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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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识牌

药品标识牌

药品标识牌摘要:药品标识牌是药品包装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提供关键信息,如药品名称、生产商、批号、有效期等。

在药品管理中,药品标识牌起着重要的指示和警示作用,帮助医务人员和患者正确识别和使用药品。

本文详细介绍了药品标识牌的作用、要求和标准,以及如何正确使用和保存药品标识牌。

第一部分:引言药品标识牌是药品包装上的一种重要标识,目的是为了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品标识牌通常包含了药品的关键信息,如药品名称、生产商、批号、有效期等。

在医疗机构和药店中,医务人员和药剂师会根据药品标识牌上的信息,为患者提供正确的药品,确保患者能正确使用药品。

因此,药品标识牌在医药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药品标识牌的作用1. 提供药品的关键信息药品标识牌上通常包含了药品的名称、生产商、药品分类、规格、批号、有效期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医务人员和患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正确辨认和识别药品。

2. 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标识牌上的批号和有效期等信息可以帮助医务人员和药剂师追踪药品的来源和生产过程,并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

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警示和指示作用药品标识牌上通常还包括了用药的安全提示、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警示和指示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医务人员和患者正确使用药品,避免不良反应和错误用药。

第三部分:药品标识牌的要求和标准1. 标示明确药品标识牌上的信息应该清晰、明确,字体要求工整,不得有模糊不清或难以辨认的情况。

同时,标识牌上的文字和图案不得模糊或受损。

2. 标识牌大小合适药品标识牌的大小应根据药品包装的尺寸合理设计,不得过大或过小。

过大的标识牌会占据药品包装的空间,影响使用体验,过小的标识牌可能导致信息无法清晰显示。

3. 信息完整药品标识牌上应包含完整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

此外,还应提供用药的安全提示、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药品包装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管理办法是国家药品监管局颁布的一项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药品的包装
和标识管理,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该办法针对药品包装设计、选材、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重点
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药品包装的选材和结构
药品包装的材料应符合卫生、环保和质量要求,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在药
品包装结构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型和性质,采用合理的包装结构,保障药品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药品包装的生产和印刷
药品包装的生产过程应符合药品GMP规范,在原材料采购、加工、质量控制等方面,
应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在包装标识印刷方面,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和要求,选择适当的
印刷材料和技术,确保印刷的清晰度、牢固度和不易被仿造。

三、药品包装的标识和说明书
药品包装上必须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重要信息,以便
用户正确使用和管理药品。

同时,说明书应包含药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副作用等内容,为用户使用提供详细的说明和提示。

四、药品包装的储存和运输
药品包装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受到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振动碰撞等有
害因素的影响,确保药品包装的完整性和质量。

在药品运输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运输路线
和运输工具,以保证药品的安全、快捷和及时到达目的地。

总之,药品包装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
的意义。

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的保护方式

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的保护方式

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的保护方式综合考量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美术设计的特点,在保护方式上,可采用注册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三种方式。

在保护主体、保护力度和保护期限方面,三种保护方式各有利弊。

第一部分医药商标保护1.1 医药商标的概念医药商标,是指医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于其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上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各要素组合,用以与他人的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视性标志。

这一概念有以下含义:①医药商标是使用于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上的显著标志。

②医药商标是区别于同一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与类似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的标志。

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各要素组合的标志;排除了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光线商标和网络上的动态商标等。

1.2 医药商标的保护内容与药品商品名只能采用文字方式描述不同,医药商标可以采用文字、图形以及两者组合的方式构成。

因此,企业可以将药品包装中特定的标识注册为商标。

除此之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1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1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对医药商标加以限制,明确了商标在药品包装中的位置、图案大小、文字选用的条件。

由此可见,医药商标的保护范围只涵盖药品包装中的特殊标识,并不能针对整个包装图案、美术设计加以保护。

1.3 医药商标的申请原则和保护期我国商标申请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方式。

中药行业中的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规范

中药行业中的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规范

中药行业中的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规范在中药行业中,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规范非常重要。

准确、规范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起到传递信息、促进销售和提升品牌形象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中药行业中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的一些规范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包装规范1. 包装材料选择中药包装材料应选用符合药品包装标准的材料。

常见的包装材料包括塑料瓶、玻璃瓶和铝塑复合膜等,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可以保证药品的稳定性和防潮、防光的性能。

2. 包装容量标识包装上应标明药品的容量,通常以毫升(ml)、克(g)等单位表示。

容量标识的文字应清晰、易读,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字体和图案。

3. 严禁虚假宣传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的字样和图片,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和功效。

所有宣传信息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的批准,并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许可证号码。

4. 注明产品信息包装上必须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应以中文标明,并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

5. 包装密封包装必须保证密封性,避免药品受到潮湿、氧化和污染等不良影响。

常见的包装方式包括密封盖、拉丝盖和塑料膜等,选择适合的封口方式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

二、标签设计规范1. 标签内容规范药品标签应包含基本信息(通用名、剂型、规格等)和用药信息(用法、用量等)。

标签内容应简洁明了,不得夸大药品功效,应准确传递用药指导信息。

2. 字体和颜色选择标签上的字体应选择明快、易读的字样,避免使用模糊或艰涩的字体。

标签的字体颜色应与背景有足够的对比度,确保字体清晰可辨认。

3. 标签大小和位置标签的大小应根据包装大小和标签内容合理安排,确保标签信息清晰可见。

标签的位置应统一,并与包装上其他信息协调配合。

4. 标签材质和粘贴方式标签应选择符合药品标签要求的特殊材质,如易撕纸、防水纸等。

粘贴方式应牢固可靠,避免因湿气或其他原因导致标签易掉落。

5. 警示语和注意事项标签上应标明必要的警示语和注意事项,如儿童禁用、孕妇慎用等。

药品外包装管理制度

药品外包装管理制度

药品外包装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药品外包装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药品外包装管理工作。

三、规定1. 外包装设计(1)外包装设计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与药品不符的文字、图案、标志等。

(2)外包装应符合药品贮存、运输、使用等需求,不得出现易破损、易泄露、易受潮、易受阳光直射等缺陷。

(3)外包装应清晰标注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药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便捷地了解药品情况。

2. 外包装质量(1)外包装材料应选用符合食品包装安全标准的材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外包装。

(2)外包装应保持整洁、完整,不得有开裂、变形、腐蚀等现象。

(3)外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符合表面光泽度、平整度、印刷清晰度等要求。

3. 外包装用墨(1)外包装用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油性墨水、水性墨水等。

(2)墨迹应牢固,不得晕开、渗透、掉色等现象。

4. 外包装印刷(1)外包装印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严禁使用劣质油墨、标识不清晰、内容不准确等情况。

(2)外包装印刷的文字、图案、标志等应清晰、准确,不得出现错别字、错漏漆等现象。

5. 外包装贮存(1)外包装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避免日晒、雨淋、污渍等情况的发生。

(2)外包装应远离酸碱、有机溶剂等物质,避免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外包装质量下降。

(3)外包装应分类存放,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淆,造成交叉感染。

6. 外包装验收(1)外包装验收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外包装验收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外包装质量合格。

7. 外包装包装(1)外包装包装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装。

(2)外包装包装应符合卫生要求,严格控制灰尘、异物等外界污染。

8. 外包装运输(1)外包装运输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箱、运输车辆等。

(2)外包装运输应注意防潮、防晒、防压、防碰等,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药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药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药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预防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伪劣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及个人,对于药品包装及标签中的各种标志、标签内容的设计、制作以及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三、管理要求1. 药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标志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可以清晰辨认;(2)标志应当使用标准的符号和辨识码,便于使用者了解药品的相关信息;(3)标志的颜色应当醒目易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药品安全标志的制作要求:(1)药品安全标志的印刷应当采用合格的印刷设备,印刷质量良好,文字清晰;(2)药品安全标志的制作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质量可靠,耐用性好。

3. 药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1)在药品的包装盒上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安全标志,标志的位置应当醒目易见;(2)不得随意遮挡、修改药品安全标志,以免影响用户对药品的辨认和使用。

四、责任和义务1. 生产企业责任:(1)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药品安全标志进行设计、制作;(2)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药品标志的印制和使用。

2. 经营企业责任:(1)经营企业应当对所销售的药品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药品标志内容真实准确;(2)不得在药品包装上张贴、涂抹不相关的标志,以免影响用户对药品的认知。

3. 相关部门责任:(1)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2)对于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制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整改等方式。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视为公告实施;2.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3. 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4.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定。

儿童药品安全包装设计

儿童药品安全包装设计

儿童药品安全包装设计
儿童药品安全包装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防止误食:设计包装时应考虑到儿童可能不懂得区分药品和食品,因此需要防止儿童误食。

可以采用特殊的开启方式,例如双重推拉设计、压盖开启等,使得只有成人能够正确打开药品
包装。

2. 防止撕破:儿童通常缺乏力量和技巧,容易在打开包装时撕破包装材料。

可以在包装上设计
坚固的封口,或采用防撕破材料进行包装,以防止儿童误操作。

3. 警示标识:在药品包装上应明确标识出儿童不宜接触或使用,用醒目的颜色和图片提醒家长,避免儿童接触药品。

同时,还应标注药品名称、使用说明、剂量等信息,方便家长正确使用药品。

4. 安全密封:为了保证药品的新鲜和安全,包装应具有安全密封功能,防止药品受潮、变质或
被人为污染。

可以采用塑料密封膜和胶带进行包装,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便携性:儿童药品通常需要随时携带,所以包装设计应该考虑到便携性。

可以设计成小巧轻
便的尺寸,方便携带,并配备适当的便携装置,例如提手或携带绳,方便悬挂或放入包内。

综上所述,儿童药品安全包装设计需要兼顾防误食、防撕破、提供明确的信息和警示标识、安
全密封以及便携性等方面的考虑,以确保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和方便性。

中药行业中的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规范

中药行业中的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规范

中药行业中的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规范药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是中药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药品包装既要满足保护药品的功能,又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合理的药品包装和标签设计不仅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还有助于提高患者对药品的信任度。

本文将从药品包装、标签内容和设计元素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中药行业中的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规范。

一、药品包装规范1.药品包装材料选择药品包装材料应符合药典标准,一般选择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塑料、玻璃、金属等材料。

材料应无毒、无味,防潮、防光能力强,并具备良好的密封性。

2.包装容器设计药品包装容器应具备一定的特性,如易于操作和开启、方便患者服药,能够保持药品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口径和盖子的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以方便患者使用。

3.包装标识要求药品包装上应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条件等信息,以及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

标识文字要清晰、易读,使用标准化的字体和大小,并能够耐受包装材料上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的影响。

二、药品标签设计规范1.标签内容要求药品标签上的信息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必须真实、准确、清晰。

标签内容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英文名称、药品分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同时,还应包含必要的警示语和禁忌症。

2.标签材质选用药品标签的材料应符合药典标准,一般选用耐磨、耐水、耐湿、耐酸碱等特性的材料。

标签应具备一定的粘合性,能够紧贴药品包装容器,并不易脱落。

3.标签布局与设计药品标签的布局应简洁合理,信息的排版要整齐美观。

除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外,标签上可以加入一些特定设计元素,以突出药品的特性和区分度。

但是,设计元素不应过多,以免影响标签上信息的清晰度。

三、药品包装与标签设计的重要性1.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的药品包装和标签设计可以保护药品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有效防止药品受潮、氧化和污染,确保药力和安全性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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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的保护方式综合考量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美术设计的特点,在保护方式上,可采用注册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三种方式。

在保护主体、保护力度和保护期限方面,三种保护方式各有利弊。

第一部分医药商标保护1.1 医药商标的概念医药商标,是指医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于其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上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各要素组合,用以与他人的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视性标志。

这一概念有以下含义:①医药商标是使用于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上的显著标志。

②医药商标是区别于同一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与类似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的标志。

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各要素组合的标志;排除了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光线商标和网络上的动态商标等。

1.2 医药商标的保护内容与药品商品名只能采用文字方式描述不同,医药商标可以采用文字、图形以及两者组合的方式构成。

因此,企业可以将药品包装中特定的标识注册为商标。

除此之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1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1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对医药商标加以限制,明确了商标在药品包装中的位置、图案大小、文字选用的条件。

由此可见,医药商标的保护范围只涵盖药品包装中的特殊标识,并不能针对整个包装图案、美术设计加以保护。

1.3 医药商标的申请原则和保护期我国商标申请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方式。

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使用在先原则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保护期限方面,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1.4 医药商标的侵权判定医药商标按其构成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下面主要讨论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原则。

4.1 商标相同的判定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4.2 商标近似的判定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图形商标近似判定原则:①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②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组合商标近似判定原则:①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②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③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④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⑤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二部分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与专利权、商标权等产权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具有专有性与排他性,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或其它法定事由,他人不得占有、使用其作品,否则即构成侵权。

2.1 著作权作品的范围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基本概念,是著作权的客体。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在理解作品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作品涉及文学、科学、艺术领域,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第二,作品应是能够为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第三,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作品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

作品作为作者思想的表达,其表达方式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作品类型: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由上可知,药品包装设计可以归为美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但是保护的重点应该是整个包装图案设计。

作为商标的标识图案也可以著作权方式保护,但其保护力度较注册商标弱。

2.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3 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规则,是指作品著作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自动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即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者事先获得批准。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取得的时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著作权取得可以归纳为两条途径:①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②著作权的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并不受影响。

但在著作权人的维权实践中,进行著作权登记意义便显得尤为重要。

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①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②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③办理著作权登记,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使用作品著作权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必经程序;④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作品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的必备证明文件;⑤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竞争力展现的标志。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4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财产的减少、灭失或损害的客观事实。

违法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违反民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以及社会造成某种具体危害的行为。

医药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一样,仅仅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者引起后者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3.1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二者的结合。

在我国,外观设计一般要求具有以下特征:以产品为载体,对产品的外观所进行的设计,排除内部结构和功能性和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要素包含形状(包括平面或立体)、图案以及色彩,要求具有新颖和美感的特性,在工业品的外观上应用。

外观设计要求保护客体在外表上有一个具体的开头或者形态作为对象,必须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设计。

专利法第25条增加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即在授权范围中排除了主要其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于药品外包装来讲,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必须是包括外包装立体结构、外包装图案设计以及商标标识在内的一个整体。

3.2 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原则《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我国对于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法定解决依据,即与在先权冲突的设计不应当被授予,即使被授予的也应当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我国对在先权是采取绝对保护的方式,将外观设计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客体完全隔离。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只需经过形式审查即可获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3.3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包括两个环节:首先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仿制外观设计专利,即判定被控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已授权外观设计产品的权利范围;然后是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即被控侵犯他人外观设计行为专利的行为是否是《专利法》界定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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