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6日)废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林造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造发〔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林造发〔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作用,根据当前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防治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9月13日附件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中心测报点”)建设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和趋势,给科学开展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心测报点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区域,依托所在地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设立的测报点,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任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林造发[2014]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林造发[2014]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完整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完整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第四条疫区疫情防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治,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

疫木采伐必须坚持现有监管能力和除害处理能力决定疫木采伐量的原则,采取先封后伐的策略,严格监管,严防疫木流失。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彻底有效原则,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地选择利用疫木的地点和方式,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认真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认真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认真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巩固林业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认真做好X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扎实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受自然因素影响和客观条件制约,局部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依然严重,防控形势异常严峻。

松材线虫病呈现扩张态势,老疫区未彻底根除,又发现了新的疫情,美国白蛾随苗木调运传入隐患增大;松阿扁叶蜂种群数量和发生面积依然居高不下,对全市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核桃举肢蛾、板栗二象等病虫害使核桃板栗遭受严重损失,成为制约农民脱贫增收的瓶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提高百姓福祉的高度,充分认识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和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X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加强监测普查,扎实开展检疫执法,大力开展松材线虫病、松阿扁叶蜂、核桃板栗等经济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严防美国白蛾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坚决防止胡蜂伤人事件发生。

X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4.8‰,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5%、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防治结合,精准施策(一)加强监测,准确预警。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体系,改进监测手段,加大监测站点密度,认真搞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工作。

要在加强国家级和省级测报点工作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增设一定数量的测报点,逐步形成以国家和省级测报点为引领、地方各级监测点为基础、群众举报为补充的高效能全覆盖监测体系。

要科学运用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重点生态区位和主要经济林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为有效开展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严格检疫,筑牢防线。

要进一步加强检疫执法工作,对省际间调运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一律严格执行“调运准入”制度和“检疫要求书”制度,严禁从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疫区调入苗木及其产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检疫性和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全市林业生产、生态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XX省植物检疫条例》、《XX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分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和省林业厅发布的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外,有重大危害,又难于防治的林业有害生物。

除此之外为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指导思想。

坚持“谁经营,谁防治”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各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市、县两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检验和检疫执法等工作。

(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铁路、公路行道树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城市的街道、公园和广场等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小区的绿化由所在单位和小区负责组织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来自:国家林业局作者:国家林业局责编:fzccsq 日期:2011-12-20 9:36: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保护森林的战略性措施,是维系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快构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防治能力,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高发势头,促进林业“双增”目标的如期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是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林业有害生物8000余种,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近3O0种,广泛分布在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中,严重威胁着生态安全。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好“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二)维护经济贸易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使命。

一些国家为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利用林业有害生物设置贸易壁垒,遏制我国经济发展。

近年来,北美、欧盟、韩国等针对舞毒蛾、光肩星天牛、香蕉穿孔线虫等分别制定了《来自亚洲舞毒蛾疫区的船舶及船上货物运行管理指南》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我国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货物出口受到影响。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已成为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经济贸易安全的重要内容。

(三)维护森林食品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冶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当今森林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式和防治技术的落后,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的现象仍很普遍,直接造成农药残留、水源污染等森林食品安全问题。

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森林食品产量大幅增加。

转变防治方式,改进防治技术,科学开展防治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森林食品安全,有效保障广大林农切身利益及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我局制定了《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工作。

对未能按照规定开展疫区管理的,我局将予以通报。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切实加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普查工作,科学分析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和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报和及时主动的预警。

认真做好疫情信息报送工作,对漏报、瞒报、虚报疫情的,一经发现,从严究责。

三、着力抓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有害生物的除害处理工作。

加快推进检疫追溯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检疫登记备案制度。

采取封锁、控制、消灭等措施,强化源头管理,严防疫情从疫区传出。

四、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双线”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疫区除治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相邻疫区间、疫区与非疫区间以及与交通、邮政、质检等部门间的联防联治机制,畅通疫情信息,协同开展防控。

科学制定除治方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采取有效的除治措施,及时拔除疫区。

五、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的实际,通过风险评估提出并发布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加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措施和防控责任,有效开展防控工作。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月29日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保障我国的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和森林食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本办法。

一、疫情认定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疫情统计和管理以林业小班为单位。

认定疫情的专业机构包括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机构、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机构。

各地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检疫工作中,发现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取样并送至专业机构检验鉴定。

经专业机构认定后,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疫情普查,确定疫情发生范围和程度,为疫区划定提供基础数据。

二、疫区划定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所有发生地均应当划定疫区。

疫区一般以县为单位划定(国家特定的有害生物除外)。

疫区每年划定一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应划定的县级疫区。

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目前国家特定的有害生物为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应划定的县级疫区和乡镇级疫点。

三、疫区发布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应划定疫区后,应当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乡镇级疫点,以及其他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县级疫区,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必要时,可划定和发布其他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乡镇级疫点;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应当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国家林业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疫区划定发布后,各地要加强疫区的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及时根除疫情。

经除治并由专业机构认定,达到以下条件的,可撤销疫区:(一)经普查,连续三年均没有发现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二)疫区内所有疫情发生小班已没有发生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

应当撤销的疫区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机构认定结果提出。

疫区撤销程序与划定、发布程序相同。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