承诺的合同文件。
因为促销广告这一格式条款是要适用于前来商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人群,因此对促销广告必须按照格式条款的要求进行严格规范,从而能够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
条款用意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
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
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
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
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
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商家这种做法, 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己臵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商家为何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范围和权限?

商家为何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范围和权限?商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范围和权限是为了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能够得到明确而有效的界定和保障。
该条款是商家在合同中行使其自主权和自主裁量权的表现,对于商家的经营决策和控制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可以确保商家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认可。
商家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其在合同中拟定的条款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商业决策和经营策略,以及商家特定的利益和需求。
因此,商家需要保证其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能够得到充分理解和接受,以便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合同履行。
其次,“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可以帮助商家在合同纠纷中主动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有时可能存在分歧。
为了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商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自己对于各项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确保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减少对商家利益的损害。
第三,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可以增加商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面临众多的商业风险和市场波动,需要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利益来调整经营策略和决策。
如果商家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自己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可能会因为合同约束而无法灵活应对市场变化,限制了商家的自主裁量权。
因此,通过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商家可以在必要时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市场需求之变化。
最后,商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还可以提高商家的信用和声誉。
商家在与其他合同方签订合同时,如果能够表现出自身在合同履行中充分负责任和主动保护合同方利益的态度,可以增加合同方对于商家的信任和认可。
这对于商家的经营和与其他商业合作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虽然商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的范围和权限有其正当的目的和合理的考虑,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警惕商家的“最终解释权”

警惕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商家在售卖商品的时候会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字样。
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呢?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了消费者权益和商家的合法性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问题,希望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最终解释权”。
这一术语一般用于合同、协议等文书中,指的是在解释和执行合同或协议时,最终的决定权归制定合同协议的一方所有,也就是所谓的“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权”。
而在商家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时,实际上就是在其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限制。
其实,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享有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评价权和申诉权等。
其中,公平交易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益,它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公平合理的交易。
而商家在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时,恰恰就是在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一旦发生了争议,消费者无法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维护,最终决定权都掌握在商家手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那么,商家为什么需要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呢?据了解,一些商家为了避免在售卖商品时出现法律纠纷,一般会在售卖商品前将一些类似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声明加入合同中,以此来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在商家看来,这样做可以有效地保护商家的利益,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
然而,这样做的行为本质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形式上也并不合法。
那么,消费者们如何应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购买商品前认真阅读相关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同时,在购买商品时要保留好发票和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在购买商品过程中遇到纠纷,我们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寻求帮助,让专业人士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此外,如果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并不能成为削减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最终解释权”的法经济学解读

“最终解释权”的法经济学解读作者:苏仰平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释和格式条款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商家利用“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规避合同风险、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遏制这一现象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主要运用交易成本理论,结合规范分析,对“最终解释权”及背后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法经济学角度的解读。
关键词最终解释权法经济学交易成本一、“最终解释权”概述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
“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二、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本文拟运用法经济学领域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对“最终解释权”进行诠释,必须将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作为论证基础。
(一)经济人假设理性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家在做经济分析时关于人类经济行为的一个基本假定,意思是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充满理性的,即所追求的目标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具体说就是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素所有者追求收入最大化;政府追求目标决策最优化。
“理性经济人”的来源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阐述的观点,他认为:人只要做“理性经济人”就可以了,“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
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她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
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
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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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及规避
很多商家在促销的宣传单上都会打上看起来超级优惠的广告语,但一般都会在宣传单的最下方以小字体显示“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这种手段在商家促销中斯通见惯了,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该条款规避了商家的所有责任,使得消费者在参与该活动时只能听从商家的安排,否则就只能选择不参与该活动,本文就试着对该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接到一咨询,商家打出一个促销活动,称买一送一,关键是宣传单最后附上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于是乎工商局立即将与该活动有关的所有宣传资料、产品、展柜全部收缴,并通知到工商局去交5万元罚款。
这其中有这么几个问题:
1、宣传单上的“最终解释权”是否违背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2、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仅仅是传单,并没有订立实际的合同,是否可以成为处罚的对象?
4、工商局的处罚是否适当?
对于如上疑虑,我是这么理解的:
1、首先,该宣传单属于一个格式合同,并且如果该传单明确了商品的基本情况,那应当认定为要约。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其次,商家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不得剥夺对方的权利,否则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再次,法律明文规定促销活动中不得有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综上,“最终解释权”即有关该活动的所有细节,如果商家保留该解释权,那商家即可按照其意思任意更改活动,并决定合同的签订内容,这明显就是一个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
该宣传单上注明这一点,即消费者要参与该活动就必须听从商家的安排,违反了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的规定,消费者拥有九项权利,其中包括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的所有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必然是侵权。
3、根据传单的性质,消费只要参与该活动双方就受传单的所有条款的制约,而最终解释权条款却让商家可以任意妄为。
如上所述,该宣传单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的成立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发出要约即受该要约的约束,对方承诺的范围不得改变该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是新要约,对方承诺即该合同成立,双方都受该要约的限制。
促销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人权,只要消费者参与该活动就应当享受该活动的所有优惠信息,但是传单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排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变成的结局是:如果消费者要参与该活动,就要听从商家的一切安排,包括改变该活动的所有环节。
4、工商局处罚的依据表现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经营者与消费
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上所述,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严重侵犯消费权益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该活动的认知的权利,因此工商局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当然,工商局的处罚也是存有问题的,表现在: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没有开具正规罚单,没有告知商家有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应该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地12条规定,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如果商家在促销活动时既要让活动进展顺利,又不至于招致工商局的麻烦,可以不用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用其他方式约定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
1、商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解释权;
2、具体细节请至店内了解;
3、本活动的有限期至;
4、某某产品售完本活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